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总结
信用證業務總結
什么是信用證
??信用證,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其中的具體情況如下:
??信用證的用處主要作為在國際貿易活動所使用的工具。不管怎樣,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
??以下圖cif貿易流程圖為例:
一般貿易下CIF交易,以信用證結算的出口貿易流程: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并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并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后,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無論是開證行還是通知行等其它銀行,銀行只是扮演的一個中介的角色,就像是我們經常用的支付寶一樣,它保證賣方可以在交貨的情況下拿到相應貨款,買方在付完貨款的情況下,收到貨物。銀行從中收取相應費用。至此,買賣雙方收款收貨完成。
信用證的特點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各方角色以及其權利和義務
開證人
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
義務:根據合同開證;向銀行交付比例押金(保證金);及時付款贖單
權利:驗、退贖單;驗、退貨(均以信用證為依據)
說明:開證申請書有兩部分即對開證行的開證申請和對開證行的聲明和保證;申明贖單付款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開證行及其代理行只負單據表面是否合格之責;開證行對單據傳遞中的差錯不負責;對“不可抗力”不負責;保證到期付款贖單;保證支付各項費用;開證行有權隨時追加押金;有權決定貨物代辦保險和增加保險級別而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
受益人
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義務:收到信用證后應及時與合同核對,不符者盡早要求開證行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開證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接受則發貨并通知收貨人,備齊單據在規定時間向議付行交單議付;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不符時應執行開證行改單指示并仍在信用證規定期限交單。
權利:被拒絕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權在通知對方后單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絕信用證;交單后若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可直接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收款前若開證申請人破產可停止貨物裝運并自行處理;若開證行倒閉時信用證還未使用可要求開證申請人另開。
開證行
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義務:正確、及時開證;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權利:收取手續費和押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的不符單據;付款后如開證申請人無力付款贖單時可處理單、貨;貨不足款可向開證申請人追索余額。
通知行
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是出口地所在銀行。
需要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
轉遞行只負責照轉。
議付銀行
指愿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根據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和受益人的請求,按信用證規定對受益人交付的跟單匯票墊款或貼現,并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行索償的銀行(又稱購票行、押匯行和貼現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議付和自由議付)。
義務:嚴格審單;墊付或貼現跟單匯票;背批信用證;
權利:可議付也可不議付;議付后可處理(貨運)單據;議付后開證行倒閉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墊款。
付款銀行
指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對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向受益人付款的銀行(可以是開證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銀行)。
有權付款或不付款;一經付款,無權向受益人或匯票持有人追索。
保兌行
受開證行委托對信用證以自己名義保證的銀行。
加批“保證兌付”;不可撤消的確定承諾;獨立對信用證負責,憑單付款;付款后只能向開證行索償;若開證行拒付或倒閉,則無權向受益人和議付行追索。
承兌行
指對受益人提交的匯票進行承兌的銀行,亦是付款行。
償付行
指受開證行在信用證上的委托,代開證行向議付行或付款行清償墊款的銀行(又稱清算行)。
只付款不審單;只管償付不管退款;不償付時開證行償付。
信用證的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
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 ①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此處的單據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 ②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隨附貨運單據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證。銀行憑光票信用證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
在國際貿易的貨款結算中,絕大部分使用跟單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 ②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C)。開證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注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最新的《UCP600》規定銀行不可開立可撤銷信用證!(注: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為依據,可以分為:
- ①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C)。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 ②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 ①即期信用證(Sight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 ②遠期信用證(Usance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 ③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并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 ①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紅條款信用證。
??此種信用證可讓開證行在收到單證之后,向賣家提前預付一部分款項。這種信用證常用于制造業。
信用證的期限
信用證有效期同最晚裝運期的關系
綜上所述,有關信用證有效期的關系是否可以這樣表述:
到期日(有效期)≥交單期,最遲裝船期;理想的到期日(有效期)=最遲裝船期 +交單期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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