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2021(食品安全法2021最新修订多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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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包括
- 【全員學法】丨市場監管常用法律解讀之——《食品安全法》
- 新食品安全法第123條
-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21全文
- 解讀|2021年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包括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包括十章共一百五十四條。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食品安全法的適用范圍
一是食品生產。
二是食品經營。
三是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是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除了上述活動外,其他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活動均適用食品安全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全員學法】丨市場監管常用法律解讀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15年4月24日修訂,分別于2018年12月29日和2021年4月29日修正。全法包括總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十章、154條。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現將公眾關心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1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是否須取得行政許可?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和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2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進行抽檢是否需要公布抽檢結果?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3
轉基因食品是否須顯著標識?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4
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是否需要嚴格管控?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款,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
5
消費者損失賠償首負責任制內容是什么?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6
生產或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最低懲罰性賠償金是多少?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7
食品生產經營者多次違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8
食品經營者在什么情況下免于行政處罰?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
是否需要建立并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10
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應承擔法律責任?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11
食品生產經營除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還應該符合哪些要求?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12
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有哪些?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1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生產經營者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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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會有什么法律責任?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15
違反《食品安全法》的哪些情形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處罰?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一)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標準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三)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四)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16
哪些行為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可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可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17
哪些行為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可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可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18
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法規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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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20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是否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
答: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新食品安全法第123條
截止2021年6月15日,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
關于食品安全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21全文
法律主觀:
《食品安全法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如下: 1、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2、第一百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
解讀|2021年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變化
“尚儉崇信 守護陽光下的盤中餐”是2021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的主題,這一年除了已經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之外,還有哪些與食品有關的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那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基層海關現場宣講食品安全政策
一、生物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是為維護國家安全,防范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10月17日通過,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反食品浪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是為了防止食品浪費,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關進校園開展食品安全宣傳
基層海關現場宣講食品安全政策
三、鄉村振興促進法
《鄉村振興促進法》對產業發展、人才支撐、生態保護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從法律層面確保鄉村振興戰略部署得到落實,確保各地不松懈、不變調、不走樣,持之以恒促進鄉村振興。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4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多部法律修訂情況
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作出修改
1、將第三條中的“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修改為“依法設立的檢驗機構(以下稱其他檢驗機構)”。
2、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商檢機構可以采信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國家商檢部門對前述檢驗機構實行目錄管理。”
3、將第八條中的“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修改為“其他檢驗機構”。
4、刪去第二十二條。
5、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其中的“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修改為“其他檢驗機構”。
6、刪去第三十四條。
對《海關法》作出修改
1、刪去第九條第一款中的“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
2、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應當依法向海關備案。
“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
3、將第八十八條修改為:“未向海關備案從事報關業務的,海關可以處以罰款。”
4、將第八十九條修改為:“報關企業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
“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5、將第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關法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注冊登記改為備案。此舉進一步降低了“報關”門檻,充分體現海關通過事前跨前一步服務、事中及時預警糾偏、事后部門聯動獎懲等舉措,實現了政府從“以批代管”向“事中事后監管”的職能轉變。
對《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海關進出口食品重要規章發布
2021年4月12日,海關總署接連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9號),由此掀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新篇章。
加強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適用于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加工、貯存企業的注冊管理,《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適用于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海關對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上述兩個部門規章都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將成為海關系統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國際共治的原則,開展進出口食品安全活動的具體行動指南。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食品安全法2021(食品安全法2021最新修訂多少條)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食品安全法2021(食品安全法2021最新修訂多少條)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食品安全法2021(食品安全法2021最新修订多少条)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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