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轻伤派出所套路(对方轻伤派出所套路 鉴定书半天没结果)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對方輕傷派出所套路(對方輕傷派出所套路 鑒定書半天沒結果)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和別人打架,對方輕傷二級,經司法調解,賠錢了,派出所繼續糾纏怎么辦?
- 對方輕傷派出所套路
- 派出所調解有什么套路
- 對方輕傷派出所套路
和別人打架,對方輕傷二級,經司法調解,賠錢了,派出所繼續糾纏怎么辦?
司法調解的是民事責任,對方是輕傷二級,那你就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要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只不過民事賠償以后可以取保候審,符合緩刑條件可以緩刑,希望你呢結果配合派出所。對方輕傷派出所套路
打架斗毆是違法犯罪行為,如果造成輕微傷,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如果構成輕傷以上的傷害,涉嫌故意傷害罪,要負刑事責任。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派出所調解有什么套路
一、派出所調解,真的沒事了嗎?
張和王是鄰居,各種鄰里糾紛和恩怨時有發生。有一次,兩人發生沖突,都報了警。經傷情鑒定,張某為輕微傷,王為輕微傷。
派出所找了雙方當事人對他們進行調解。該調解書記載“張某與王某因鄰里糾紛于XX年XX月XX日在XXX門口發生打斗,發生爭執。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對于調解協議的內容,張一直不認可。雖然有肢體接觸,但并沒有打架,也沒有打受害者本人。
但派出所告知此事比較輕微,已做好治安處理準備,可以調解結案。
為了了結此案,張簽了這份調解協議書。以為已經結束了。然而一年后,他收到了《移送審查起訴通知書》,事情遠未結束。公安機關將把他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以后可能會提起公訴。
第二,調解協議寫明互不承擔責任,那就沒有責任了?
調解協議和調解筆錄均寫明“雙方互不追究對方對糾紛的法律責任,事后不得再續糾紛,否則追究引發糾紛一方的責任。”
看起來,經過調解,雙方都不會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所以大家都很安全,一切如常。然而,事實并非如此。
雙方互不追究民事責任,但刑事責任依然存在。公安機關也可以根據輕傷結果,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張的刑事責任。
所以調解協議寫明雙方互不追究責任,只說互不追究對方的民事責任。如果對方已經造成輕傷,調解協議不能免除張的刑事責任。
第三,調解達成協議,只放棄自己追究對方責任的權利。
在張某與王某的爭執中,張某受輕傷。張某賠償數萬元后,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互不追究責任,這意味著張某放棄了追究對方責任的權利。
派出所達成調解協議后,出具《情況說明》稱,“張某毆打致輕傷一案,我院對雙方進行了調解。現在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不再給予行政處理。”
言下之意是:在公安調解中,張某賠錢簽了調解協議,迎來了自己被打一案,派出所不再處罰對方的結果!!這意味著,張本人受輕傷,賠錢,放棄權利,等待承擔刑事責任。
四。總結:遇到輕傷,不要相信調解!!!
在輕傷的情況下,已經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張應當充分認識到,無論是公安調解書還是調解協議,都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只能是其追究對方責任的權利。所以在輕傷的情況下,不要輕信調解,時刻做好應對故意傷害刑事指控的準備。
在這種情況下,調解書的內容、調解協議的內容、調解筆錄的內容都要仔細斟酌,因為這樣的和解、調解并不能免除自己的刑事責任,而且措辭要與以后的辯護意見、辯護策略相呼應!!
如果你天真的以為調解和解后大家就能和平相處,所以你簽了對你非常不利的調解和解內容,那注定是要被打死的!!!!
對方輕傷派出所套路
法律分析:輕傷案件可以在公安機關和解。和解的要求是犯罪嫌疑人態度良好、賠償充分、賠禮道歉。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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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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