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统计指数 有广狭二义
統計指數有廣狹二義:狹義指綜合反映不能直接相加的社會經濟現象總體總動態的相對數。通稱總指數。廣義指說明同類現象對比的相對數,既包括總指數,也包括個體指數;既包括時間上的對比,也包括空間上的對比。
統計指數的概念
統計指數從18世紀中葉物價指數產生開始,迄今已有三百多年的歷史了。隨著歷史的推移,統計指數的應用不斷推廣到經濟領域的各個方面,因而統計指數的概念也不斷擴大和完善。當今在我國統計界一般認為:統計指數是研究社會經濟現象數量方面時間變動狀況和空間對比關系的分析方法。同時還認為,統計指數有廣義和狹義之別。從廣義來說,凡是用來反映所研究社會經濟現象時間變動和空間對比狀況的相對數,如動態相對數、比較相對數和計劃完成情況相對數,都可稱為指數。但從狹義來說,統計指數則是用來綜合反映所研究社會經濟現象復雜總體數量時間變動和空間對比狀況的一種特種相對數。所謂復雜總體是指不同度量單位或性質各異的若干事物所組成的、數量不能直接加總或不可以直接加總的總體。必須明確,統計指數法中的統計指數概念,是指狹義指數而言,不是指廣義指數。
統計指數的性質
正確應用統計指數,還必須要深刻了解統計指數的性質,概括的講,統計指數有一下性質。
相對性——統計指數總體各變量在不同場合下對比形成的相對數,它可以度量一個變量在不同時間或不同空間的相對變化。
綜合性——綜合性說明指數是一種特殊的相對數,它是由一組變量或項目綜合對比形成的。沒有綜合性,指數就不能發展成為一種獨立的理論和方法。
平均型——統計指數是總體水平的一個代表性指數。平均型的涵義有二:一是指數進行比較的綜合數量是作為個別量的一個代表,這本身就具有平均性;二是兩個綜合量對比形成的指數反映了個別量的平均變動水平。
統計指數的作用
統計指數在社會經濟領域內廣泛應用,這是由于統計指數具有獨特的功能,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綜合反映復雜社會經濟總體在時間和空間方面的變動方向和變動程度。這是統計指數的最重要的作用。在社會經濟現象中,大量存在著不能直接加總或不能直接對比的復雜總體,為了反映和研究它們的變動方向和變動程度,只能通過統計指數法,編制統計指數才能得到解決。
(2)分析和測定社會經濟現象總體變動受各因素變動的影響。社會經濟現象總體中包含著數量因素和質量因素,通過編制數量因素指數和質量因素指數,可以分析和測定各因素變動對總體變動的影響。
(3)研究平均指標指數變動及其受水平因素和結構因素變動的影響。平均指標中包含水平因素和結構因素,因此可以編制可變組成指數,不變組成指數和結構影響指數,研究平均指標的變動及其各因素變動對平均指標變動的影響。
統計指數的分類
統計指數按照不同的研究目的和要求,可以作如下各種分類:
1.個體指數和總指數
統計指數按所研究對象的范圍不同,可分為個體指數和總指數。個體指數反映某種社會經濟現象個別事物變動的情況。如反映某一種商品物價變動的情況。總指數則綜合反映某種事物包括若干個別事物總的變動情況,如反映若干商品總的物價變動情況。有時為了研究需要,在介于個體指數與總指數之間,還編制組指數(或類指數)。組指數的編制方法與總指數相同。
2.數量指標指數和質量指標指數
統計指數按所表示的特征不同,可以分為數量指標指數和質量指標指數。數量指標指數反映現象總體的規模和水平的變動狀況,如產量指數,職工人數指數等。質量指標指數則反映現象總體內涵質量的變動,如商品物價指數,勞動生產率指數等。
3.動態指數和靜態指數
統計指數按其本來的涵義,都是指動態指數。但在實際運用過程中,涵義漸漸推廣到了靜態事物和空間對比,因而產生了靜態指數。所謂靜態指數是指在同一時間條件下不同單位,不同地區間同一事物數量進行對比所形成的指數;或同一單位,同一地區計劃指標與實際指標進行對比所形成的指數。
4.定基指數和環比指數。
統計指數按在指數數列中所采用的基期不同,可以分為定基指數和環比指數。定基指數指在數列中以某一固定時期的水平作對比基準的指數;環比指數則是以其前一時期的水平作為對比基準的指數。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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