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杭州一动物园删原告指纹面部信息
小時新聞客戶端4月9日消息,當日下午3點,“人臉識別第一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迎來二審判決。
這樁案件起源于游客郭某因不滿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用戶入園方式從指紋識別升級到人臉識別,而以侵犯隱私權和服務合同違約為由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
去年11月20日由杭州富陽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征信息;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提起上訴。
去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就此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當時庭審焦點集中在兩方面,一是對于野生動物世界收集使用人臉信息的行為如何評判,這個焦點可以細分為兩個問題:涉及個人生物信息的相關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是否具有效力;野生動物世界是否存在欺詐。
二是一審法院關于對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尤其是指紋和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行為的評價和規范是否得當。
庭審時雙方展開激烈辯論。
時隔數月,終于迎來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如下: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即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判決生效十日內履行;
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紋識別信息,判決生效十日內履行;
駁回郭兵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另據“杭州中院”微信公號消息,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生物識別信息作為敏感的個人信息,深度體現自然人的生理和行為特征,具備較強的人格屬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導致個人受到歧視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不測危害,更應謹慎處理和嚴格保護。
根據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結合查明事實,二審認為郭兵在知悉指紋識別店堂告示內容的情況下,權衡后自主作出辦理年卡的決定并提供相關個人信息,指紋識別店堂告示對郭兵與野生動物世界具有約束力,而人臉識別店堂告示并非郭兵與野生動物世界之間的合同條款,對郭兵不發生效力。郭兵辦理指紋識別年卡時選擇權并未受到限制或侵害,野生動物世界的行為亦不構成欺詐,但野生動物世界單方變更入園方式構成違約?,F野生動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擴大信息處理范圍,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與危險,應當刪除郭兵辦卡時提交的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征信息。鑒于野生動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紋識別閘機,致使原約定的入園服務方式無法實現,故二審在原判決的基礎上增判野生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指紋識別信息。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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