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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共用协议创始人-Lawrence Lessig(2)
發布時間:202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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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随笔
收集整理的這篇文章主要介紹了
创作共用协议创始人-Lawrence Lessig(2)
小編覺得挺不錯的,現在分享給大家,幫大家做個參考.
“硅谷已經死亡”
“硅谷已經死亡!”當全世界都把硅谷當作神話時,在學術研討會上,萊斯格卻發出了這樣的警世喻言。威脅硅谷生命的不是別人,就是企圖用電話的基礎設施占據互聯網絡的電話公司以及用 “知識產權”過度保護來扼殺技術革新的好萊塢。他認為,美國1996年制定的通信法是一部“從縱向劃分并限制了通訊、廣播、光纜等行業界線的,不符合互聯網時代要求的壞法律”。 互聯網的信息是以世界通用的IP(Internet Protocol網絡協議)數據包的形式傳送的,因此在此之中建立起一道劃分通信或廣播的樊籬是沒有任何意義的。而且數據包的內容被“密封化”后隱匿于物理性網絡之中,因此其內容和基礎設施是徹底分離的。沒有任何專家懷疑今后的信息基礎設施會逐步合并于IP,所以應該放棄原來的“樊籬式行業政策”, 開放基礎設施,并將其轉換成服務全面走向自由化的“互聯網型”。 倘若這一大方向被確定的話,不言而喻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對于互聯網的開放式結構體系來說是極不適宜的。不難看出,非盈利性的互聯網絡孕育出了有史以來最為快速的技術革新,這一事實已經否定了沒有金錢作為刺激就無法進行技術革新的通常觀念。 看來僅僅用思想、用理論已經無法對抗目前錯誤的趨勢,也無助于挽救硅谷的生命。萊斯格知道,自己必須親身實踐,以實際行動投身這場艱苦的戰爭之中。這就是“Creative Commons”誕生的原因。這是一個互聯網上全新的版權注冊及使用機制。Creative Commons既是這一機制的名稱,同時還是管理這一機制非營利企業名稱。萊斯格出任該企業的董事長。 使用Creative Commons,內容作者自己就可以非常方便地選擇符合自身意愿的、與版權相關的使用條件。而且,還具備可使用其他應用讀取的形式在互聯網上公開這些條件的功能。同時還能方便地使用條件檢索查找內容。這樣一來,互聯網上就會出現比目前更方便使用的作品。Creative Commons的理念是由除斯坦福大學之外,包括美國哈佛大學等在內的法律教授花費2年時間而提出的。 其具體構想如下:首先,作者訪問Creative Commons的WWW服務器。在該服務器上作者只需選擇所希望的版權種類就可以在Creative Commons數據庫中注冊版權信息。在這里,作者的選擇有兩種:一個是無版權限制,另一個是進行名為“Creative Commons Custom License”的版權設置。如果選擇Creative Commons Custom License,就可以從包括信用卡顯示和只能用于非營利目的的授權許可在內的六個參數中選擇符合作者意愿的許可類型。 該公司將公開這一數據庫。還將公開用于由其他應用軟件來訪問數據庫并得到版權信息的API(應用程序接口)等。由此就可以和播放作品的應用程序配合使用。比如,有一個音樂作者選擇了只需顯示用戶本身姓名就可以取得拷貝并播放歌曲的權利的授權類型,那么只要這首歌曲出現在與Creative Commons聯合運營的P2P音樂交換系統上,就可以向用戶顯示基于該歌曲作者指定的授權類型的使用條件。 而且,Creative Commons的使用是完全免費的。據該公司技術師Lisa Rein稱,Creative Commons將與美國Streamcast網絡公司的P2P文件共享系統配合使用。Creative Commons的測試版計劃于2002年6月底亮相,正式版則將于秋天發布。是不是反微軟斗士?
1997至1998年間,萊斯格在微軟壟斷案中擔任“特邀專家”而名聲大噪。1998年1月5日,微軟提出萊斯格與網景公司職員間的電子郵件,用以證明他對微軟有偏見,以此為由向上訴法院申請排除他擔任專家的命令。1月13日,上訴法院拒絕微軟申請排除 他擔任專家的命令。但是,2月3日,上訴法院同意微軟的請求,為萊斯格是否適合擔任本案專家召開聽證會,再會議召開前暫停萊斯格的職務。 針對微軟的反壟斷案。《華爾街日報》記者作了專門的采訪 問:您對微軟訴訟案的結果滿意嗎? 此案尚未結束。我贊同杰克遜(Jackson)法官的觀點。這不是什么高深理論,也不是標新立異,只是簡單實在的講話。我認為是令人信服的。美國司法部的蒂姆.布萊斯納漢(Tim Bresnahan)總是說這就像狗在追逐一輛救火車。追上后會發生什么事?微軟宣稱達成一項補救方案十分困難,我由衷地認同這一點。如何正確處理是個很難回答的問題。 問:您會如何處置這輛“救火車”? 我不知道。應法庭要求,我提交了一份簡要報告,主要是說,如果此案采納1998年地方法院的意見,則微軟勝訴;否則微軟敗訴。我目前只知道,法官認為微軟違反了謝爾曼反壟斷法案(Sherman Antitrust Act)第一和第二款。我很慶幸在此案的許多方面置身事外。 問:您在審判期間感到厭煩嗎? 