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_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UDC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P GB 50229-2006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
2006– 09 –26 發布 2007 – 04 –01 實施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聯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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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
GB 50229-2006
2006-09-26 發布 2007-04-01 實施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聯合發布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 486號
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 GB 50229-2006,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其中,第 3.0.1、3.0.9、3.0.11、4.0.8、4.0.11、5.1.1、5.1.2、5.2.1、
5.2.6、5.3.5、5.3.12、6.2.3、6.3.5、6.3.13、6.4.2、6.6.2、6.6.5、6.7.2、6.7.3、6.7.4、6.7.5、
6.7.8、 6.7.9、6.7.10、6.7.12、6.7.13、7.1.1、7.1.3、7.1.4、7.1.7、7.1.8、7.1.9、7.1.10、7.1.11、
7.2.2、7.3.1、7.3.3、7.5.3、7.6.2、7.6.4、7.6.5、7.6.6、7.10.1、7.12.4、7.12.8、8.1.2、8.1.5、
8.5.4、9.1.1、9.1.2、9.1.4、9.1.5、9.2.1、9.2.2、10.1.1、10.2.1、10.2.2、10.3.1、10.6.1、10.6.3、
10.6.4、11.1.1、11.1.3、11.1.4、11.1.7、11.2.2、11.4.4、11.5.1、11.5.3、11.5.8、11.5.9、11.5.11、
11.5.14、11.5.17、11.5.20、11.5.21、11.6.1、11.7.1 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火
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96 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3
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2001~2002 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劃"
的通知》(建標[2002]85 號)要求,由東北電力設計院會同有關單位對原國家標準《火力發
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96 進行修訂基礎上編制完成的。
在編制過程中,規范編制組遵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
消防工作方針,在總結我國電力工業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吸收消防科研成果,借鑒國內外有
關規范的基礎上,廣泛征求了有關設計、科研、生產、消防產品制造、消防監督及高等院校
等單位的意見,最后經專家審查由有關部門定稿。
本規范共分 11 章,主要內容:總則,術語,燃煤電廠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耐火等級及防火分區,燃煤電廠廠區總平面布置,燃煤電廠建(構)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
構造,燃煤電廠工藝系統,燃煤電廠消防給水、滅火設施及火災自動報警,燃煤電廠采暖、
通風和空氣調節,燃煤電廠消防供電及照明,燃機電廠,變電站。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1.調整了規范的適用范圍,增加了術語一章,協調了本規范與其他相關國家標準和有關
行業標準的關系。
2.對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及其耐火等級、主廠房內重點部位的防火措施、運煤系
統建筑構件的防火性能、脫硫系統的消防措施、建筑物的安全疏散、管道和電纜穿越防火墻
的防火要求、煤粉倉的爆炸內壓、消防電纜和動力電纜的選型和敷設,各類建筑滅火、探測
報警、防排煙、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系統的選型、技術參數和選用范圍等內容進行了修
訂完善。
3.增加了燃機電廠一章。
4.對變電站建筑物的種類作了調整與補充,增加了地下變電站、無人值守變電站的防火
要求和建筑物內消防水量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要求。
本規范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公安部消防局和中國電力企業聯合
會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由東北電力設計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本規范執行中,希望
各有關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技術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
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建議和有關資料寄送東北電力設計院(地址:長春市人民大街 4368
號,郵編:130021),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
參編單位:華東電力設計院
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
中國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浙江省消防局
廣東省消防局
首安工業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Hilti 有限(中國)公司
弘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4
主要起草人:李向東 徐文明 龍 建 李 標 鄭培鋼
張煥榮 龍 輝 王立民 孫相軍 馬 恒
沈 紋 倪照鵬 李巖山 王愛東 徐海云
余 威 肖裔平 李佩舉 丁國鋒 徐凱訊
王東方
5
目 錄
1 總則 .............................................................................................................................................. 7
2 術語 .............................................................................................................................................. 7
3 燃煤電廠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及防火分區 ....................................... 8
4 燃煤電廠廠區總平面布置 ......................................................................................................... 11
5 燃煤電廠建(構)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構造 ..................................................................... 13
5.1 主廠房的安全疏散 .......................................................................................................... 13
5.2 其他建(構)筑物的安全疏散 ...................................................................................... 13
5.3 建筑構造.......................................................................................................................... 14
6 燃煤電廠工藝系統 ..................................................................................................................... 15
6.1 運煤系統.......................................................................................................................... 15
6.2 鍋爐煤粉系統 .................................................................................................................. 16
6.3 點火及助燃油系統 .......................................................................................................... 17
6.4 汽輪發電機 ...................................................................................................................... 18
6.5 輔助設備.......................................................................................................................... 19
6.6 變壓器及其他帶油電氣設備 .......................................................................................... 19
6.7 電纜及電纜敷設 .............................................................................................................. 20
7 燃煤電廠消防給水、滅火設施及火災自動報警 ..................................................................... 22
7.1 一般規定.......................................................................................................................... 22
7.2 室外消防給水 .................................................................................................................. 27
7.3 室內消火栓與室內消防給水量 ...................................................................................... 28
7.4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29
7.5 水噴霧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30
7.6 消防水泵房與消防水池 .................................................................................................. 31
7.7 消防排水.......................................................................................................................... 32
7.8 泡沫滅火系統 .................................................................................................................. 32
7.9 氣體滅火系統 .................................................................................................................. 32
7.10 滅火器............................................................................................................................ 32
7.11 消防車............................................................................................................................ 34
7.12 火災自動報警與消防設備控制 .................................................................................... 35
8 燃煤電廠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 35
8.1 采暖 ................................................................................................................................. 35
8.2 空氣調節.......................................................................................................................... 36
8.3 電氣設備間通風 .............................................................................................................. 36
8.4 油系統通風 ...................................................................................................................... 37
