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
1.必要記載事項。前文已經指出,匯票保證是要式票據行為,因此,必須符合法定形式為之。其中,記載事項是要式性的核心。在必要記載事項方面,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14]①表明“保證”的字樣; [15]②保證人的名稱和住所;③被保證人的名稱;④保證日期;⑤保證人簽章。在這些記載事項中,保證人簽章、“保證”文句和被保證人名稱屬于必要記載事項。其中,保證人簽章和“保證”文句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被保證人名稱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規定,保證人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16]此外,保證人和名稱和住所、保證日期也是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規定,保證人未記載保證日期的,以匯票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17]
2.無益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對于票據保證之記載采取較為嚴格的要式行為規則。一方面,法律對必要記載事項規定了較為嚴密和完整的規則要求,并且對許多國家票據法所認可的任意記載事項未作規定;另一方面,法律又原則規定了禁止記載附條件保證等內容。 [18]可見,我國現行票據法規則在無益記載事項方面主要是附條件之記載。我國《票據法》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19]依此規定,保證人在票據保證記載中,不得部分保證或附條件保證,凡保證記載中附有條件的,該附條件內容屬于記載無效事項,但不影響其余保證記載的效力。 [20]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票據立法加重保證人責任的立法宗旨。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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