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次!深圳立法支持L3级自动驾驶上路:出事“驾驶人”负责
國內第一部關于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將落地實施。
據深圳人大網信息顯示,《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獲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早在今年1月份發布《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時候,這件事就引起了業內人士的普遍關注,如今靴子正式落地,更加引起了行業的震動,這意味著,我國自動駕駛業務將從目前的L2+級邁向L3級。
《條例》開篇便對智能網聯汽車的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并對L3、L4、L5級自動駕駛進行了劃分:智能網聯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
,市人民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行政區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探索開展商業化運營試點。在全域開放的行政區開展道路測試的具體辦法需要后續單獨制定。
同時還指出,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為車輛配置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外部指示燈,向道路上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
用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以顯著的車身標識進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運的,還應當在車輛內部播放語音提示。
,市交通運輸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智能網聯汽車通行路段設置特有的交通信號,智能網聯汽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相關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
最為重磅的是,《條例》在交通事故的責任鑒定方面給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意味著L3級自動駕駛上路有了條件:
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責任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
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簡而言之,只要是車輛在L3級自動駕駛期間出了事故,第一責任人就是“駕駛人”。
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禁止利用智能網聯汽車從事以下三項活動:(一)非法收集、處理、利用個人信息;(二)采集與本車輛行駛和交通安全無關的信息;(三)非法采集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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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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