8.5 運煤系統通風除塵 .......................................................................................................... 37
8.6 其他建筑通風 .................................................................................................................. 37
9 燃煤電廠消防供電及照明 ......................................................................................................... 37
9.1 消防供電.......................................................................................................................... 37
9.2 照明 ................................................................................................................................. 38
10 燃機電廠................................................................................................................................... 40
10.1 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 ........................................................ 40
6
10.2 廠區總平面布置 ............................................................................................................ 42
10.3 主廠房的安全疏散 ........................................................................................................ 42
10.4 燃料系統........................................................................................................................ 42
10.5 燃氣輪機的防火要求 .................................................................................................... 43
10.6 消防給水、固定滅火設施及火災自動報警 ................................................................ 43
10.7 其他 ............................................................................................................................... 44
11 變電站 ...................................................................................................................................... 45
11.1 建(構)筑物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防火間距及消防道 ............................ 45
11.2 變壓器及其他帶油電氣設備 ........................................................................................ 47
11.3 電纜及電纜敷設 ............................................................................................................ 47
11.4 建(構)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構造 ........................................................................ 47
11.5 消防給水、滅火設施及火災自動報警 ........................................................................ 48
11.6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 51
11.7 消防供電及應急照明 .................................................................................................... 51
本規范用詞說明 ............................................................................................................................. 52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2006 中國消防規范網 gf.119011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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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為確保火力發電廠和變電站的消防安全,預防火災或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
安全,制定本規范。 條文說明
1.0.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電廠和變電站:
1 3~600MW 級機組的燃煤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燃煤電廠");
2 燃氣輪機標準額定出力 25~250MW 級的簡單循環或燃氣一蒸汽聯合循環電廠(以下
簡稱為"燃機電廠");
3 電壓為 35~500kV、單臺變壓器容量為 5000kV·A 及以上的變電站。
600MW 級機組以上的燃煤電廠、燃氣輪機標準額定出力 25MW 級以下及 250MW 級以上
的燃機電廠、500kV 以上變電站可參照使用。 條文說明
1.0.3 火力發電廠和變電站的消防設計應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
材料和新設備,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條文說明
1.0.4 本規范未作規定者,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
2 術語
2.0.1 主廠房 main power house
燃煤電廠的主廠房系由汽機房、集中控制樓(機爐控制室)、除氧間、煤倉間、鍋爐房等
組成的綜合性建筑。
燃機電廠的主廠房系由燃氣輪機房、汽機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熱鍋爐等組成的綜合性建
筑。
2.0.2 集中控制樓 eentral control building
由集中控制室、電子設備間、電纜夾層、蓄電池室、交接班室及輔助用房等組成的綜合
性建筑。
2.0.3 主控制樓 main control building
由主控制室、電子設備間、電纜夾層、蓄電池室、交接班室及輔助用房等組成的綜合性
建筑。
2.0.4 網絡控制樓 net control building
由網絡控制室、電子設備間、電纜夾層、蓄電池室、交接班室及輔助用房等組成的綜合
性建筑。
2.0.5 特種材料庫 special warehouse
存放潤滑油和氫、氧、乙炔等氣瓶的庫房。
2.0.6 一般材料庫 general warehouse
存放精密儀器、鋼材、一般器材的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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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燃煤電廠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及防火分區
3.0.1 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表 3.0.1的規定。
表 3.0.1 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
續表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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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除本表規定的建(構)筑物外。其他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及耐火等級應符合國
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 主控制樓、網絡控制樓、微波樓、天橋、繼電器室,當未采取防止電纜著火延燃的措
施時,火災危險性應為丙類。 條文說明
3.0.2 建(構)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3.0.3 主廠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不宜大于 6 臺機組的建筑面積;其地下
部分不應大于 1 臺機組的建筑面積。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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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當屋內卸煤裝置的地下部分與地下轉運站或運煤隧道連通時,其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
面積不應大于 3000 ㎡。 條文說明
3.0.5 承重構件為不燃燒體的主廠房及運煤棧橋,其非承重外墻為不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
不應小于 0.25h;為難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 0.5h。 條文說明
3.0.6 除氧間與煤倉間或鍋爐房之間的隔墻應采用不燃燒體。汽機房與合并的除氧煤倉間或
鍋爐房之間的隔墻應采用不燃燒體。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 1h。 條文說明
3.0.7 汽輪機頭部主油箱及油管道閥門外緣水平 5m 范圍內的鋼梁、鋼柱應采取防火隔熱措
施進行全保護,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 1h。
汽輪發電機為島式布置或主油箱對應的運轉層樓板開孔時,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保護其
對應的屋面鋼結構;采用防火涂料防護屋面鋼結構時,主油箱上方樓面開孔水平外緣 5m 范
圍所對應的屋面鋼結構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 0.5h。 條文說明
3.0.8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網絡控制室、汽機控制室、鍋爐控制室和計算機房的室內裝
修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條文說明
3.0.9 主廠房電纜夾層的內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 1h的不燃燒體。電纜夾層的承重構件,
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 1h。 條文說明
3.0.10 當棧橋、轉運站等運煤建筑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水噴霧滅火系統時,其鋼結構可
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條文說明
3.0.11 當干煤棚或室內貯煤場采用鋼結構時,堆煤高度范圍內的鋼結構應采取有效的防火
保護措施,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 1h。 條文說明
3.0.12 其他廠房的層數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
火規范》GB 50016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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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燃煤電廠廠區總平面布置
4.0.1 廠區應劃分重點防火區域。重點防火區域的劃分及區域內的主要建(構)筑物宜符合表
4.0.1 的規定。 條文說明
表 4.0.1 重點防火區域及區域內的主要建(構)筑物
4.0.2 重點防火區域之間的電纜溝(電纜隧道)、運煤棧橋、運煤隧道及油管溝應采取防火分
隔措施。 條文說明
4.0.3 主廠房區、點火油罐區及貯煤場區周圍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其他重點防火區域周圍宜
設置消防車道。
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當山區燃煤電廠的主廠房區、點火油罐區及貯煤場區周圍設置
環形消防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長邊設置盡端式消防車道,并應設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
面積不應小于 12m×12m;供大型消防車使用時,不應小于 15m×15m。 條文說明
4.0.4 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 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棧橋等障礙物時,其凈高不應小
于 4.0m。 條文說明
4.0.5 廠區的出入口不應少于 2 個,其位置應便于消防車出入。 條文說明
4.0.6 廠區圍墻內的建(構)筑物與圍墻外其他工業或民用建(構)筑物的間距,應符合現行
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4.0.7 消防車庫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車庫宜單獨布置;當與汽車庫毗連布置時,消防車庫的出入口與汽車庫的出入口應
分設。
2 消防車庫的出入口的布置應使消防車駛出時不與主要車流、人流交叉,并便于進入廠區
主要干道;消防車庫的出入口距道路邊沿線不宜小于 10.0m。 條文說明
4.0.8 油浸變壓器與汽機房、屋內配電裝置樓、主控樓、集中控制樓及網控樓的間距不應小
