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李国庆夺公章事件:临时股东会决议很可能认定无效
騰訊新聞作者薛芳孫宏超
今日,當當員工爆料稱,李國慶帶人去當當搶奪走公章,對此李國慶回應騰訊《深網》稱:依法接管當當,太忙了,不接受采訪。
李國慶表示,今天去公司的四個人,包括董事(現在仍在當當)、董秘、律師、攝像和保安。
李國慶告訴《深網》等媒體,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趙占領律師的關于這件事的四點看法,契合他的觀點,觀點包括:
1、根據李國慶的《告當當員工書》,李國慶作為股東先召集臨時股東會,做出成立董事會的決議并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人員除了俞渝之外,還有李國慶及其他三人。然后李國慶召集董事會,董事會做出選任李國慶為董事長及總經理的決議。李國慶根據董事會決議控制公司公章及財務章,進而實現對公司的全面控制。
2、李國慶的這一“奪權”過程的關鍵在于,李國慶召開臨時股東會時如何表決,其表決權比例到底多少。根據公開信息顯示,李國慶持股 27.51%,俞渝持股 64.2%。如果從該持股比例而言,如果俞渝不同意,沒有辦法做出成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決議。但是,李國慶認為他和俞渝所持股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李實際應持有的股權比例是 45.85%,李再聯合其他股東,持股比例過半,因此可以做出成立董事會的決議。
3、李國慶最終能否“奪權”成功,取決于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有效。這涉及到公司法和婚姻法的復雜問題。股權是一種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綜合性權利,如表決權、分紅權等。雖然李國慶與俞渝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投資設立了公司,根據婚姻法,兩人的股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就公司事務的管理方面,如表決權,因不屬于財產范圍,應由公司法調整。所以,我認為,在兩人的離婚訴訟未結案之前,兩人應以各自名義分別獨立行使包括表決權在內的股東權利。這份股東會決議很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4、盡管股東會的決議是否有效存在著爭議,但是李國慶應該經過深入研究,綜合評估。我認為他的策略是不管股東會決議是否最終被認定為有效,他先實際控制公司并爭取員工的支持,即使俞渝就此提起訴訟,也耗時較久。而兩人同時在打離婚訴訟,最終離婚訴訟可能會對兩人共同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平均分割,屆時李國慶所持有的股權比例也會達到 45.85%。
騰訊深網還采訪了北京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海青,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和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亞等人,以下是上述律師的不同看法:
北京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海青:
公章作為代表公司意志的工具,是公司財產,通常由管理層管理和使用。就目前信息看,俞渝是公司執行董事和經理,也是法定代表人,而且還是大股東,應該具有對公章的控制權。搶公章的背后,是公司控制權的爭奪。”
如果李國慶所稱的決議最終認定合法有效,其所搶奪公章的行為可能從法律上認為是私力救濟行為,不一定會承擔具體的法律后果。很多公司欠缺對公章管理權的制度安排,建議在章程和公司制度作出一些相應規定。”
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
李國慶的說法是錯誤的。夫妻二人在公司持股,如果每人名下都有股份,那么每人按照名下記載的股份數,享有表決權。表決中,一方不能使用另一方的股權。離婚以后,股份和股權是完全分開的。
李國慶去搶公章,很可能是股份在法律上不占多數,想用控制公章的辦法,來取得對公司的掌控。他們的行為,可能并不理性。俞渝可能會通過報警,在公安部門的幫助下拿回公章。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亞:
臨時股東會議是公司法規定的非定期股東會議,所以臨時股東會是它是一個非定期會議形式。關鍵要看內容是否合法,比如說會議召集程序、決策過程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議事規則的要求。
單獨或合計持有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但是召集程序和決策過程都是有要求的,要看章程和議事規責。選舉執行董事一般是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通過,章程另有約定除外。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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