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T陈刚教授案件新进展,律师反诉美检察官利用不实信息制造舆情、干扰司法公正...
近一個月前,麻省理工學院(MIT)知名華人教授陳剛在美國被捕,隨后被美國政府以電信欺詐,未報告外國銀行和金融賬戶以及虛假陳述等罪狀起訴,現已獲得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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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案件又有了新進展。
2 月 4 日,陳剛教授的律師布萊恩·凱利(Brian T. Kelly)和羅伯特·費希爾(Robert Fisher)向法院提交動議,目的是希望法院制裁美國司法部馬薩諸塞州區檢察官安德魯?萊林(Andrew Lelling),理由是他在媒體發布會和司法部新聞稿中發布了不實信息,涉嫌試圖利用公共輿論干擾司法公正,這一系列舉動違反了相關規定。
律師援引的是《美國馬薩諸塞聯邦地區法院地方法規》(Local Ru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Massachusetts)第 83.2.1 條,制裁措施包括公開譴責萊林,撤下或更改司法部新聞稿等。
圖 | 陳剛教授律師提交動議書,要求制裁美國檢察官
該法條涉及到律師應當如何發表針對被告人的評論,其中描述稱:“自被捕之時起…… 直到開始審判或無需審判和解為止,與起訴或辯護有關的律師不得發布或授權發布…… 與被告的品格或名譽有關的描述……(或者)對被告的有罪或無罪、案情實質或案件證據的任何意見 。”
動議書給出的理由是,在大陪審團可用、且尚未正式起訴之前,萊林選擇在 1 月 13 日先提交一份詳細的起訴狀,并于次日召開媒體發布會,試圖獲得更多的輿論關注。
然而,無論是在發布會上的表態和措辭,還是起訴書描述的部分內容,都包含許多 “虛假且極具煽動性的不實信息”。這不僅構成對陳剛 “品格和名譽” 的錯誤評價,而且在審判尚未開始,就給出了 “是否有罪和案情的具體描述”。
具體來說,檢察官萊林在發布會上聲稱,“起訴狀的指控暗示了這個案件不僅與貪婪有關,還與對中國的忠誠有關”。為了證明這種貪婪,他還聲稱陳剛 “接受了 2900 萬美元的外國資助”,其中包括來自于一所中國大學的資助。
圖 | 美國檢察官安德魯?萊林(Andrew Lelling)(來源:美國司法部)
陳剛的律師認為,此番說辭是 “萊林對陳剛是否忠于美國的極具侮辱性的猜測”,與被告的名譽相關,更何況這套言論根本就不在訴狀中,并不能真正反映指控的內容 —— 指控與是否忠于美國毫無關系,而是與在聯邦表格上犯錯有關。
至于與貪婪有關的說辭,不僅是與案情相關的具體描述(違反了規定),而且更重要的是這種說法是完全錯誤的:這些資助是給到 MIT 的,而非陳剛個人。MIT 校長拉斐爾·里夫(Rafael Reif)在公開信中也明確指出了這一點。
即使萊林當時不知道這一點(很難讓人信服),但時至今日,他應該已經知道這一點 —— 相關指控已經在正式起訴書中刪除 —— 但他仍然沒有采取任何糾正措施。
圖 | MIT 校長公開信內容節選,解釋了資金是分五年給到 MIT 的
此外,萊林還在會上表示,“申請聯邦經費要求披露受資助的外國活動和獎項”。這套表述描述了案情性質,違反了規定,而且同樣是不準確的。
律師在動議書中解釋稱,萊林有選擇地忽略了一個事實,那就是美國能源部的申請表格曾有過 “大幅修訂(significantly revised)”。
“大幅修訂” 在現行申請表上有據可依,而且是被明確強調的部分,但當年陳剛提交的版本還沒有經過修訂,在關于外國資助、利益沖突等問題上的表述并不清晰。
除了媒體發布會,萊林還授權在馬薩諸塞州檢察官辦公室網站上發布了一份新聞稿,部分內容也被律師認為是虛假的、涉嫌違規的,甚至是動機不明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有關陳剛教授的電子郵件的描述。
新聞稿披露了一封陳剛發給自己的電子郵件,截取的六段內容被用來證明陳剛對中國科技進步做出的努力。這段內容被中外媒體廣泛引用,其中包括:
1. 促進與中國的合作。
2. 中國把創新(科學)作為關鍵和核心,而不是時尚(fashion),因為我們必須這樣做,從歷史趨勢和我們所處的階段來看。
3. 我們是第二大經濟體,但從技術(經濟結構)和人力資源上看,我們還遠未達到第二名。
4. 我們在環境上付出了巨大代價,這不是可持續的,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勞動力成本上。
5. 環保和發展地位同等,環保甚至更重,清潔能源如果成本高,減少鋼鐵和水泥產量。我們必須依靠技術,不能像過去那樣發展。
6.“十八大” 把科技創新放在核心位置。我們實現的不僅是自主創新,還要通過國際化來規劃和促成。閉門造車行不通,要以創新為動力。
圖 | 美國司法部 1 月 14 日新聞稿(來源:馬薩諸塞州檢察官辦公室)
然而,陳剛的律師在動議書中強調:這封郵件其實只是陳剛教授在一次演講中做的筆記,并不是他本人的想法,而更重要的是,政府(檢察官)對這封郵件的選擇性使用既奇怪又令人不安。
就在這封給自己的郵件發出 / 收到后五個小時,陳剛還收到了另一封郵件,內容清楚地指出:
1. 他在撰寫前一封郵件時,是在參加一個波士頓當地的中國官員的公開演講。
2. 負責聯系外國政府官員的 MIT 高級管理人員當時也在場。
3. 該管理人員感謝了陳剛教授出席會議,兩人還探討了 MIT 是否,以及如何與演講者的組織開展潛在的合作。
鑒于檢察官獲取了第一封郵件,又拿到陳剛教授的筆記本電腦超過一年,很難讓人相信他們沒有看到這個交待事件背景、且與上一封僅差五個小時的郵件。
更令人想不到的是,無論是新聞稿還是起訴狀,萊林代表的檢察官辦公室連第一封郵件的內容都沒有完整披露。被 “遺漏” 的其中一句話就是郵件的結尾:“如果 MIT 跟我有同樣的想法,我們可以認真計劃,(出席演講的 MIT 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字),我們可以一起工作。”
圖 | 律師指出檢察官沒有披露郵件的最后一句話
“政府(檢察官辦公室)沒有披露郵件的最后一句話,” 動議書中寫道,“毫無疑問,因為這會直接摧毀引用這封郵件的意義所在。”
就在多次強調這些郵件的內容后,檢察官辦公室在五天后提交的正式起訴書中徹底刪除了相關內容,目前尚不清楚他是否在大陪審團之前做過有關該郵件內容的不當暗示,但此前發布斷章取義的電子郵件等舉動已經涉嫌 “干擾了公正審判或損害了司法公正”。
事實上,除了郵件相關內容,檢察官最初在新聞通稿、媒體發布會、起訴狀中羅列的許多所謂的 “事實”、“證據” 以及基于它們的指控,比如 “接受 2900 萬美元資助”,“故意騙取美國經費”,“向中國推薦人才”,“幫助中國科技發展” 等等,這些指控在正式起訴書中都已不見蹤影。
律師布萊恩·凱利(Brian T. Kelly)和羅伯特·費希爾(Robert Fisher)還補充稱,這項調查持續了一年多,陳剛也一直知曉卻沒有選擇逃跑。因此萊林完全可以遵循常規,等到 1 月 19 日正式起訴書提交之后再拘捕他,但他選擇在 1 月 14 日訴狀被批準的 24 小時之內采取拘捕,同時利用充滿錯誤的公開文件對其進行不公正的、偏見性的輿論宣傳。
在動議書的最后,兩名律師代表陳剛要求法院根據《美國馬薩諸塞聯邦地區法院地方法規》第 83.6.4 條制裁檢察官萊林,形式包括對其公開譴責;要求其遵守法規的第 83.2.1 條;其辦公室網站上的新聞稿,或者至少引用 2016 年 2 月 26 日的第一封郵件,以及第二封郵件的全部內容;實施法院認定合適的一切其他補救措施。
“利用新聞稿和起訴狀,萊林選擇在公眾視野中插入偏見和不準確的‘證據’,卻又在五天后的正式起訴書中完全刪除,” 動議書最后寫道。“這干擾了公正的審判,是對司法公正的損害。”
參考:
https://www.universalhub.com/files/gangchen-sanctions.pdf
—THE END—
編輯?∑Gemini
來源:DeepTech深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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