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社会保险条例全文2006年的)
生活随笔
收集整理的這篇文章主要介紹了
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社会保险条例全文2006年的)
小編覺得挺不錯的,現在分享給大家,幫大家做個參考.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社會保險條例全文(社會保險條例全文2006年的)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全文
- 勞動法規定保險的條文是什么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全文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沒有被廢止,依然有效。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制度四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在當前乃至今后相當一個時期,社會保險費征繳立法只會強化,《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可能隨著形勢變化修改,但不會廢止。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勞動法規定保險的條文是什么
勞動法關于社會保險的規定在第九章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五條。\x0d\x0a勞動法\x0d\x0a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x0d\x0a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x0d\x0a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x0d\x0a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x0d\x0a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x0d\x0a (一)退休;\x0d\x0a (二)患病、負傷;\x0d\x0a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x0d\x0a (四)失業;\x0d\x0a (五)生育。\x0d\x0a 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x0d\x0a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x0d\x0a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x0d\x0a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x0d\x0a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x0d\x0a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x0d\x0a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x0d\x0a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x0d\x0a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并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第二章 征繳管理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后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社會保險條例全文(社會保險條例全文2006年的)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社會保險條例全文(社會保險條例全文2006年的)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社会保险条例全文2006年的)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 上一篇: 唱给父母的歌最好听的(唱给父母的歌流行歌
- 下一篇: 投标流程(投标流程及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