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来说责任期限是
生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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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来说责任期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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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期限是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者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如果被保險人在遭受意外傷害后在責任期限內身故或殘疾,而且意外傷害是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的直接原因,那么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期限對于意外傷害造成的殘廢實際上是確定殘廢程度的期限,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會以出險后第180日的殘疾等級,決來定賠償比例。
而如果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期限結束以后,還不能確定最終是否造成殘疾及殘疾程度,那么就以這一時點的情況確定殘疾程度,保險公司將按這一殘疾程度給付殘疾保險金。這種情況,通常由醫療專家小組作出鑒定。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后,保險責任即刻終止。以后,無論被保者經過治療痊愈或殘疾程度減輕,保險公司也不退回全部或部分殘疾保險金。同理,即使被保者加重了殘疾程度甚至不幸身故,保險公司也不追加給付保險金。因此,這個責任期限實際是保險公司在確定要賠償的條件下,決定應該賠償多少的問題。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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