我作為特邀專家與政府及微軟一同工作了六個星期。這是我法律生涯中最重要的一段時間。我們作為律師參與此案的處理過程。微軟的律師很出色,他們十分正派而又極其精明。外邊的事情當然無法控制,情況很糟,令人不快。但在處理本案的過程中,我這個法律教授感到驕傲:好律師一同工作,什么事都能解決。 問:外邊的事情?您是指法庭嗎? 我是說新聞界。他們報導此事的方式。 擔任特邀專家時,我從外邊收到了大量可惡的訊息。無數電話,電子郵件,還有整夜給我打電話的人,諸如此類。從這一點來看,這次經歷不堪回首。人們太過熱衷此案,這一點正是此案令人驚訝之處。本案引發了人們的一種怒氣,這很難理解。人們深信,因為我使用Macintosh的產品,所以我一定會反對微軟。可這就像駕著外國汽車開過底特律,那里人人都會因為你用外國車氣得發瘋。也許你開外國車只是出于喜愛,沒有別的想法,對你來說并不是代表什么。然而在底特律,這就等于反對本地車。 在本案中發生的事也一樣。有一次我在佐治亞州發表演講,一個學生站起來開始一字一句地向我叫喊,說我很不道德,因為我對微軟有明顯的偏見,還拒絕辭職。人們對本案投入了大量精力,這一點非同尋常。 問:您感覺自己像個反壟斷斗士嗎? 我不是自愿參與微軟案,而是被拉進去的。我仍認為此案很棘手,困難重重。我認為法官處理正確,不過這一點并非顯而易見。 在有些事情上我的確是個斗士。我呼吁重視互聯網結構體系,我大聲疾呼互聯網構架是關鍵。所有關于互聯網開放性的問題在我看來都是關鍵問題。屢敗屢戰
雖然萊斯格只是一名年輕學者,但是從1995年以后,他就是數字時代最活躍的思想家,幾乎參與了所有最重大的論爭:AOL-時代華納合并案、Napster音樂版權大戰、微軟反壟斷案、俄羅斯***斯克接雅羅夫事件、DVD破解案…… 在一個燈光昏暗的酒店舞廳里,人們正在靜靜聆聽萊斯格的講演。聽眾都是P2P(peer-to-peer對等聯網)軟件開發者,他們聚集在一起召開P2P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是討論Napster案將會帶來什么樣的影響。萊斯格警告說——Napster存亡的東西也在威脅著每一個P2P軟件開發者的發展自由。 繼五大唱片商以侵犯版權為由把提供免費音樂下載的MP3.com推上被告席之后,Napster又因為向音樂迷們提供交流MP3文件的服務,也遭受了同樣的命運。Napster與提供免費音樂下載MP3.com的不同點在于:在Napster服務器沒有一首歌曲,Napster軟件讓音樂迷在自己的硬盤上共享歌曲文件,搜索其他用戶共享的歌曲文件,并可以到其他也使用Napster服務的用戶硬盤上去下載歌曲。Napster在短時間里吸引了3800萬用戶。 目前,Napster所遭遇的法律問題有很多討論,但是換個角度看,盜版問題往往也正顯示存在大量未能滿足的需求。Napster的驚人成功揭示了P2P改變互聯網的潛力——直通桌面的寬帶網絡逐漸成為現實,個人電腦越來越強大足以勝任“服務器”功能。 這場熱烈討論集中反映了技術產業領域可能會出現有史以來最大的一次文化鴻溝,這場討論還反映出這樣一個現象:軟件開發者同法律維護者之間的裂痕越來越大。 “我認為在互聯網上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辦法就是明目張膽地無視法律的存在,”電子前線基金會的發起人之一John Perry Barlow說對P2P會議上的聽眾說,“我希望在座的諸位把自己看作是獨立革命時期的革命者,按照自己的想法設計軟件,不要去理會法律在說什么。” 2001年7月16日,在參加在美國拉斯×××城的會議之后,俄羅斯密碼專家得米特里.斯克拉雅羅夫(Dmitry Sklyarov)被美國權力當局逮捕,他被控違反備受爭議的一九九八年所通過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內容是斯克拉雅羅夫和他所在的莫斯科ElcomSoft軟件公司的產品侵害了Adobe公司的數據保密方法。 7月30日,萊斯格發表《數字時代的刑期》一文,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反對DMCA立法的一方的觀點與理由。該文的一些段落如下:“(俄國密碼專家)斯克拉雅羅夫的案子向我們表達了,在美國所進行的這種備受爭議的(DMCA版權立法)試驗,現在實際上是要用來規范整個世界。 “DMCA是壞的法律和壞的政策,它不僅嚴重地干擾對受版權保護的材料的正當的使用,從更廣泛的意義上來說,它從根本上危害著安全保密。要對安全保密和加密方法進行研究,就必須允許進行密碼破解和對其(研究結果)進行報告與交流。只有當那些(加密技術)的弱點被發現和被描述以后,它們才可以被改正。 “(由于DMCA立法),使得這種(學術研究)的自由在美國漸漸的消失。例如,在4月份,當普林斯頓大學教授、加密技術研究專家愛德華.菲爾頓將要發表他的研究成果的時候,就收到了錄制行業律師的信件,威脅說,發表他的研究發現,會使他成為DMCA立法的執法對象。法律應當幫助創作者保護他們的版權利益,但絕不應當把權限擴展到超越版權保護,特別是法律不能把對加密方法和對安全保密所進行的核心研究定為刑事犯罪。”轉載于:https://blog.51cto.com/opensource/7604
與50位技術專家面對面20年技術見證,附贈技術全景圖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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