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能是同一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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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能是同一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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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按照會計行業制約原則,開票人和復核人不應該同為一人,收款人和復核人不為同一人,當然也有例外,像深圳,對復核人就沒有特別的規定,就算不填寫也不影響使用,就算三項都為同一人,只要如實填列,也可開具發票。
當然,具體要求建議咨詢主管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大部分的小型企業可能就一個財務人員,負責出納、記賬、開票等全部工作,這很難符合開票和復核人不能為同一人的實際情況,所以這個時候企業應當考慮如何設置復核制度,防止虛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對復核人無具體規定,建議填寫,不填寫不影響發票使用。開票人、復核人、收款人如實填開,可以為同一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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