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是什么意思(公示催告程序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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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公示催告程序是什么?請舉例?
- 公示催告是什么意思
-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什么?請舉例?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判決程序,屬于非訴訟程序,即特別程序。主要解決申請人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和其他事項甲:失票人,也可以為申請人,乙:支付人,丙:申報人
甲因失票(票據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申請人民法院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審查其申請,如果不合法,在7日內駁回申請:如合法,法院應當受理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天,并向支付人乙發出停止支付通知書。公示期間,如無人申報權利,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判決同時申請人甲有請求支付人乙支付的權利。如申報人丙申報權利,人民法院只需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如通過,則丙有請求支付人乙支付的權利。
公示催告是什么意思
公示催告是票據權利人在喪失票據后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分離的一種制度。其程序一般包括:
(1)喪失票據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常為付款地法院)提出申請。為此應提交票據繕本或開列票據所記載的事項,并說明喪失票據的情況,請求法院為公示催告。
(2)法院就申請進行調_,決定是否進行公示催告。申請不成立則裁定駁回。
(3)法院進行公示催告。公告應以一定方式進行,一般載明:申請人、申請內容、持有票據的人在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否則權利則喪失等等。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法律分析:是指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手段告知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規定的時間之內申報有關權利,超過時間沒有人申報的,就作出宣布票據的除權判決,這是一個非訴訟程序,管轄法院是票據支付地的基層法院,法院受理之后需要在三日之內發出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二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二條 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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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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