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绝调岗降薪被辞退:离职证明上写着“简历造假” 当事人难就业
4月12日消息,據白鹿視頻報道,江蘇南京一女子稱拒絕調崗降薪被辭,公司開的離職證明上寫其簡歷造假,影響了自己再就業。
當事人李女士介紹,自己先是接到公司的調崗降薪通知書,工資從1.2萬降到5千。自己拒絕調崗后,公司以2017年自己繳納了幾個月社保為由,稱自己簡歷造假,發了解除勞動通知書,影響自己再就業。
自己找到人事表示離職證明不合法要求重開后,遭到人事的辱罵和動手。李女士表示對于公司的動手以及開具的不合法離職證明,已經申請了勞動仲裁,在等待開庭。
律師表示,公司調崗一般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才能將員工調崗,如果員工不同意調崗,那么公司不能將員工調崗,公司以員工不同意調崗為由將員工辭退,這種情況屬于非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根據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后,如果遭遇簽訂勞動合同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合同履行困難的情況,雙方應積極協商,互諒互讓。當雙方未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支付經濟補償金后,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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