于 10m;當符合本規范第 5.3.8條的規定時。其間距可適當減小。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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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點火油罐區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單獨布置。
2 點火油罐區四周,應設置 1.8m 高的圍柵;當利用廠區圍墻作為點火油罐區的圍墻時,
該段廠區圍墻應為 2.5m 高的實體圍墻。
3 點火油罐區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4.0.10 供氫站、貯氧罐的布置,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氫氧站設計規范》GB 50177 及《氧
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4.0.11 廠區內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4.0.11的規定。
表 4.0.11 各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m)
注:1 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兩建(構)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當外墻有凸出的燃燒構件時,
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建(構)筑物與屋外配電裝置的防火間距應從構架算起;屋外油
浸變壓器之間的間距由工藝確定。
2 表中油浸變壓器外輪廓同丙、丁、戊類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包括汽機房、屋內
配電裝置樓 、主控制樓及網絡控制樓。
3 貯氫罐的防火間距應為相鄰較大貯氫罐的直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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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組露天油庫區的總貯油量不大于 1000m3。且可按數個貯油罐分兩行成組布置,其貯
油罐的防火距離不宜小于 1.5m。
5 貯氫罐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按貯氫罐總貯量小于或等于 1000m3考慮,貯氫罐總貯量是
以貯罐的總水容積(m3)與其工作壓力(絕對壓力)與大氣壓力的比值的乘積計算的。當貯
氫罐總貯量大于 1000m3時,貯氫罐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和《氫氯站設計規范》GB 50177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6 點火油罐之間的防火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的規定。
條文說明
4.0.12 高層廠房之間及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在表 4.0.11 規定的基礎上增加 3m。
條文說明
4.0.13 甲、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 50m。 條文說明
4.0.14 當主廠房呈 Ц 形或 Ш形布置時,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
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5 燃煤電廠建(構)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構造
5.1 主廠房的安全疏散
5.1.1 主廠房各車間(汽機房、除氧間、煤倉間、鍋爐房、集中控制樓)的安全出口均不應
少于 2個。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鄰車間的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車間地面層至
少必須有 1個直通室外的出口。主廠房內最遠工作地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 50m。
條文說明
5.1.2 主廠廠房的疏散樓梯可為敞開式樓梯間;至少應有 1 個樓梯通至各層和屋面且能直接
通向室外。集中控制樓至少應設置 1個通至各層的封閉樓梯間。 條文說明
5.1.3 主廠房室外疏散樓梯的凈寬不應小于 0.8m,樓梯坡度不應大于 45°,樓梯欄桿高度不
應低于 1.1m。主廠房室內疏散樓梯凈寬不宜小于 1.1m,疏散走道的凈寬不宜小于 1.4m,疏
散門的凈寬不宜小于 0.9m。 條文說明
5.1.4 集中控制樓內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 2 個,當建筑面積小于 60 ㎡時可設 1 個。
條文說明
5.1.5 主廠房的帶式輸送機層應設置通向汽機房、除氧間屋面或鍋爐平臺的疏散出口。
條文說明
5.2 其他建(構)筑物的安全疏散
5.2.1 碎煤機室、轉運站及筒倉帶式輸送機層至少應設置 1 個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采用敞
開式鋼樓梯。其凈寬不應小于 0.8m、坡度不應大于 45°。與其相連的運煤棧橋不應作為安全
出口。當運煤棧橋長度超過 200m時,應加設中間安全出口。 條文說明
5.2.2 主控制樓、屋內配電裝置樓各層及電纜夾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 2 個,其中 1 個安全出
口可通往室外樓梯。當屋內配電裝置樓長度超過 60m 時,應加設中間安全出口。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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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電纜隧道兩端均應設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當其長度超過 100m 時,安全出口的間距不
應超過 75m。 條文說明
5.2.4 卸煤裝置的地下室兩端及運煤系統的地下建筑物盡端,應設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當
地下室的長度超過 200m 時,安全出口的間距不應超過 100m。 條文說明
5.2.5 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 2 個,當建筑面積小于 60 ㎡時可設 1 個。 條文說明
5.2.6 配電裝置室內最遠點到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15m。 條文說明
5.3 建筑構造
5.3.1 主廠房的電梯應能供消防使用,須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首層的電梯井外壁上應設置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電梯轎廂的內裝修應采用不
燃燒材料,且其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2 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 800kg。
3 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采取防水措施。
4 電梯井和電梯機房的墻應采用不燃燒體。
5 電梯的供電應符合本規范第 9.1 節的有關規定。
6 電梯的行駛速度,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超過 60s 計算確定。
7 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于 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
10L/s。 條文說明
5.3.2 主廠房及輔助廠房的室外疏散樓梯和每層出口平臺,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其耐火
極限不應小于 0.25h,在樓梯周圍 2m 范圍內的墻面上,除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條文說明
5.3.3 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發電機出線小室、電纜夾層、電纜豎井等室內疏散門應為乙級
防火門,但上述房間中間隔墻上的門可為不燃燒材料制作的雙向彈簧門。 條文說明
5.3.4 主廠房各車間隔墻上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條文說明
5.3.5 主廠房疏散樓梯間內部不應穿越可燃氣體管道、蒸汽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
條文說明
5.3.6 主廠房與天橋連接處的門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 條文說明
5.3.7 蓄電池室、通風機室、充電機室以及蓄電池室前套間通向走廊的門,均應采用向外開啟
的乙級防火門。 條文說明
5.3.8 當汽機房側墻外 5m 以內布置有變壓器時,在變壓器外輪廓投影范圍外側各 3m 內的汽
機房外墻上不應設置門、窗和通風孔;當汽機房側墻外 5~10m 范圍內布置有變壓器時,在
上述外墻上可設甲級防火門。變壓器高度以上可設防火窗,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 0.90h。
條文說明
5.3.9 電纜溝及電纜隧道在進出主廠房、主控制樓、配電裝置室時,在建筑物外墻處應設置防
火墻。電纜隧道的防火墻上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條文說明
5.3.10 當管道穿過防火墻時,管道與防火墻之間的縫隙應采用防火材料填塞。當直徑大于或
等于 32mm 的可燃或難燃管道穿過防火墻時,除填塞防火材料外,還應采取阻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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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說明
5.3.11 當柴油發電機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采用防火墻與其他房間隔開,并應設置單獨
出口。條文說明
5.3.12 特種材料庫與一般材料庫合并設置時,二者之間應設置防火墻。 條文說明
5.3.13 發電廠建筑中二級耐火等級的丁、戊類廠(庫)房的柱、梁均可采用無保護層的金屬
結構,但使用甲、乙、丙類液體或可燃氣體的部位,應采用防火保護措施。 條文說明
5.3.14 火力發電廠內各類建筑物的室內裝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 50222 執行。 條文說明
6 燃煤電廠工藝系統
6.1 運煤系統
6.1.1 褐煤、高揮發分煙煤及低質煙煤應分類堆放。相鄰煤堆底邊之間應留有不小于 10m 的
距離。 條文說明
6.1.2 貯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揮發分煤種的煤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煤場機械在選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機的回取率。
2 當采用斗輪機時,煤場的布置及煤場機械的選型應為燃煤先進先出提供條件。
3 貯煤場應定期翻燒,翻燒周期應根據燃煤的種類及其揮發分來確定,一般應為 2~3 個
月,在炎熱季節翻燒周期宜為 15d。
4 按不同煤種的特性,應采取分層壓實、噴水或灑石灰水等方式堆放。
5 對于易自燃的煤種,當露天煤堆較高時,可設置高度為 1~1.5m 的擋煤墻,但不應妨礙
堆取料設備及煤場輔助設備的正常工作。 條文說明
6.1.3 貯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揮發分煤種的筒倉宜采用通過式布置,并應采取下列措施:
1 設置防爆裝置。
2 監測溫度。
3 監測煙氣、可燃氣體濃度。
4 設置噴水裝置或降低煤粉及可燃氣體濃度。 條文說明
6.1.4 室內貯煤場應采取下列防火、防爆措施:
1 噴水設施。
2 通風設施。
3 貯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揮發分煤種時,應設置煙氣及可燃氣體濃度監測設施,電氣設施
應采用防爆型。 條文說明
6.1.5 卸煤裝置以及筒倉煤斗斗形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圓角狀,避免有凸出或凹陷。
2 壁面與水平面的交角不應小于 60°,料口部位為等截面收縮或雙曲線斗型。
3 按煤的流動性確定卸料口直徑。必要時設置助流設施。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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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金屬煤斗及落煤管的轉運部位,應采取防撒和防積措施。 條文說明
6.1.7 運煤系統的帶式輸送機應設置速度信號、輸送帶跑偏信號、落煤斗堵煤信號和緊急拉繩
開關安全防護設施。 條文說明
6.1.8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揮發分煤種的燃煤電廠應采用難燃膠帶。導料槽的防塵密封條應
采用難燃型。卸煤裝置、筒倉、混凝土或金屬煤斗、落煤管的內襯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條文說明
6.1.9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揮發分煤種時,從貯煤設施取煤的第一條膠帶機上應設置明火煤
監測裝置。 條文說明
6.1.10 運煤系統的消防通信設備宜與運煤系統配置的通信設備共用。 條文說明
6.2 鍋爐煤粉系統
6.2.1 原煤倉和煤粉倉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原煤倉和煤粉倉內表面應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積煤、不堵粉,倉的幾何形狀和結構應
使煤及煤粉能夠順暢自流。
2 圓筒形原煤斗出口段截面收縮率不應小于 0.7,下口直徑不宜小于 600mm,原煤斗出口
段壁面與水平面的交角不應小于 60°。非圓筒形結構的原煤斗,其相鄰兩壁交線與水平面交
角不應小于 55°,壁面與水平面的交角不應小于 60°;對于黏性大、高揮發分或易燃的煙煤
和褐煤,相鄰兩壁交線與水平面交角不應小于 65°,壁面與水平面的交角不應小于 70°。相
鄰兩壁交角的內側應成圓弧形,圓弧的半徑不應小于 200mm。
3 金屬煤粉倉的壁面與水平面的交角不應小于 65°,相鄰兩壁間交線與水平面交角不應小
于 60°,相鄰兩壁交角的內側應成圓弧形,圓弧的半徑不應小于 200mm。
4 煤粉倉應防止受熱和受潮,對金屬煤粉倉外壁應采取保溫措施,在嚴寒地區靠近廠房外
墻或外露的原煤倉和煤粉倉,應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5 煤粉倉及其頂蓋應具有整體堅固性和嚴密性,煤粉倉上應設置防爆門,除無煙煤外的其
他設計煤種,煤粉倉應按承受 40kPa 以上的爆炸內壓設計。
