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计算公式)
權責發生制原則(權責發生制計算公式)
問題1:空購買的特價機票可以作為公司的抵稅嗎?
回答:
作為一般納稅人,外購空調整如果專門用于集體福利、簡易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等,則不能從進項稅額中扣除。否則可以抵扣進項稅。
具體不能扣除的項目見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一)用于簡單計稅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上述項目專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含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納稅人的社會娛樂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外購貨物的非正常損耗,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和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消耗的外購商品(不含固定資產)、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和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滅失的不動產及其消耗的外購貨物、設計服務和建造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房地產建設項目消耗的外購商品、設計服務和施工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房地產均為在建房地產項目。
(6)購買的客運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房地產主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燃氣、消防、中央空調節、電梯、電氣、智能建筑設備及配套設施。
當然,扣除進項稅額的前提是必須依法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等。
問題二:裁員補償金按工資發放,導致多繳稅款怎么辦?
公司的裁員、賠償和工資都是按工資一起發的,導致了很多稅。這個多交的稅能收回嗎?與公司簽訂了補償協議。
回答:
根據《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含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等用人單位發放的補貼)的個人,上一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低于3倍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金額的部分不計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稅。
所述因企業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符合上述要求,不應與工資收入合并計稅;只要上一年度職工當地平均工資低于3倍的金額,免征個人所得稅。這個免稅金額比較大,當地的社會工資也可以在網上查到。很多人的賠償,其實不用交稅。
面對這個問題,可以要求原單位作出更正申報;在個稅APP中計算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時,納稅人也可以直接手工更正工資薪金所得數據,然后提供相關的補償證據材料。對于個人直接辦理,很多地方的稅務局是不會認可的,納稅人需要根據對方的要求與稅務師溝通,提供證據材料。稅務局不批準個人直接通過納稅結算進行更正的,要通過原工作單位到稅務局更正申報,再通過結算申請退稅。
放心,政策明確,國家和稅務局不會賴賬。它只需要你花費一定的精力和時間,國家最終會把多交的稅退還給你。
問題3:3:AB兩家公司的老板是一樣的。甲每月向乙支付租金。對于A來說,租金可以從企業所得稅中扣除嗎,對于B來說,是被動收入嗎?如何納稅?
回答:
根據描述,甲公司和乙公司屬于關聯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因此,對于甲支付給乙的月租金,支付方可以在稅前扣除,前提是實際發生并與收入相關,且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等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于收取租金的一方,當然也需要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4:年初做了預估,年底發票沒到。除了抵銷估計,成本是否應該抵銷?
回答:
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處理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所以只要是實際成本,就可以按規定“暫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成本、費用有效憑證的,企業可以暫按發生的賬面金額計算季度所得稅;但在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比如企業采購的存貨到月底還沒有拿到發票,需要根據入庫單進行核算暫估等。:
借入:庫存
貸方:應付賬款-估算
然后,企業可以按正常程序辦理生產收購或銷售發貨,再按會計程序辦理成本結轉或費用結轉。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中,無論發票是否實際收到,直接按成本核算進行稅前扣除。
對于庫存暫估采購,到下月初,對于暫估采購會計分錄,如果使用ERP等財務軟件,會自動生成金額完全一致的紅字核銷憑證。
借:庫存(紅色字母)
貸方:應付賬款-估算(紅色字母)
如果下個月收到發票,按照正常采購入庫入賬;如果下個月底還沒有收到發票,估計會在月底繼續錄入。在接下來的幾個月里,重復上述過程。
所以估計是年初,到年底發票還沒到。每個月都要注銷,用紅色字母估算。核銷的是采購存貨和應付賬款-預計賬,而不是“主營業務成本”或已經包括的相關成本和費用。
如果是真實成本,是否可以稅前扣除,要在會計和財務報告中真實反映出來。而且對于暫估未收到發票的,只要在最終結算結束前(次年5月31日)取得發票,也可以稅前扣除。因此,即使年底沒有收到發票,也不需要核銷估算產生的成本。
問題5:2019年購買的固定資產,現在入賬時如何計提折舊?
