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61条司法解释(刑法261条司法解释 夫妻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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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條是什么?
- 刑法261條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 我國刑法261條遺棄罪的量刑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條是什么?
遺棄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照刑法第261條的規定,犯遺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國刑法沒有規定遺棄罪的結果加重犯。對于遺棄行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一般在上述法定刑內處罰。
刑法261條規定
(1)本罪侵犯的是被害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2)本罪的表現形式是不作為,即行為人拒絕提供物質上的供給和生活上的照料,對被遺棄人不履行應盡的撫養義務;(3)犯本罪的人是對未成年人負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的人,同時負有撫養義務的人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無論是出于何種原因,溺、棄、殘害女嬰的行為都是對嬰兒的生命健康權的侵犯,屬于違法犯罪行為。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261條規定的是遺棄罪。行為人構成遺棄罪的,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261條遺棄罪的量刑是怎么規定的
《刑法》第261條關于遺棄罪的量刑規定是構成遺棄罪的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第261條也對遺棄罪的概念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刑法當中的遺棄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犯罪嫌疑人因拒不履行自身的相關義務,給這些人造成的一些惡劣的后果。一、我國刑法261條遺棄罪的量刑是怎么規定的?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按照本條規定,遺棄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對象必須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有遺棄行為,其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不作為,即行為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又有扶養能力卻拒不履行這種義務,但是也可以使用作為的方式實施;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不履行扶養義務會給被扶養人造成困難,帶來危害,仍拒絕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怎樣才算遺棄罪?
實踐中的相關行為,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遺棄罪構成要件后,則就可能涉嫌構成遺棄罪。此時,還要看實際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遺棄罪的立案標準,如果滿足,那么才能確定該行為是構成遺棄罪的。之后就要根據具體情節對行為人定罪處罰。
(一)遺棄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并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斗爭,有助于造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于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于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系,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借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于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由于遺棄罪是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因為這種因素,才使得現代社會遺棄自己的至親骨肉,年老多病的父母的這種現象很多,作為嬰幼兒來說,自己不具備起訴父母的這種能力,而年老多病的父母可能尚且還感念著親情,不想去起訴自己的子女,而且刑法對于遺棄罪的量刑,自由裁量的幅度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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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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