6 煤粉倉應設置測量煤粉溫度、粉位和吸潮、放粉及防爆設施。 條文說明
6.2.2 在任何鍋爐負荷下,送粉系統管道的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 送粉管道滿足下列流速條件時允許水平布置,否則與水平面的夾角不應小于 45°:
1)熱風送粉系統:從一次風箱到燃燒器和從排粉機到乏氣燃燒器之間的送粉管道,流速
不小于 25m/s;
2)干燥劑送粉系統:從排粉機到燃燒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 18m/s;
3)直吹式制粉系統:從磨煤機到燃燒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 18m/s。
2 除必須用法蘭與設備和部件連接外,煤粉系統的管道應采用焊接連接。 條文說明
6.2.3 煤粉系統的設備保溫材料、管道保溫材料及在煤倉間穿過的汽、水、油管道保溫材料
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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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磨制高揮發分煤種的制粉系統不宜設置系統之間的輸送煤粉機械;必須設置系統之間的
輸粉機械時應布置輸粉機械的溫度測點、吸潮裝置。 條文說明
6.2.5 鍋爐及制粉系統的維護平臺和扶梯踏步應采用格柵板平臺。位于煤粉系統、爐膛及煙道
處的防爆門排出口之上及油噴嘴之下的維護平臺應采用花紋鋼板制作。 條文說明
6.2.6 煤粉系統的防爆門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煤粉系統設備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壓力設計時,應設置防爆門。
2 磨制無煙煤的煤粉系統以及在惰性氣氛下運行的風扇磨煤機煤粉系統,可不設置防爆門。
3 防爆門動作時噴出的氣流,不應危及附近的電纜、油氣管道和經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條文說明
6.2.7 磨煤機出口的氣粉混合物溫度,不應大于表 6.2.7 的規定。
表 6.2.7 磨煤機出口的氣粉混合物溫度(℃)
注:tM2 指磨煤機出口氣粉混合物溫度。條文說明
6.2.8 磨制混合品種燃料時,磨煤機出口的氣粉混合物的溫度,應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種確
定。 條文說明
6.2.9 采用熱風送粉時,對干燥無灰基揮發分 15%及以上的煙煤及貧煤,熱風溫度的確定,
應使燃燒器前的氣粉混合物的溫度不超過 160℃;對無煙煤和干燥無灰基揮發分 15%以下的
煙煤及貧煤,其熱風溫度可不受限制。 條文說明
6.2.10 當制粉系統設置有中間煤粉儲倉時,宜設置該系統停止運行后的放粉系統。
條文說明
6.3 點火及助燃油系統
6.3.1 鍋爐點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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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從下部接卸鐵路油罐車的卸油系統,應采用密閉式管道系統。 條文說明
6.3.3 加熱燃油的蒸氣溫度,應低于油品的自燃點,且不應超過 250℃。 條文說明
6.3.4 儲存丙類液體的固定頂油罐應設置通氣管。 條文說明
6.3.5 油罐的進、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處和防火堤外面應分別設置隔閥。油罐區的排水管
在防火堤外應設置隔離閥。
丙類液體和可燃、助燃氣體管道穿越防火墻時,應在防火墻兩側設置隔離閥。
條文說明
6.3.6 油罐的進油管宜從油罐的下部進入,當工藝布置需要從油罐的頂部接入時,進油管宜延
伸到油罐的下部。 條文說明
6.3.7 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堤。當需要穿過時,管道與防火堤間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堵料緊密填塞,
當管道周邊有可燃物時,還應在堤體兩側 1m 范圍內的管道上采取絕熱措施;當直徑大于或
等于 32mm 的可燃或難燃管道穿過防火堤時,除填塞防火堵料外,還應設置阻火圈或阻火帶。
條文說明
6.3.8 容積式油泵安全閥的排出管,應接至油罐與油泵之間的回油管道上,回油管道不應裝設
閥門。 條文說明
6.3.9 油管道宜架空敷設。當油管道與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地溝時,油管道應布置在熱力管道
的下方。 條文說明
6.3.10 油管道及閥門應采用鋼質材料。除必須用法蘭與設備和其他部件相連接外,油管道管
段應采用焊接連接。嚴禁采用填函式補償器。 條文說明
6.3.11 燃燒器油槍接口與固定油管道之間,宜采用帶金屬編織網套的波紋管連接。
條文說明
6.3.12 在每臺鍋爐的供油總管上,應設置快速關斷閥和手動關斷閥。 條文說明
6.3.13 油系統的設備及管道的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條文說明
6.3.14 油系統的卸油、貯油及輸油的防雷、防靜電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
規范》GB 50074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6.3.15 在裝設波紋管補償器的燃油管道上宜采取防超壓的措施。 條文說明
6.4 汽輪發電機
6.4.1 汽輪機油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汽輪機主油箱應設置排油煙機,排油煙管道應引至廠房外無火源處且避開高壓電氣設施。
2 汽輪機的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設備,宜集中布置在汽機房零米層機頭靠 A 列柱側處并
遠離高溫管道。
3 在汽機房外,應設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標高和排油管道的設計,應滿足事
故發生時排油暢通的需要;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積,不應小于 1 臺最大機組油系統的油量。
4 壓力油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及鋼制閥門,并應按高一級壓力選用。除必須用法蘭與設備
和部件連接外,應采用焊接連接。
5 200MW 及以上容量的機組宜采用組合油箱及套裝油管,并宜設單元組裝式油凈化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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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油管道應避開高溫蒸汽管道,不能避開時,應將其布置在蒸汽管道的下方。
7 在油管道與汽輪機前軸封箱的法蘭連接處,應設置防護槽和將漏油引至安全處的排油管
道。
8 油系統管道的閥門、法蘭及其他可能漏油處敷設有熱管道或其他載熱體時,載熱體管道
外面應包敷嚴密的保溫層,保溫層外面應采用鍍鋅鐵皮或鋁皮做保護層。
9 油管道法蘭接合面應采用質密、耐油和耐熱的墊料,不應采用塑料墊、橡皮墊和石棉墊。
10 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應設置兩個鋼制閥門,其操作手輪應設在距油箱外緣 5m 以
外的地方,并應有兩個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輪不得加鎖,并應設置明顯的"禁止操作"標志。
11 油管道及其附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調節油系統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 1.5~2 倍;
2)潤滑油系統的試驗壓力不應低于 0.5MPa;
3)回油系統的試驗壓力不應低于 0.2MPa。
12 300MW 及以上容量的汽輪機調節油系統,宜采用抗燃油。 條文說明
6.4.2 發電廠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汽機房房內的氫管道,應布置在通風良好的區域。
2 發電的排氫閥和氣體控制站(氫置換設施),應布置在能使氫氣直接排往廠房外部的安
全處。排氫管必須接至廠房外安全處。排氫管的排氫能力應與汽輪機破壞真空停機的惰走時
間相配合。
3 與發電機相接的氫管道,應采用帶法蘭的短管連接。
4 氫管道應有防靜電的接地措施。 條文說明
6.5 輔助設備
6.5.1 在電氣除塵器的進、出口煙道上,應設置煙溫測量和超溫報警裝置。 條文說明
6.5.2 柴油發電機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柴油發電機的油箱,應設置快速切斷閥,油箱不應布置在柴油機的上方。
2 柴油機排氣管的室內部分,應采用不燃燒材料保溫。
3 柴油機曲軸箱宜采用正壓排氣或離心排氣;當采用負壓排氣時,連接通風管的導管應設
置鋼絲網阻火器。 條文說明
6.6 變壓器及其他帶油電氣設備
6.6.1 屋外油浸變壓器及屋外配電裝置與各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 4.0.8 條
及第 4.0.11 條的規定。 條文說明
6.6.2 油量為 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變壓器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 6.6.2 的規定。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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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6.2 屋外油浸變壓器之間的最小間距(m)
6.6.3 當油量為 2500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變壓器之間的防火間距不能滿足表 6.6.2 的要求時,
應設置防火墻。
防火墻的高度應高于變壓器油枕,其長度不應小于變壓器的貯油池兩側各 1m。
條文說明
6.6.4 油量為 2500kg 及以上的屋外油浸變壓器或電抗器與本回路油量為 600kg 以上且 2500kg
以下的帶油電氣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5m。 條文說明
6.6.5 35kV及以下屋內配電裝置當未采用金屬封閉開關設備時,其油斷路器、油浸電流互感
器和電壓互感器,應設置在兩側有不燃燒實體墻的間隔內;35kV以上屋內配電裝置應安裝在
有不燃燒實體墻的間隔內,不燃燒實體墻的高度不應低于配電裝置中帶油設備的高度。
總油量超過 100kg的屋內油浸變壓器,應設置單獨的變壓器室。 條文說明
6.6.6 屋內單臺總油量為 100kg 以上的電氣設備,應設置貯油或擋油設施。擋油設施的容積宜
按油量的 20%設計,并應設置能將事故油排至安全處的設施。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設
置能容納全部油量的貯油設施。 條文說明
6.6.7 屋外單臺油量為 1000kg 以上的電氣設備,應設置貯油或擋油設施。擋油設施的容積宜
按油量的 20%設計,并應設置將事故油排至安全處的設施;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且變壓器未
設置水噴霧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能容納全部油量的貯油設施。
當設置有油水分離措施的總事故貯油池時,其容量宜按最大一個油箱容量的 60%確定。
貯油或擋油設施應大于變壓器外廓每邊各 1m。 條文說明
6.6.8 貯油設施內應鋪設卵石層,其厚度不應小于 250mm,卵石直徑宜為 50~80mm。
條文說明
6.7 電纜及電纜敷設
6.7.1 容量為 300MW 及以上機組的主廠房、運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場所宜選用 C 類阻燃
電纜。 條文說明
6.7.2 建(構)筑物中電纜引至電氣柜、盤或控制屏、臺的開孔部位。電纜貫穿隔墻、樓板
的空洞應采用電纜防火封堵材料進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被貫穿物的
耐火極限,且不應低于 1h。 條文說明
6.7.3 在電纜豎井中 ,每間隔約 7m 宜設置防火封堵。在電纜隧道或電纜溝中的下列部位。
應設置防火墻:
1 單機容量為 1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對應于廠用母線分段處。
2 單機容量為 100MW以下的發電廠,對應于全廠一半容量的廠用配電裝置劃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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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用主隧道或溝內引接的分支處。
4 電纜溝內每間距 100m處。
5 通向建筑物的入口。
6 廠區圍墻處。 條文說明
6.7.4 當電纜采用架空敷設時,應在下列部位設置阻火措施:
1 穿越汽機房、鍋爐房和集中控制樓之間的隔墻處。
2 穿越汽機房、鍋爐房和集中控制樓外墻處。
3 架空敷設每間距 100m處。
4 兩臺機組連接處。
5 電纜橋架分支處 。 條文說明
6.7.5 防火墻上的電纜孔洞應采用電纜防火封堵材料進行封堵,并應采取防止火焰延燃的措
施。其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極限應為 3h。 條文說明
6.7.6 主廠房到網絡控制樓或主控制樓的每條電纜隧道或溝道所容納的電纜回路,應滿足下列
規定:
1 單機容量為 200MW 及以上時,不應超過 1 臺機組的電纜。
2 單機容量為 100MW 及以上且 200MW 以下時,不宜超過 2 臺機組的電纜。
3 單機容量為 100MW 以下時,不宜超過 3 臺機組的電纜。
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條文說明
6.7.7 對直流電源、應急照明、雙重化保護裝置、水泵房、化學水處理及運煤系統公用重要回
路的雙回路電纜,宜將雙回路分別布置在兩個相互獨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當不能滿足
上述要求時,應對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條文說明
6.7.8 對主廠房內易受外部火災影響的汽輪機頭部、汽輪機油系統、鍋爐防爆門、排渣孔朝
向的鄰近部位的電纜區段,應采取防火措施。 條文說明
6.7.9 當電纜明敷時,在電纜中間接頭兩側各 2~3m 長的區段以及沿該電纜并行敷設的其他
電纜同一長度范圍內,應采取防火措施。 條文說明
6.7.10 靠近帶油設備的電纜溝蓋板應密封。 條文說明
6.7.11 對明敷的 35kV 以上的高壓電纜,應采取防止著火延燃的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機容量大于 200MW 時,全部主電源回路的電纜不宜明敷在同一條電纜通道中。當不
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對部分主電源回路的電纜采取防火措施。
2 充油電纜的供油系統,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和閉鎖裝置。 條文說明
6.7.12 在電纜隧道和電纜溝道中,嚴禁有可燃氣、油管路穿越。 條文說明
6.7.13 在密集敷設電纜的電纜夾層內,不得布置熱力管道、油氣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著火的
管道和設備。 條文說明