回答:
2019年買的固定資產現在入賬。具體原因不明,但有以下幾種可能:
1.購買時作為成本處理,但不確認固定資產。
對于這種情況,實踐中有太多的說法。由于稅收規定固定資產可以在稅前一次性扣除,有些人由于在會計學習中不太了解,盲目或錯誤地將稅收政策作為會計準則,在稅前一次性扣除,會計也一次性包括成本和費用,而不是確認固定資產。當然,也有人知道,把成本一次性計入會計核算是錯誤的。但為了偷懶或“明知故犯”,稅前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資產核算也一次性計入成本。
這種問題是典型的會計差錯。根據企業折舊政策,確認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當月至發現差錯時的累計折舊金額。
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差錯金額重大的,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誤差金額不顯著的,采用未來適用法律進行調整。
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應當采用未來適用的法律進行調整。
2.如果是2019年購置的固定資產,入賬列為存貨或工程材料,尚未開放使用。會計核算可以根據存貨或工程材料轉化為固定資產進行。折舊可以從投入使用后的月份開始,按照正常的折舊政策和程序進行折舊。
問題6:出資已繳入公司賬戶,但數年未入賬,報告未反映。現在,有必要更正注冊。我該怎么辦?
回答:
會計核算時,公司賬戶收到的款項,如果沒有指定用途的項目,通常在經常項目中核算,如果是個人款項,通常在“其他應收款”中核算。
會計需要憑證。如果沒有股東會決議和出資協議,即使屬于出資,企業會計人員也不能擅自在會計上增加“實收資本”和股東。
其實描述的問題很好解決:你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對增資擴股進行明確說明,并形成股東大會書面決議,股東簽字質押。然后,有了股東會的決議,就可以去工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企業的財務部門也可以根據股東會的決議和工商變更的信息進行會計處理,然后在會計報表中反映出來。
問題7:新公司會計第一個月哪些原始憑證可以入賬,哪些不能入賬?
回答:
只要是在新公司實際發生的,都可以記錄,都應該記錄。因為會計必須真實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
提問者的真實想法或正確問題估計是關于新公司成立期間發生的費用。如果不是新公司名稱,可以稅前扣除嗎?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只要符合本條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條規定:“發起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外國簽訂合同設立公司的,因此,只要發起人為設立公司發生了費用,即使他參與了因此,即使準備期間取得的發票是作為發起人開具的,也可以作為憑證列示公司成立后發生的費用。保薦人在接受發票時,可以要求出票人在備注中說明本次交易是為了公司的成立,這是證據。
問題8: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主要留存哪些資料備查?
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目錄(2017年版)》列出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需要留存備查的主要信息如下: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材料;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4.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撐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相應收入數據;
5.年度從業人員和科技人員證明材料;
6.本年度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的R&D總費用及其占同期銷售收入的比例、R&D費用管理信息、R&D費用輔助賬戶和R&D費用結構明細表。
問題9:新收入標準規定了哪些合同成本?
回答:
收入標準的合同成本包括兩類:合同履行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行成本——企業為了履行合同可能會產生各種成本,企業要對這些成本進行分析。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范圍的,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處理;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范圍,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作為合同履行成本確認為資產:
首先,成本與當前或預期的合同直接相關;
二是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履行(包括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是成本有望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計能夠收回的,確認為資產,作為合同取得成本。但資產的攤銷期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合同取得成本是與合同取得相關的增量成本,通常與履行義務無關,沉沒成本不能確認為合同取得成本。例如,無論是否獲得合同,都將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和準備投標材料的相關費用,在發生時應計入當期銷售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此外,企業因續簽現有合同或變更合同而需要支付的額外傭金,也屬于為獲得合同而發生的增量成本。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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