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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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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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 民法問題咨詢
- 什么是精神傷害
- 精神損失費和精神撫恤金有甚區別?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答案是CA錯誤,根據合同法和民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中不包含精神損害賠償,所以主張違約責任時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B錯誤,因為該案屬于第三人原因的侵權,而題目中并未交待乙在丙的侵權行為上有過錯,所以乙沒有侵害甲的所有權的行為,對甲承擔是基于合同而存在保管標的物滅失的無過錯的違約責任。
C正確,丙是侵權行為人,而受損標的物屬于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物品,甲在起訴丙時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D錯誤,理由同上。追問
貌似很有道理啊。 已沒有過錯啊。只能承擔違約責任啊。。。。糊涂了
民法問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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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精神傷害
1 精神傷害的概念和根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利”是現代文明社會中法定的人身權利,精神健康是人身體健康的重要組成部分。非法侵犯他人精神健康并致受害人精神活動障礙的行為,即為“精神傷害”,這也是刑法中傷害罪所包含的內容。刑法學研究的“精神傷害(mental injury)”不同于民法學所稱的“精神損害(mental damage)”。精神損害有時有明顯的表現,如在受到誹謗、侮辱后受害人因受刺激當場暈厥、舊病復發等。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的外在反應并不明顯,而內心痛苦并不一定輕微。由于受害人情況不同,承受精神損害的能力不同,在同樣條件下,不同的人實際精神損害程度也不一定相同。因此,衡量精神損害程度,既要觀察受害人的具體反應,又要根據行為人的行為狀況。精神損害的結果是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不一定達到精神障礙。而精神傷害的結果是造成受害人精神障礙,影響社會功能,具有明顯的外在表現,其精神癥狀表現符合精神醫學有關精神疾病的分類診斷規律和標準。對精神傷害行為結果的定性和定量,應由司法精神病學專家對受害人的精神狀態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精神傷害在大陸法國家的刑法中一般都有規定,被認為是“重傷害”。由于我國法制建設起步較晚,刑法雖沒有明確規定精神傷害是否存在,但在理論上是持肯定態度的。有關精神傷害的理論研究與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目前尚屬空白。
來信中提到由于A的行為不當,使B受到精神創傷,以后發生了精神障礙,如精神分裂癥、反應性精神病、癔癥等,表明A的行為已造成B精神活動障礙,影響其正常的社會生活、工作和學習,構成了精神傷害。
2 精神傷害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
實施精神傷害的行為主體與實施軀體傷害行為的主體一樣,都是自然人,根據行為人在實施精神傷害行為時的主觀心態,可將精神傷害行為分為故意精神傷害行為與過失精神傷害行為。根據行為人實施精神傷害行為的方式,分為直接精神傷害和間接精神傷害。行為人不使用暴力手段,而是以威脅、恐嚇、制造輿論等方式對被害人施加精神壓力,并造成被害人精神障礙,為直接精神傷害。若行為人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造成被害人軀體傷害,并伴發或者繼發精神障礙,為間接精神傷害。
3 精神傷害的司法精神病鑒定
在司法精神病鑒定中,由于精神傷害的特殊性,對精神傷害的結果與精神傷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和精神傷害結果診斷定性和輕重程度定量鑒定,要比軀體傷害結果診斷的定性和輕重程度定量鑒定復雜和困難得多。先要明確診斷,再根據案情需要,分析受害人精神障礙與傷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又稱為法律關系鑒定。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精神傷害輕重程度的鑒定標準。在司法精神病鑒定實踐中,一般都參照有關軀體損傷程度鑒定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所列損傷的鑒定標準和方法。作者采用上海鄭瞻培、吳軍等提出的精神障礙輕重程度評定方法,根據精神傷害與精神障礙之間的關系來評定??紤]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傷害后出現精神障礙的臨床特點,精神障礙持續時間和轉歸,精神障礙時社會適應能力進行綜合評定。
我國大多數學者對精神傷害的精神障礙輕重程度評定,都采用“三分法”,即根據精神傷害與精神障礙之間的因果關系來評定。一是精神傷害與精神障礙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二是精神傷害與精神障礙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煞譃椤熬駛χ貍?,精神傷害之輕傷害和輕微傷害”。
精神刺激和精神傷害等社會心理因素對精神分裂癥的發生是外因,只起到誘發作用,一般不評定傷害輕重程度,只判定傷病關系,以提示受害人的發病與傷害行為之間只存在一定的相關性。也有的學者提出,將這類疾病歸于輕微傷害中。
心因性精神障礙的精神傷害與精神障礙之間為間接因果關系,既有病前患病傾向、人格不健全,又有精神傷害的誘發作用。根據具體精神障礙的嚴重程度和預后,可評定為輕傷害或輕微傷害。
反應性精神病既往無發作史,又有確切的經歷重大精神傷害史,精神傷害與精神障礙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評定為精神傷害之輕傷害。由于精神傷害的特殊性和反應性精神病的癥狀表現(當時傷情)和預后之間不成比例關系,有的學者認為不屬輕傷害范圍,應評定為重傷害。其所指的反應性精神病,嚴重影響受害人精神健康和直接危害社會安定的,列在精神傷害之重傷害中。
對某些精神障礙的精神傷害程度評定,各地法學、精神病學專家學者尚有不同的認識。
4 精神傷害的醫療賠償
因侵害人造成受害人的精神傷害的,侵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精神傷害的類型和因果關系來確定賠償責任。反應性精神病發病與精神傷害有直接關系,行為人一般應當負全部賠償責任。癔癥及各種心因性精神障礙、神經癥首次發作,其發病與精神傷害有很大關系,行為人應當負賠償責任;復發的,應適當進行賠償。精神分裂癥等精神病,精神傷害只是發病誘因,首次發病應當負部分賠償責任,復發的可適當賠償。一般主張對精神傷害的賠償宜通過調解、協商,一次性給予解決為好。
精神損失費和精神撫恤金有甚區別?
【標題】 《最高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解釋》【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日期】 2001年03月10日
【實施日期】 2001年03月10日
【內容分類】 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
【文號】 法釋〔二○○一〕七號
【時效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一一六一次會議通過)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
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參考資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792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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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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