6.7.14 架空敷設的電纜與熱力管路應保持足夠的距離,控制電纜、動力電纜與熱力管道平行
時,兩者距離分別不應小于 0.5m 及 1m;控制電纜、動力電纜與熱力管道交叉時,兩者距離
分別不應小于 0.25m 及 0.5m。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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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燃煤電廠消防給水、滅火設施及火災自動報警
7.1 一般規定
7.1.1 消防給水系統必須與燃煤電廠的設計同時進行。消防用水應與全廠用水統一規劃,水
源應有可靠的保證。 條文說明
7.1.2 100MW 機組及以下的燃煤電廠消防給水宜采用與生活用水或生產用水合用的給水系統。
125MW 機組及以上的燃煤電廠消防給水應采用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 條文說明
7.1.3 消防給水系統的設計壓力應保證消防用水總量達到最大時,在任何建筑物內最不利點
處,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于 13m。
注:1 在計算水壓時。應采用噴嘴口徑 19mm的水槍和直徑 65mm、長度 25m的有襯里消防
水帶,每支水槍的計算流量不應小于 5L/s。
2 消火栓給水管道設計流速不宜大于 2.5m/s。 條文說明
7.1.4 廠區內消防給水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發生火災的次數及一次最大滅火用水量計算。建
筑物一次滅火用水量應為室外和室內消防用水量之和。 條文說明
7.1.5 廠區內應設置室內、外消火栓系統。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
等消防給水系統可合并設置。 條文說明
7.1.6 機組容量為 50~135MW 的燃煤電廠,在電纜夾層、控制室、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屋
內配電裝置處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條文說明
7.1.7 機組容量為 200MW及以上但小于300MW的燃煤電廠應按表 7.1.7的規定設置火災自動
報警系統。 條文說明
表 7.1.7 主要建(構)筑物和設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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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機組容量為 300MW 及以上的燃煤電廠應按表 7.1.8的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
定滅火系統。 條文說明
表 7.1.8 主要建(構)筑物和設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固定滅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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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對于設置固定滅火系統的場所 ,宜采用兩種同類或不同類的探測器組合探測方式。
7.1.9 50MW機組容量以上的燃煤電廠 ,其運煤棧橋及運煤隧道與轉運站、筒倉、碎煤機室 、
主廠房連接處應設水幕。 條文說明
7.1.10 封閉式運煤系統建筑為鋼結構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水噴霧滅火系統。
條文說明
7.1.11 機組容量為 300MW以下的燃煤電廠 ,當油浸變壓器容量為 9×104kV·A及以上時,
應設置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或其他滅火系統。 條文說明
7.2 室外消防給水
7.2.1 廠區內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7.2.2 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建(構)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應小于表 7.2.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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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2.2建(構)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
注:1消防用水量應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墻間最大的一段計算,成組布置
的建筑物應按消防需水量較大的相鄰兩座計算。
2 甲、乙類建(構)筑物的消防用水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有關規定。
3 變壓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 10L/s。
4 當建筑物內有自動噴水、水噴霧 、消火栓及其他消防用水設備時,一次滅火用水量應
為上述室內需要同時使用設備的全部消防水量加上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 50%計算確定,但不
得小于本表的規定。
2 點火油罐區的消防用水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規范》GB
50151、《高倍數 、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6和 《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的有關規定。
3 貯煤場的消防用水量不應少于 20L/s。
4 消防用水與生活用水合并的給水系統,在生活用水達到最大小時用水時,應確保消防
用水量(消防時淋浴用水可按計算淋浴用水量的 15%計算)。
5 主廠房、貯煤場 (室內貯煤場)、點火油罐區周圍的消防給水管網應為環狀。
6 點火油罐宜設移動式冷卻水系統。
7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有關規定。
8 在道路交叉或轉彎處的地上式消火栓附近,宜設置防撞設施。 條文說明
7.3 室內消火栓與室內消防給水量
7.3.1 下列建筑物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
1 主廠房(包括汽機房和鍋爐房的底層、運轉層;煤倉間各層;除氧器層;鍋爐燃燒器各層
平臺)。
2 集中控制樓,主控制樓,網絡控制樓,微波樓。繼電器室 ,屋內高壓配電裝置(有充
油設備),脫硫控制樓。
3 屋內卸煤裝置,碎煤機室 ,轉運站,筒倉皮帶層,室內貯煤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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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解凍室,柴油發電機房。
5 生產、行政辦公樓 ,一般材料庫,特殊材料庫 。
6 汽車庫。 條文說明
7.3.2 下列建筑物或場所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
脫硫工藝樓,增壓風機室,吸收塔,吸風機室,屋內高壓配電裝置(無油),除塵構筑
物,運煤棧橋,運煤隧道,油浸變壓器檢修間,油浸變壓器室,供、卸油泵房,油處理室,
岸邊水泵房、中央水泵房,灰漿、灰渣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穩定劑室、加藥設備室,進
水、凈水構筑物,冷卻塔,化學水處理室,循環水處理室,啟動鍋爐房,供氫站,推煤機庫,
消防車庫,貯氫罐,空氣壓縮機室(有潤滑油),熱工、電氣、金屬實驗室,天橋,排水、污
水泵房,各分場維護間,污水處理構筑物,電纜隧道,材料庫棚,機車庫,警衛傳達室。
條文說明
7.3.3 室內消火栓的用水量應根據同時使用水槍數量和充實水柱長度由計算確定。但不不應
小于表 7.3.3的規定。
表 7.3.3 室內消火栓系統用水量
注:消防軟管卷盤的消防用水量可不計入室內消防用水量。 條文說明
7.4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內消火栓超過 10 個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15L/s 時,室內消防給水管道至少應有 2
條進水管與室外管網連接,并應將室內管道連接成環狀管網,與室外管網連接的進水管道,
每條應按滿足全部用水量設計。
2 主廠房內應設置水平環狀管網;消防豎管應引自水平環狀管網成枝狀布置。
3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采用閥門分段,對于單層廠房、庫房,當某段損壞時,停止使用的
消火栓不應超過 5 個;對于辦公樓、其他廠房、庫房,消防給水管道上閥門的布置,當超過
3 條豎管時,可按關閉 2 條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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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內管道,當其他用水達到最大流量時,應仍能供全部消防
用水量。洗刷用水量可不計算在內。合并的管網上應設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數量應
通過室內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主廠房內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可不設水泵接合器。
5 室內消火栓給水管網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的管網應在報警閥或雨淋閥
前分開設置。 條文說明
7.4.2 室內消火栓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有 2 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且體積小于等于 5000m3的材料庫,可采用 1 支水槍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2 水槍的充實水柱長度應由計算確定。對于主廠房及二層或二層以上且建筑高度超過 24m
的建筑,充實水柱長度不應小于 13m;對于超過 4 層且建筑高度≤24m 的建筑,水槍的充實
水柱長度不應小于 10m;對于其他建筑,水槍的充實水柱長度不宜小于 7m。
3 消防給水系統的靜水壓力不應超過 1.2MPa,當超過 1.2MPa 時,應采用分區給水系統。
當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超過 0.5MPa 時,應設置減壓設施。
4 室內消火栓應設在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栓口距地面高度宜為 1.1m,其出水方向宜向
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呈 90°角。
5 室內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主廠房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 30m。
6 應采用同一型號的配有自救式消防水喉的消火栓箱,消火栓水帶直徑宜為 65mm,長度
不應超過 25m,水槍噴嘴口徑不應小于 19mm。
7 主廠房的煤倉間最高處應設檢驗用的壓力顯示裝置。
8 當室內消火栓設在寒冷地區非采暖的建筑物內時,可采用干式消火栓給水系統,但在進
水管上應安裝快速啟閉閥,在室內消防給水管路最高處應設自動排氣閥。
9 帶電設施附近的消火栓應配備噴霧水槍。 條文說明
7.4.3 主廠房宜設置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設在主廠房煤倉間最高處,且為重力自流水箱。
2 消防水箱應儲存 10min 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不超過 25L/s 時,經計算消防
儲水量超過 1m3時,可采用 12m3;當室內消防用水量超過 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
過 18m3時,可采用 18m3。
3 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應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4 火災發生時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消防水箱。
當設置高位消防水箱確有困難時,可設置符合下列要求的臨時高壓給水系統:
1 系統由消防水泵、穩壓裝置、壓力監測及控制裝置等構成。
2 由穩壓裝置維持系統壓力,著火時,壓力控制裝置自動啟動消防泵。
3 穩壓泵應設備用泵。穩壓泵的工作壓力應高于消防泵工作壓力,其流量不宜少于 5L/s。
條文說明
7.5 水噴霧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5.1 水噴霧滅火設施與高壓電氣設備帶電(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凈距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7.5.2 當在寒冷地區設置室外變壓器水噴霧滅火系統、油罐固定冷卻水系統時,應設置管路放
空設施。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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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與設備的火災危險等級不應低于表 7.5.3 的規定。
條文說明
表 7.5.3建筑物與設備的火災危險等級
7.5.4 運煤系統建筑物設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宜采用快速響應噴頭。 條文說明
7.5.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
計規范》GB 50084 或《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219 的有關規定。細水霧滅火系統
的噴水強度、響應時間和供水持續時間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219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7.6 消防水泵房與消防水池
7.6.1 消防水泵房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條文說明
7.6.2 一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應少于 2 條 ;當其中 1 條損壞時,其余的吸水管應能滿足
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應裝設檢修用閥門。 條文說明
7.6.3 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引水。 條文說明
