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东减持规定
一,大股東及原始股東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減持數量分別不超過總股本的1%和2%。且受讓方在受讓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二,董監高任職期間內每年減持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的25%。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每三個月只能減持1%,一年最大減持4%。
三,股權質押后由于股價大幅下跌被迫強行平倉的,也只能在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每三個月只能減持1%,一年最大減持4%。
關于證監會減持新規,是每一個股東都要遵守的,不僅是減持,對披露進展的要求也更加嚴格,大股東和董監高減持前、中、后,以及減持達到1%、減持時間過半或者數量過半都要披露。
此舉是讓整個股票市場更加公開透明,公司的股東不能再利用減持進行一系列的資本運作,只能老實經營公司。證監會對股市上市公司的管理也變得條理,不需要監管很繁雜的數據,股票市場的監管會變得越來越完善。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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