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 官方调查:律师称强迫行为 应双倍赔偿员工
5月10日,網傳四川巴中一男子上班28天反而倒欠公司3280元,公司負責人稱其沒有完成發朋友圈的任務,每條扣50元。
對此,巴中市勞動監察部門工作人員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此事他們已介入調查,如網傳消息屬實,該公司已經違法勞動法。律師表示,本案中涉事公司存在多項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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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四川巴中男子趙某在當地一家賣酒的公司應聘銷售,工作28天后,竟然倒欠公司3280余元。而該公司負責人王某回應稱,趙某應聘后沒有完成發朋友圈考核任務,工作未達標,因此被扣錢并被勸退。
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柴欣律師表示,涉事公司存在多項違法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索要未簽署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擅自對員工進行罰款,如確有證據證明員工存在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每月扣罰工資也不得超過總工資的20%。
再者,用人單位據以處罰的規章制度必須得經民主程序制定,且不得含有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條款,必須提前給員工公示、學習、培訓到位,才能做處罰依據。
本案中,用人單位強迫員工發朋友圈,屬于違法行為,侵犯了職工合法權益,以此對員工進行考核并扣罰工資更沒有法律依據。
柴欣表示,用人單位即便真的有證據證明職工不能勝任工作,也不能直接辭退,必須先調崗或培訓一個月后,如仍有證據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才能辭退,而且必須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或不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但支付員工一個月代通知金,并給予員工單倍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用人單位直接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顯然屬于違法辭退,員工可以要雙倍經濟補償金。另外,用人單位不管基于何種考核,也不管在20%范圍內扣罰工資多少,實際每月發給員工的工資報酬都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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