7.6.4 消防水泵房應有不少于 2條出水管與環狀管網連接,當其中 1條出水管檢修時,其余
的出水管應能滿足全部用水量。試驗回水管上應設檢查用的放水閥門、水錘消除、安全泄壓
及壓力、流量測量裝置。 條文說明
7.6.5 消防水泵應設置備用泵。機組容量為 125MW 以下燃煤電廠的備用泵的流量和揚程不應
小于最大一臺消防泵的流量和揚程。
機組容量為 125MW 及以上燃煤電廠 ,宜設置柴油驅動消防泵作為消防水泵的備用泵,其
性能參數及泵的數量應滿足最大消防水量、水壓的需要。 條文說明
7.6.6 燃煤電廠應設消防水池。容積大于 500m3的消防水池應分格并設公用吸水設施。消防
水池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7.6.7 當冷卻塔數量多于 1 座且供水有保證時,冷卻塔水池可兼作消防水源。 條文說明
7.6.8 消防水泵房應設置與消防控制室直接聯絡的通信設備。 條文說明
7.6.9 消防水泵房的建筑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有關規
定。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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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消防排水
7.7.1 消防排水、電梯井排水可與生產、生活排水統一設計。 條文說明
7.7.2 變壓器、油系統等設施的消防排水,除應按消防流量設計外,在排水設施上應采取油水
分隔措施。 條文說明
7.8 泡沫滅火系統
7.8.1 點火油罐區宜采用低倍數或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 條文說明
7.8.2 點火油罐的泡沫滅火系統的型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罐容量大于 200m3的油罐應采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2 單罐容量小于或等于 200m3的油罐可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條文說明
7.8.3 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51
或《高倍數、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6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7.9 氣體滅火系統
7.9.1 氣體滅火劑的類型、氣體滅火系統型式的選擇,應根據被保護對象的特點、重要性、環
境要求并結合防護區的布置,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宜采用組合分配系統。 條文說明
7.9.2 滅火劑的設計用量應按需要提供保護的最大防護區的體積計算確定。滅火劑宜設 100%
備用。 條文說明
7.9.3 采用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時,其貯罐宜布置在零米層。 條文說明
7.9.4 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
7.10 滅火器
7.10.1 各建(構)筑物及設備應按表 7.10.1確定火災類別及危險等級并配置滅火器。
表 7.10.1建(構)筑物與設備火災類別及危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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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7.10.1
注:1 柴油發電機房如采用了閃點低于 60℃的柴油,則應按嚴重危險級考慮。
2 嚴重危險級的場所,宜設推車式滅火器。 條文說明
7.10.2 點火油罐區防火堤內面積每 400 ㎡應配置 1 具 8kg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當計算數量超
過 6 具時,可采用 6 具。 條文說明
7.10.3 露天設置的滅火器應設置遮陽棚。 條文說明
7.10.4 控制室、電子設備間、繼電器室及高、低壓配電裝置室可采用鹵代烷滅火器。
條文說明
7.10.5 滅火器的配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 的規
定。 條文說明
7.11 消防車
7.11.1 消防車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機容量為 50MW 及以上機組:
1)總容量大于 1200MW 時不少于 2 輛;
2)總容量為 600~1200MW 時為 2 輛;
3)總容量小于 600MW 時為 1 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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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機組容量為 25MW 及以下的機組,當地消防部門的消防車在 5min 內不能到達火場時為
1 輛。 條文說明
7.11.2 設有消防車的燃煤電廠,應設置消防車庫。 條文說明
7.12 火災自動報警與消防設備控制
7.12.1 單機容量為 50~135MW 的燃煤電廠,應設置區域報警系統。 條文說明
7.12.2 單機容量為 200MW 及以上的燃煤電廠,應設置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系統應配有火災
部位顯示裝置、打印機、火災警報裝置、電話插孔及應急廣播系統。 條文說明
7.12.3 200MW 級機組及以上容量的燃煤電廠,宜按以下原則劃分火災報警區域:
1 每臺機組為 1 個火災報警區域(包括單元控制室、汽機房、鍋爐房、煤倉間以及主變壓
器、啟動變壓器、聯絡變壓器、廠用變壓器、機組柴油發電機、脫硫系統的電控樓、空冷控
制樓)。
2 辦公樓、網絡控制樓、微波樓和通信樓火災報警區域(包括控制室、計算機房及電纜夾
層)。
3 運煤系統火災報警區域(包括控制室與配電間、轉運站、碎煤機室、運煤棧橋及隧道、
室內貯煤場或筒倉)。
4 點火油罐火災報警區域。 條文說明
7.12.4 消防控制室應與單元控制室或主控制室合并設置。 條文說明
7.12.5 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運行值班負責人所在的單元控制室或主控制室內;區域
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對應的火災報警區域內。報警控制器的安裝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監控。
條文說明
7.12.6 火災探測器的選擇,應符合本規范第 7.1.7 條、第 7.1.8 條的規定。 條文說明
7.12.7 主廠房內的纜式線型感溫探測器宜選用金屬層結構型。 條文說明
7.12.8 點火油罐區的火災探測器及相關連接件應為防爆型。 條文說明
7.12.9 運煤系統內的火災探測器及相關連接件應為防水型。 條文說明
7.12.10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警報音響應區別于其他系統的音響。 條文說明
7.12.11 當火災確認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將生產廣播切換到火災應急廣播。 條文說明
7.12.12 消防設施的就地啟動、停止控制設備應具有明顯標志,并應有防誤操作保護措施。消
防水泵的停運,應為手動控制。 條文說明
7.12.13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信號應接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條文說明
7.12.1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8 燃煤電廠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8.1 采暖
8.1.1 運煤建筑采暖,應選用表面光潔易清掃的散熱器;運煤建筑采暖散熱器入口處的熱媒溫
度不應超過 160℃。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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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蓄電池室、供氫站、供(卸)油泵房、油處理室、汽車庫及運煤(煤粉)系統建(構)
筑物嚴禁采用明火取暖。 條文說明
8.1.3 蓄電池室的采暖散熱器應采用鋼制散熱器,管道應采用焊接,室內不應設置法蘭、絲扣
接頭和閥門。采暖管道不宜穿過蓄電池室樓板。 條文說明
8.1.4 采暖管道不應穿過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等電氣設備間。 條文說明
8.1.5 室內采暖系統的管道、管件及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條文說明
8.2 空氣調節
8.2.1 計算機室、控制室、電子設備間,應設排煙設施;機械排煙系統的排煙量可按房間換氣
次數每小時不少于 6 次計算。其他空調房間,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有關規定設置排煙設施。 條文說明
8.2.2 空氣調節系統的送、回風道,在穿越重要房間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房間時應設置防火閥。
條文說明
8.2.3 空氣調節風道不宜穿過防火墻和樓板,當必須穿過時,應在穿過處風道內設置防火閥。
穿過防火墻兩側各 2m 范圍內的風道應采用不燃燒材料保溫,穿過處的空隙應采用防火材料
封堵。 條文說明
8.2.4 空氣調節系統的送風機、回風機應與消防系統連鎖,當出現火警時,應立即停運。
條文說明
8.2.5 空氣調節系統的新風口應遠離廢氣口和其他火災危險區的煙氣排氣口。 條文說明
8.2.6 空氣調節系統的電加熱器應與送風機連鎖,并應設置超溫斷電保護信號。 條文說明
8.2.7 空氣調節系統的風道及其附件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條文說明
8.2.8 空氣調節系統風道的保溫材料、冷水管道的保溫材料、消聲材料及其黏結劑,應采用不
燃燒材料或者難燃燒材料。 條文說明
8.3 電氣設備間通風
8.3.1 配電裝置室、油斷路器室應設置事故排風機,其電源開關應設在發生火災時能安全方便
切斷的位置。 條文說明
8.3.2 當幾個屋內配電裝置室共設一個通風系統時,應在每個房間的送風支風道上設置防火閥。
條文說明
8.3.3 變壓器室的通風系統應與其他通風系統分開,變壓器室之間的通風系統不應合并。凡具
有火災探測器的變壓器室,當發生火災時,應能自動切斷通風機的電源。 條文說明
8.3.4 當蓄電池室采用機械通風時,室內空氣不應再循環,室內應保持負壓。通風機及其電機
應為防爆型,并應直接連接。 條文說明
8.3.5 蓄電池室送風設備和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同一風機室內;當采用新風機組,送風設備在
密閉箱體內時,可與排風設備布置在同一個房間。 條文說明
8.3.6 采用機械通風系統的電纜隧道和電纜夾層,當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切斷通風機電源。通風
系統的風機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連鎖。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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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油系統通風
8.4.1 當油系統采用機械通風時,室內空氣不應再循環,通風設備應采用防爆型,風機應與電
機直接連接。當在送風管道上設置逆止閥時,送風機可采用普通型。 條文說明
8.4.2 油泵房應設置機械通風系統,其排風道不應設在墻體內,并不宜穿過防火墻;當必須穿
過防火墻時,應在穿墻處設置防火閥。 條文說明
8.4.3 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溝應設置通風設施。 條文說明
8.4.4 含油污水處理站應設置通風設施。 條文說明
8.4.5 油系統的通風管道及其部件均應采用不燃材料。 條文說明
8.5 運煤系統通風除塵
8.5.1 運煤建筑采用機械通風時,通風設備的電機應采用防爆型。 條文說明
8.5.2 運煤系統采用電除塵器時,煤塵的性質應符合相關規程的要求,與電除塵器配套的電機
應選用防爆電機。 條文說明
8.5.3 運煤系統的各轉運站、碎煤機室、翻車機室、卸煤裝置和煤倉間應設通風、除塵裝置。
當煤質干燥無灰基揮發分等于或大于 46%時,不應采用高壓靜電除塵器。 條文說明
8.5.4 運煤系統中除塵系統的風道及部件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 條文說明
8.5.5 室內除塵設備配套電氣設施的外殼防護應達到 IP54 級。 條文說明
8.6 其他建筑通風
8.6.1 氫冷式發電機組的汽機房應設置排氫裝置;當排氫裝置為電動或有電動執行器時,應具
有防爆和直聯措施。 條文說明
8.6.2 聯氨間、制氫間的電解間及貯氫罐間應設置排風裝置。當采用機械排風時,通風設備應
采用防爆型,風機應與電機直接連接。 條文說明
8.6.3 柴油發電機房通風系統的通風機及電機應為防爆型,并應直接連接。 條文說明
9 燃煤電廠消防供電及照明
9.1 消防供電
9.1.1 自動滅火系統、與消防有關的電動閥門及交流控制負荷。當單臺發電機容量為 200MW
及以上時應按保安負荷供電;當單機容量為 200MW以下時應按 I類負荷供電。 條文說明
9.1.2 單機容量為 25MW以上的發電廠,消防水泵及主廠房電梯應按 I類負荷供電。單機容量
為 25MW及以下的發電廠,消防水泵及主廠房電梯應按不低于Ⅱ類負荷供電。 條文說明
9.1.3 發電廠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本身帶有不停電電源裝置時,應由廠用電源供電。當
本身不帶有不停電電源裝置時,應由廠內不停電電源裝置供電。 條文說明
9.1.4 單機容量為 200MW 及以上燃煤電廠的單元控制室、網絡控制室及柴油發電機房的應急
照明,應采用蓄電池直流系統供電。主廠房出入口、通道、樓梯間及遠離主廠房的重要工作
場所的應急照明 ,宜采用自帶電源的應急燈。其他場所的應急照明,應按保安負荷供電。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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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單機容量為 200MW 以下燃煤電廠的應急照明,應采用蓄電池直流系統供電。應急照明
與正常照明可同時運行,正常時由廠用電源供電 ,事故時應能自動切換到蓄電池直流母線供
電;主控制室的應急照明,正常時可不運行。遠離主廠房的重要工作場所的應急照明,可采
用應急燈。 條文說明
9.1.6 當消防用電設備采用雙電源供電時,應在最末一級配電裝置或配電箱處切換。
條文說明
9.2 照明
9.2.1 當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時,應按表 9.2.1中所列的工作場所,裝設繼續工作或人員疏
散用的應急照明。 條文說明
表 9.2.1 發電廠裝設應急照明的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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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表 9.2.1中所列工作場所的通道出入口應裝設應急照明。 條文說明
