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阮一峰对《javascript语言精粹》的笔记,我有疑问。
生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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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阮一峰对《javascript语言精粹》的笔记,我有疑问。
小編覺得挺不錯的,現在分享給大家,幫大家做個參考.
《javascript語言精粹》是一本很棒的書籍,其中作者在附錄列出了12種他所認為的javascript語言中的糟粕。
我最近開始跟讀前端前輩的博客,其中讀到了阮一峰的《12種不宜使用的Javascript語法》,有一個疑問:
文如下:
9. function語句
在Javascript中定義一個函數,有兩種寫法:
function foo() { }
和
var foo = function () { }
兩種寫法完全等價。但是在解析的時候,前一種寫法會被解析器自動提升到代碼的頭部,因此違背了函數應該先定義后使用的要求,所以建議定義函數時,全部采用后一種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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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問題來了,如果是構造函數的話,以后一種方式定義,其實例的constructor屬性在FireBug中調試時會顯示“function()”,這樣會阻礙調試工作。
我想前者用于聲明構造函數,后者用于普通函數,這樣既有良好的閱讀性,普通函數在其聲明語句前被調用也會拋錯。
只是,構造函數的話,需要在意提前聲明提前的問題嗎?如果需要,可以接受var foo = function foo(){};這種寫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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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于:https://www.cnblogs.com/followBlade/p/4054830.html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读阮一峰对《javascript语言精粹》的笔记,我有疑问。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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