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产品质量法全文(最新产品质量法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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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請告知下以下最新版法律法規,謝謝!
- 產品質量法中的產品必須具備哪四個特征?
- 產品質量法的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質量必須符合的要求有()。a不存在危及人身、財
請告知下以下最新版法律法規,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8年12月29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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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中的產品必須具備哪四個特征?
A、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B、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
C、符合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標準
D、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該符合該標準
產品質量法原文
產品質量法的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最新的《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其適用的產品范圍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經過加工制作的產品。 第二、用于銷售的產品未投入流通的自用的產品、贈予的產品、試用的產品等,都不適用本法。 第三、建設工程使用的產品建設工程產品,如工業、民用建筑物,雖然也是經過加工制作,有些也是用于銷售的,但不適用于本法。但建筑工程材料,適用于本法。 軍工產品包括武器、彈藥及其他軍事裝備,有特殊性,又不用于銷售,也不適用本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質量必須符合的要求有()。a不存在危及人身、財
法律主觀:
產品質量法:第一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一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四章損害賠償 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第四十七條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法律客觀:
《產品質量法》是一部比較系統和完整的法律,主要包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和產品質量責任兩個方面的基本內容。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方面,法律主要規定了國家關于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體制,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的熱潮職能,系統地規定了生產者、經銷者的產品質量義務。法律的另一方面是產品質量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限期改正、沒收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民事責任(對產品實行“三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要賠償)、刑事責任(依據刑法和補充規定,對犯罪者處以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一是必須保證產品質量,對產品的質量負責。產品質量必須符合所采用標準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具備應有的使用性能。二是產品的標識必須符合要求。產品必須有合格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等;限期使用的產品必須有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及使用安全的產品必須有警示說明、警示標志。三是企業的禁止性行為。企業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不得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等。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以下幾種:一是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查詢,向技術監督部門申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消費者發現產品質量有問題時,有權直接找商店要求修理、更換、退貨、實行“三包”。三是因為產品質量問題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賠償的要求,賠償范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醫療費、誤工收入等)和間接損失(生活補助費等)。消費者享有訴訟的選擇權利。此外,法律為消費者解決產品質量糾紛規定了四種處理問題的渠道,即通過協商解決、清消費者協會或技術監督部門調解、向質量仲裁機構申請裁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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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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