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法典劳动合同法(2022民法典劳动合同法)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2022民法典勞動合同法(2022民法典勞動合同法)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民法典中勞動合同法內容
- 民法典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
- 民法典與勞動合同法的聯系是什么?
- 民法典對勞動合同的規定
- 勞動合同法2022年關于合同期滿的規定
民法典中勞動合同法內容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中勞務合同糾紛有雙倍賠償金嗎
勞務關系產生糾紛的,有沒有雙倍賠償金,要看勞務合同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不能主張雙倍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二、勞務關系糾紛需要仲裁前置嗎
勞務關系非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因此,勞務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糾紛,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需要仲裁前置。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勞務合同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勞動合同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案件,按照法律規定勞動仲裁前置,應先經過勞動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才可訴諸法院,或者勞動仲裁部門下達不予受理決定書的,才可起訴。勞動爭議案件法院受理后歸屬于民事糾紛范疇,因此,適用的是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范,但與其他民事案件相比較,稍有不同,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查的對象不是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裁決的對錯,不對仲裁裁決正確與否置評,不像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法院對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有權依據自己查明的事實并依據法律規定作出采納與否的表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共7編、1260條。嚴格來說,它既不是一部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纂修,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民法典》的內容涵蓋了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民事法律規定。由于勞動法屬于社會法的范疇,因此并未編纂在內。但是《民法典》中的不少規定,卻與勞動法產生了交集,很多勞動法律問題都可以從這部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中找到答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民法典與勞動合同法的聯系是什么?
《民法典》第六十六條規定,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第六十七條規定,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員工后,雙方要簽署一份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就是調整勞動雙方關系的主要法律文件。我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也有大量的條款涉及到勞動合同。那么,民法典與勞動合同法的聯系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我是怎么說的。
1、法人的登記事項變更及合并分立對勞動合同履行的影響
(1)《民法典》第六十六條規定,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第六十七條規定,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用人單位變更登記,合并、分立是否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對此勞動合同法做了具體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其它方面的影響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綜上所述,民法典與勞動合同法都是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建立的基礎應該是民法典。雙方就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發生糾紛的,民法典里面沒有適用條款的,則應該以勞動合同法作為依據。
民法典對勞動合同的規定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法2022年關于合同期滿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續簽有哪些規定勞動合同續簽,是指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均有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的意愿,經協商一致,延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雙方可以續簽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本文就主要涉及原有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終止后,用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的問題,特別關注hr實踐中遇到的勞動者要求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問題、續簽合同時要注意的問題以及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糾紛和案例。另外,我們的在線問答也為將為您提供實時的幫助。
勞動合同法規定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知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員工主動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2、企業同意續簽,且在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下續簽,員工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不同意續簽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企業同意續簽,但續簽的條件降低,導致員工不同意續簽的。建議如下:
1)勞動合同到期,審慎決定是否續簽。是否續簽,企業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可以從三方面去考慮制定:員工的能力與氣質是否與企業的續簽相合拍,類似員工的招聘有無難度;員工所在的崗位為核心崗位,還是可替代的普通崗位;從企業的長遠發展來看,員工所在崗位是否是臨時崗位。
2)規范續簽流程,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建議企業在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時,一定要明確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是維持、提高還是降低。
3)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慎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因此,當員工不愿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企業必須要有證據對此進行證明,以此謹防員工以企業違法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對此,一般的做法是要求員工就放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聲明,或者在續簽的勞動合同里面就此進行約定。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過介紹了關于勞動合同的續簽,相信你對這方面有了新的了解和新的認識。勞動合同的續簽也是很重要的一件事,如果還是不清楚相關問題,也沒關系,歡迎登陸網站,我們支持在線咨詢服務,隨時可以進行在線實時咨詢。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2022民法典勞動合同法(2022民法典勞動合同法)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2022民法典勞動合同法(2022民法典勞動合同法)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2022民法典劳动合同法(2022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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