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员离职后收到原公司打款2400元,几天后却被告要求赔偿35万?
同學們,有沒有簽過競業協議的?有沒有前腳拿了競業協議賠償款,后腳馬上被告的窒息經歷?
據博主@程序員的那些事爆料,一名來自洛陽的程序員在離職后的第二個月收到了原公司的匯款 2400 元,該筆匯款備注了競業協議補償款,在收到該筆匯款后不久,原公司就以“違反競業協議”的名義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該程序員賠償公司 35 萬元。
根據爆料,程序員小程(化名)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從原公司正常離職,離職時必須簽署保密協議,其中有一條條款為: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有同業競爭關系的工作。
11 月 4 日,小程入職了新公司,社保也轉到了新公司。12 月 12 號,他收到了來自原公司的一筆 2400 元的匯款,該筆匯款備注了是競業協議補償款。
在收到匯款后沒幾天,原公司以小程違反競業協議的名義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賠償公司損失 35 萬元。
原公司在訴狀中稱,小程的工作涉及公司核心技術,屬于機密崗位。
2020 年 4 月,勞動仲裁結果出來了:原公司勝訴,小程需賠償公司 183378 元。勞動仲裁庭認為小程在原公司從事軟件開發工作,屬于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符合競業限制的范圍。其離職前已掌握原公司做軟件開發業務的相應技術,離職后到新公司工作,該技術也隨著一并進入了新公司,此時新公司具備了做原公司業務相同技術的條件。
此外,小程新入職公司的經營范圍中的“軟件開發”并未限制行業,故而兩個公司存在競爭關系。
對此,小程認為原公司是做城市規劃等測繪相關軟件的,新公司做礦山管控系統軟件的,這兩公司之間不存在直接競爭關系。
小程對此仲裁結果有異議,于是上法院訴訟。
2020 年 8 月,法院一審結果出來了。法院采取了原公司的說法,認為小程對于原公司來說是核心開發人員。原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軟件技術開發、軟件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新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軟件開發、基礎軟件服務、應用軟件服務、計算機系統服務等”,兩者均系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故而存在競爭關系,所以認定小程違反了競業協議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判決小程賠償公司 183384 元,并且履行競業協議義務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
不僅小程有這個經歷,和他一樣,去年從原公司離職的三位前同事也被公司以違反競業協議的名義告了,其中兩位已敗訴,還有一位在等待仲裁結果。
博主還補充說明,10 月 31 日離職,12 月才收到第一筆竟業補償款,11 月沒發的話,竟業協議難道不是失效了么? 依據相關法律,正式離職后,原公司在 3 個月內打款均有效。
此事引起不少人關注,網友們看法各一,討論不休。關于競業協議,知乎 80 后法律工作者@小L法的回復可以供大家參考一下:
第一個,你簽了協議,就代表你認可這個競業協議;
第二個,就看你從事的這個工作和原公司是否存在同業、競爭關系;
第三個,你是離職之后多久去新公司上班的,如果時間很長,超過三個月那還好;
第四個,你離職后,公司沒有給你競業的經濟補償,這個可以作為一個辯護點,所以要求你離職后超過 3 個月沒有去新單位上班,而原公司一直沒有支付競業經濟補償,這個可以視為原公司違約。
不要簡單以自己的觀點認為你后來這個公司和原公司沒有同業、競業沖突,應該咨詢專業人士。這里也告誡我們,不要亂簽協議,簽了之后還不看,看了之后還不以為然。不然違約了,支付一大筆違約金,你就后悔莫及了。
看了這個案例,希望各位同學們在簽協議前多咨詢和思考,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才能避免一個大雷。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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