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未激活却被扣钱 这种做法真的合理吗
小財網友楊先生碰到了這嗎一件事,他的一張信用卡到期換了新卡,在新卡未激活使用的情況下,銀行仍收取了每一年200元的年費。楊先生逾期未還,該銀行便根據領用合約,從其另一個該行儲蓄賬戶中直接扣收錢款還賬,最終還將楊先生起訴索要剩余欠款。攤上官司的楊先生提起反訴,指責銀行惡意扣款。
未激活信用卡屢被收年費
楊先生先當被告,又當原告,和某銀行對于簿公堂緣于他的一張該行信用卡。2007年2月,他在該行申辦了這張信用卡,到2011年12月,他將信用卡的賬單全部還清就再沒有使用。
按照銀行的說法,2012年2月,因為信用卡到期,銀行又給楊先生寄發了一張新卡。但楊先生聲稱這張卡他根本沒收到,也從未開卡使用。
銀行客服確認,換發的新卡確實從未激活使用。然而,這張沒激活的信用卡卻在當年11月被計收了200元年費。幾個月后,楊先生發現欠費,與銀行客服溝通,銀行免除了這筆年費,但欠繳年費產生的利息和滯納金共計3.6元仍留在他的賬戶里。
去年底,楊先生被該行起訴到法院,要求其償還信用卡欠款177.86元。
楊先生說,他直到被起訴才知道,2013年11月,銀行再次收取了他那張沒激活的信用卡200元年費,加上逐月計收利息和滯納金,截至2017年5月底,已經累計238.69元。
更讓他氣憤的是,2017年6月,該行從他另一個沒有與信用卡綁定的銀行儲蓄賬戶中分三次扣走60.92元,直至余額為0。
可是,劃扣的幾十元錢還不足以還清信用卡欠款,于是便有了這場官司。
被訴欠款持有人反訴銀行
在應訴過程中,楊先生查到銀監會2009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卡業務的通知,通知明確要求:“持有人激活信用卡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允許扣收任何費用,持有人以書面、用戶服務中心電話錄音或電子簽名方式授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扣收費用的除外。”
也就是說,換發的新卡沒有激活,銀行根本就不該收取年費。可事實上,銀行卻先后收了兩次。
作為這張信用卡的管理方,也是起訴要錢的原告,該行是在訴訟中,聽楊先生說明情況,再進行核實之后才確定——對于這張沒有激活的信用卡收取年費的依據不充分。于是主動撤回索要欠款的起訴,并調整了年費。
楊先生的信用卡流水單顯示,銀行又將200元錢調整回信用卡賬戶。然而,楊先生卻不肯善罷甘休,一定要和銀行“較真兒”。
“我的借記卡賬戶與信用卡沒有任何關聯或綁定,銀行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從我的借記卡賬戶擅自扣款60多塊錢,長期霸占并使用我的財產。”楊先生提起反訴,要求該行西城支行返還惡意扣款及兩年多以來的利息,象征性賠償他因應訴而產生的經濟損失1元,并書面賠禮道歉。同時,他拒絕與銀行調解。
銀行直接劃扣約定有無合理
持有人出現逾期欠款,銀行可從持有人在該行其他任何賬戶直接扣收的條款也許有些公眾并不明白,事實上,這樣的約定并不是該行一家獨有,可說是銀行業的通行做法。
除該行外,小財又查詢了十家銀行的信用卡章程及領用合約,發現都有直接扣收的相關條款,只不過行文有所區別。有1家銀行直接標明銀行有權扣收;7家銀行則約定持有人“授權”或“同意”銀行直接扣收;另外兩家銀行對于直接劃扣的措辭是“行使擔保物權”或“抵銷權”。
銀行依照合約從持有人其他賬戶直接扣收償還欠款究竟有無合理呢?
業內人士告知小財,持有人簽署領用合約申領信用卡,那嗎“直接扣收”就是銀行與持有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沒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屬于有效條款。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當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只要合同是當事人貨真價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無效合同情形,對于當事人就產生法律約束力。
持有人在領用信用卡時,已經明知逾期付款也許面臨的法律后果。銀行按照約定直接扣收具備合同依據。當然,假如存在霸王條款、顯失公平等情形,國家法律就會干預這些不一般的法律關系,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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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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