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三薪变补休不合法,劳动者有权拒绝
在實際生活中,存在很多的行業。由于各個行業的工作內容不同,所以會出現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情況。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情況常出現在服務行業,一般在法定節假日是會放假的,放假之后用戶就會通過吃喝玩樂的方式放松自己。正因如此,服務行業在法定節假日需要加班,而且工作量會加重。
一般情況下,服務行業的用人單位會嚴格按照社保局公布的《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執行,為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員工發放三薪(三倍工資)。但是也有些用人單位不會發放三薪,采用補休的方式補償員工。也有人認為:這也沒問題啊,節假日干活了,補回來就可以了。這種想法是完全不正確的。
根據各省市社保局公布的《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了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
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單位需另支付三倍日工資,不能以補休來代替,員工有權拒絕單位的這種做法。所以說,無論是標準工時制還是特殊工時制(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單位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都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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