9.2.3 鍋爐汽包水位計、就地熱力控制屏、測量儀表屏及除氧器水位計處應裝設局部應急照明。
條文說明
9.2.4 繼續工作用的應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 10%。
人員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應低于 1lx。 條文說明
9.2.5 當照明燈具表面的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配有鹵鎢燈和額定功率為 100W及以上的白熾燈光源的燈具(如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
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物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條文說明
9.2.6 超過 60W 的白熾燈、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和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
流器)不應直接設置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構件上。
可燃物品庫房不應設置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條文說明
9.2.7 建筑內設置的安全出口標志燈和火災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
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 和《消防應急燈具》GB 17945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10 燃機電廠
10.1 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
10.1.1 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應符合表 10.1.1的規定。
表 10.1.1 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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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除本表規定的建(構)筑物外。其他建 (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及耐火等級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2 油處理室,處理重油及柴油時,為丙類;處理原油時,為甲類。 條文說明
10.1.2 其他廠房的層數和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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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廠區總平面布置
10.2.1 天然氣調壓站、燃油處理室及供氫站應與其他輔助建筑分開布置。 條文說明
10.2.2 燃氣輪機或主機或主廠房、余熱鍋爐、天然氣調壓站及燃油處理室與其他建(構)筑
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 10.2.2的規定。 條文說明
表 10.2.2 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m)
注:燃油燃機電廠的油罐的防火間距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的有
關規定。
10.3 主廠房的安全疏散
10.3.1 主廠房的疏散樓梯,不應少于 2個,其中應有一個樓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個
可為室外樓梯。 條文說明
10.4 燃料系統
10.4.1 天然氣氣質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 50251 及燃氣輪機
制造廠對天然氣氣質各項指標(包括溫度)的規定和要求。 條文說明
10.4.2 天然氣管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廠內天然氣管道宜高支架敷設、低支架沿地面敷設或直埋敷設,在跨越道路時應采用套
管。
2 除必須用法蘭與設備和閥門連接外,天然氣管道管段應采用焊接連接。
3 進廠天然氣總管應設置緊急切斷閥和手動關斷閥,并且在廠內天然氣管道上應設置放空
管、放空閥及取樣管。在兩個閥門之間應提供自動放氣閥,其設置和布置原則應按現行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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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 50251 的有關規定執行。
4 天然氣管道試壓前需進行吹掃,吹掃介質宜采用不助燃氣體。
5 天然氣管道應以水為介質進行強度試驗,強度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壓力的 1.5 倍;強度試
驗合格后,應以水和空氣為介質進行嚴密性試驗,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壓力的 1.05 倍;再以空
氣為介質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壓力為 0.6MPa。
6 天然氣管道的低點應設排液管及兩道排液閥,排出的液體應排至密閉系統。 條文說明
10.4.3 燃油系統采用柴油或重油時,應符合本規范第 6.3 節的規定;采用原油時應采取特殊
措施。 條文說明
10.4.4 燃機供油管道應串聯兩只關斷閥或其他類似關斷閥門,并應在兩閥之間采取泄放這些
閥門之間過剩壓力的措施。 條文說明
10.5 燃氣輪機的防火要求
10.5.1 燃氣輪機采用的燃料為天然氣或其他類型氣體燃料時,外殼應裝設可燃氣體探測器。
條文說明
10.5.2 當發生熄火時,燃機入口燃料快速關斷閥宜在 1s 內關閉。 條文說明
10.6 消防給水、固定滅火設施及火災自動報警
10.6.1 消防給水系統必須與燃機電廠的設計同時進行。消防用水應與全廠用水統一規劃,水
源應有可靠的保證。 條文說明
10.6.2 本規范第 7.1.2 條~第 7.1.4 條及第 7.1.6 條適用于燃機電廠。 條文說明
10.6.3 燃機電廠同一時間的火災次數為一次。廠區內消防給水水量應按發生火災時一次最大
滅火用水量計算。
建筑物一次滅火用水量應為室外和室內消防用水量之和。 條文說明
10.6.4 多軸配置的聯合循環環燃機電廠 ,除燃氣輪發電機組外,燃機電廠的火災自動報警
裝置、固定滅火系統的設置。應按汽輪發電機組容量對應執行本規范第 7.1節的規定;單軸
配置的聯合循環燃煤電廠,應按單套機組容量對應執行本規范第 7.1節規定。 條文說明
10.6.5 燃氣輪發電機組(包括燃氣輪機、齒輪箱、發電機和控制間),宜采用全淹沒氣體滅火
系統,并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條文說明
10.6.6 當燃氣輪機整體采用全淹沒氣體滅火系統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1 噴放滅火劑前應使燃氣輪機停機,關閉箱體門、孔口及自動停止通風機。
2 應有保持氣體濃度的足夠時間。 條文說明
10.6.7 燃氣輪發電機組及其附屬設備的滅火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宜隨主機設備成套供貨,其
火災報警控制器可
布置在燃機控制間并應將火災報警信號上傳至集中報警控制器。 條文說明
10.6.8 室內天然氣調壓站,燃氣輪機與聯合循環發電機組廠房應設可燃氣體泄漏探測裝置,
其報警信號應引至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條文說明
10.6.9 燃機電廠的油罐區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10.6.10 燃氣輪機標準額定出力 50MW 及以上的燃氣燃機電廠,消防車的配置應符合以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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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1 總容量大于 1200MW 時不少于 2 輛。
2 總容量為 600~1200MW 時為 2 輛。
3 總容量小于 600MW 時為 1 輛。
燃氣輪機標準額定出力 25MW 及以下的機組,當地消防部門的消防車在 5min 內不能到達
火場時為 1 輛。
燃油燃機電廠消防車的配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的有關規
定。 條文說明
10.7 其他
10.7.1 燃機廠房及天然氣調壓站,應采取通風、防爆措施。 條文說明
10.7.2 燃機電廠的電纜及電纜敷設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廠房及輸氣、輸油和其他易燃易爆場所宜選用 C 類阻燃電纜。
2 燃機附近的電纜溝蓋板應密封。 條文說明
10.7.3 燃機電廠與燃煤電廠相同部分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燃煤電廠的相關規定。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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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變電站
11.1 建(構)筑物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防火間距及消防道
11.1.1 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應符合表 11.1.1的規定。
表 11.1.1 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
注:1 主控通信樓當未采取防止電纜著火后延燃的措施時,火災危險性應為丙類。
2 當地下變電站、城市戶內變電站將不同使用用途的變配電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聯
合建筑物內時,則其建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除另有防火隔離措施外,需按火
災危險性類別高者選用。
3 當電纜夾層采用 A類阻燃電纜時,其火災危險性可為丁類。 條文說明
11.1.2 建(構)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11.1.3 變電站內的建(構)筑物與變電站外的民用建(構)筑物及各類廠房、庫房、堆場、
貯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11.1.4 變電站內各建(構)筑物及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11.1.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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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1.4 變電站內各建(構)筑物及設備的防火間距(m)
注:1 建(構)筑物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兩建(構)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墻有凸出
的燃燒構件時,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
2 相鄰兩座建筑兩面的外墻為非燃體且無門窗洞口、無外露的燃燒屋檐,其防火間距可
按本表減少 25%。
3 相鄰兩座建筑較高一面的外墻如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兩座建筑物門窗之
間的凈距不應小于 5m。
4 生產建(構)筑物側墻外 5m以內布置油浸變壓器或可燃介質電容器等電氣設備時,
該墻在設備總高度加 3m的水平線以下及設備外廓兩側各 3m的范圍內,不應設有門窗、洞口;
建筑物外墻距設備外廓 5~10m時,在上述范圍內的外墻可設甲級防火門,設備高度以上可設
防火窗,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 0.90h。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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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控制室室內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 條文說明
11.1.6 屋外油浸變壓器之間的防火間距及變壓器與本回路帶油電氣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
合本規范第 6.6 節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11.1.7 設置帶油電氣設備的建(構)筑物與貼鄰或靠近該建(構)筑物的其他建(構)筑物
之間應設置防火墻。 條文說明
11.1.8 當變電站內建筑的火災危險性為丙類且建筑的占地面積超過 3000 ㎡時,變電站內的消
防車道宜布置成環形;當為盡端式車道時,應設回車場地或回車道。消防車道寬度及回車場
的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11.2 變壓器及其他帶油電氣設備
11.2.1 帶油電氣設備的防火、防爆、擋油、排油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 6.6 節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11.2.2 地下變電站的變壓器應設置能貯存最大一臺變壓器油量的事故貯油池。 條文說明
11.3 電纜及電纜敷設
11.3.1 電纜從室外進入室內的入口處、電纜豎井的出入口處、電纜接頭處、主控制室與電纜
夾層之間以及長度超過 100m 的電纜溝或電纜隧道,均應采取防止電纜火災蔓延的阻燃或分
隔措施,并應根據變電站的規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措施:
1 采用防火隔墻或隔板,并用防火材料封堵電纜通過的孔洞。
2 電纜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帶、防火槽盒。 條文說明
11.3.2 220kV 及以上變電站,當電力電纜與控制電纜或通信電纜敷設在同一電纜溝或電纜隧
道內時,宜采用防火槽盒或防火隔板進行分隔。 條文說明
11.3.3 地下變電站電纜夾層宜采用 C 類或 C 類以上的阻燃電纜。 條文說明
11.4 建(構)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構造
11.4.1 變壓器室、電容器室、蓄電池室、電纜夾層、配電裝置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當
