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法院可以单方拍卖房产吗?
借錢不還是一個讓人很尷尬的事情,雖然有的是人確實有難處還不上,但是對于那些有能力還卻不想還的,實在讓人深惡痛絕。
據法制晚報報道,有一名欠錢不還的老賴,不但拒絕償還債權人的錢,還和法院玩起了躲貓貓,無奈之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房產。而就在法院準備拍賣房產的前2個小時,這名老賴突然攜130萬巨款現身法院。
原來借款人王某與貸款人李某于2013年3月簽訂了借款合同,并就借款事實進行了公證,賦予該借款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借款合同到期后,經借款人多次催要,債務人王某拒不在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李某某即向某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公證處就債權債務及執行數額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了核實,隨后公證人員聯系王某,王某某以其已經還款為由拒不履行還款義務,且未就之前簽訂的借款合同向債權人與公證處提出任何異議。王某某未在規定期間還款,公證處為債權人李某某出具了執行證書,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令人驚奇的是,經法院多次下達通知之后,借款人王某一直“回避”法院的聯系,以為法院只是嚇唬他,結果以“三不”態度應付執行法官,不露面、不與法官溝通、不配合執行。溝通未果,經執行法官查證,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無財產、亦無其他車輛可供執行,于是執行法官及時查封了被執行人王某某名下的一套商品房,房屋進入拍賣準備階段。
而就在房屋拍賣當天,本來預定時間是上午10時。上午8時,被執行人王某攜帶現金出現在了執行法官的辦公室,他表示自己前來交款,并希望法院不要拍賣他的房屋。最后執行法官先是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隨后,及時與銀行取得聯系,協調銀行前來收款,并在市高院的協助下撤銷了對被執行人房屋的拍賣。
其實類似王某這樣的馬大哈的人不少,將法院執行視作兒戲,以為只要自己不露面就可以躲避法院的追責。但是如果借款人無理由拒不償還貸款的,法院是可以單方執行相關拍賣的。
那法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強制執行拍賣借款人的資產呢?
強制執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是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據此精神,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超過其家庭生活必需品,法院是可以直接對超出的部分強制執行拍賣。
但是如果被執行人的住所只有一個時,法院是要特殊處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是此種“必需”就應當考慮到案件實際情況,為了公平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應當允許對該房屋進行相應的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唯一一處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換大、以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的方式,把被執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夠執行的房產,進行執行,執行后剩余的錢款能夠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也就是說,即使借款人只有一套房, 如果房產價值比較大,法院在保障其基本家庭生活必需之后,還是可以強制執行拍賣的。
所以對于欠錢不還的朋友,最好是自己想辦法把債務還上,千萬不要等法院來強制執行,畢竟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時,拍賣所得的價值要低于正常市場價格,造成了額外的損失,這樣是得不償失的。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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