門外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間時,該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配電裝置室的中間隔墻上的門應采
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雙向彈簧門。 條文說明
11.4.2 建筑面積超過 250m2的主控通信室、配電裝置室、電容器室、電纜夾層,其疏散出口
不宜少于 2 個,樓層的第二個出口可設在固定樓梯的室外平臺處。當配電裝置室的長度超過
60m 時,應增設 1 個中間疏散出口。 條文說明
11.4.3 地下變電站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1000m2。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防火分區,
其防火分區面積可增大 1.0 倍;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 1.0
倍計算。 條文說明
11.4.4 地下變電站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 2個。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
用樓梯間時,應在地上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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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分完全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條文說明
11.4.5 地下變電站樓梯間應設乙級防火門,并向疏散方向開啟。 條文說明
11.5 消防給水、滅火設施及火災自動報警
11.5.1 變電站的規劃和設計,應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水源應有可靠的保證。
注:變電站內建筑物滿足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體積不超過 3000m3,且火災危險性為戊
類時,可不設消防給水。 條文說明
11.5.2 電站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應按一次確定。 條文說明
11.5.3 變電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 11.5.3 的規定。
表 11.5.3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注:當變壓器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時,變壓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 10L/s。
條文說明
11.5.4 單臺容量為 125MV·A 及以上的主變壓器應設置水噴霧滅火系統、合成型泡沫噴霧系
統或其他固定式滅火裝置。其他帶油電氣設備,宜采用干粉滅火器。地下變電站的油浸變壓
器,宜采用固定式滅火系統。 條文說明
11.5.5 變電站戶外配電裝置區域(采用水噴霧的主變壓器消火栓除外)可不設消火栓。
條文說明
11.5.6 變電站建筑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 11.5.6 的規定。 條文說明
表 11.5.6 室內消火栓用水量
11.5.7 變電站內建筑物滿足下列條件時可不設室內消火栓:
1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丁、戊類建筑物。
2 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不超過 3000m3的丁類廠房和建筑體積不超過 5000m3
的戊類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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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室內沒有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貯水池且建筑體積不超過 5000m3
的建筑物。 條文說明
11.5.8 當室內消防用水總量大于 10L/s 時,地下變電站外應設置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應有永久性的明顯標志。 條文說明
11.5.9 變電站消防給水量應按火災時一次最大室內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 條文說明
11.5.10 消防水泵房應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當消防水泵房設置在地下時,其疏散出口應靠
近安全出口。 條文說明
11.5.11 一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應少于 2條;當其中 1條損壞時,其余的吸水管應能滿足
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應裝設檢修用閥門。 條文說明
11.5.12 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 條文說明
11.5.13 消防水泵房應有不少于 2 條出水管與環狀管網連接,當其中 1 條出水管檢修時,其余
的出水管應能滿足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宜設檢查用的放水閥門、安全卸壓及壓力測量裝置。
條文說明
11.5.14 消防水泵應設置備用泵,備用泵的流量和揚程不應小于最大 1臺消防泵的流量和揚
程。 條文說明
11.5.15 消防管道、消防水池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
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11.5.16 水噴霧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219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11.5.17 變電站應按表 11.5.17的要求設置滅火器。 條文說明
表 11.5.17 建筑物火災危險類別及危險等級
11.5.18 滅火器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 的有關規
定。 條文說明
11.5.19 設有消防給水的地下變電站,必須設置消防排水設施,并應符合本規范第 7.7 節的有
關規定。 條文說明
11.5.20 下列場所和設備應采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主控通信室、配電裝置室、可燃介質電容器室、繼電器室。
2 地下變電站、無人值班的變電站,其主控通信室、配電裝置室、可燃介質電容器室、
繼電器室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無人值班變電電站應將火警信號傳至上級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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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采用固定滅火系統的油浸變壓器。
4 地下變電站的油浸變壓器。
5 220kV及以上變電站的電纜夾層及電纜豎井。
6 地下變電站、戶內無人值班的變電站的電纜夾層及電纜豎井。 條文說明
11.5.21 變電站主要設備用房和設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符合表 11.5.21的規定。
條文說明
表 11.5.21 主要建(構)筑物和設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
11.5.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11.5.23 戶內、外變電站的消防控制室應與主控制室合并設置,地下變電站的消防控制室宜與
主控制室合并設置。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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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11.6.1 地下變電站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有采暖區域嚴禁采用明火取暖。
2 電氣配電裝置室應設置機械排煙裝置,其他房間的排煙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
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的規定。
3 當火災發生時,送、排風系統、空調系統應能自動停止運行。當采用氣體滅火系統時,
穿過防護區的通風或空調風道上的防火閥應能立即自動關閉。 條文說明
11.6.2 地下變電站的空氣調節,地上變電站的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應符合本規范第 8 章
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11.7 消防供電及應急照明
11.7.1 變電站的消防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泵、電動閥門、火災探測報警與滅火系統、火災應急照明應按Ⅱ類負荷供電。
2 消防用電設備采用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時。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自動切換。
3 應急照明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 20min。
4 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當發生火災切斷生產、生活用電時,仍應保證
消防用電,其配電設備應設置明顯標志。
5 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當暗敷時,應穿管并敷設在
不燃燒體結構內,其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 30mm;當明敷時(包括附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
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并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時,敷設在電纜井、電
纜溝內可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當采用礦物絕緣類等具有耐火、抗過載和抗機械破壞性能的
不燃性電纜時,可直接明敷。宜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當敷設在同一井、溝內時。宜分
別布置在井、溝的兩側。 條文說明
11.7.2 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標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戶內變電站、戶外變電站主控通信室、配電裝置室、消防水泵房和建筑疏散通道應設置
應急照明。
2 地下變電站的主控通信室、配電裝置室、變壓器室、繼電器室、消防水泵房、建筑疏散
通道和樓梯間應設置應急照明。
3 地下變電站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設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4 人員疏散用的應急照明的照度不應低于 0.5lx,繼續工作應急照明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照
度值的 10%。
5 應急照明燈宜設置在墻面或頂棚上。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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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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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則
- 2 術語
- 3 燃煤電廠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及防火分區
- 4 燃煤電廠廠區總平面布置
- 5 燃煤電廠建(構)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構造
- 5.1 主廠房的安全疏散
- 5.2 其他建(構)筑物的安全疏散
- 5.3 建筑構造
- 6 燃煤電廠工藝系統
- 6.1 運煤系統
- 6.2 鍋爐煤粉系統
- 6.3 點火及助燃油系統
- 6.4 汽輪發電機
- 6.5 輔助設備
- 6.6 變壓器及其他帶油電氣設備
- 6.7 電纜及電纜敷設
- 7 燃煤電廠消防給水、滅火設施及火災自動報警
- 7.1 一般規定
- 7.2 室外消防給水
- 7.3 室內消火栓與室內消防給水量
- 7.4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5 水噴霧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7.6 消防水泵房與消防水池
- 7.7 消防排水
- 7.8 泡沫滅火系統
- 7.9 氣體滅火系統
- 7.10 滅火器
- 7.11 消防車
- 7.12 火災自動報警與消防設備控制
- 8 燃煤電廠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 8.1 采暖
- 8.2 空氣調節
- 8.3 電氣設備間通風
- 8.4 油系統通風
- 8.5 運煤系統通風除塵
- 8.6 其他建筑通風
- 9 燃煤電廠消防供電及照明
- 9.1 消防供電
- 9.2 照明
- 10 燃機電廠
- 10.1 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
- 10.2 廠區總平面布置
- 10.3 主廠房的安全疏散
- 10.4 燃料系統
- 10.5 燃氣輪機的防火要求
- 10.6 消防給水、固定滅火設施及火災自動報警
- 10.7 其他
- 11 變電站
- 11.1 建(構)筑物火災危險性分類、耐火等級、防火間距及消防道
- 11.2 變壓器及其他帶油電氣設備
- 11.3 電纜及電纜敷設
- 11.4 建(構)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構造
- 11.5 消防給水、滅火設施及火災自動報警
- 11.6 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 11.7 消防供電及應急照明
- 本規范用詞說明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_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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