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已签订工程合同并已完工,乙方无能力开具发票,想转让给第三方怎么写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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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已签订工程合同并已完工,乙方无能力开具发票,想转让给第三方怎么写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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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內容可以參考以下:
甲、乙雙方在已簽訂的工程合同中,約定了乙方應向甲方開具發票的內容和時間。
由于乙方個人經濟情況的特殊原因,導致其無力按合同約定開具發票,因此,經過雙方友好協商,決定將開具發票的權利轉讓給第三方。
本協議約定如下:
1.轉讓方:乙方
接收方:第三方
2.轉讓內容:
乙方將按照工程合同中約定的應開具的發票內容和時間,將該項開具發票的權利,轉讓給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開具發票的金額、發票內容、發票時間、發票抬頭等。
3.轉讓方式:
乙方將開具發票的權利轉讓給第三方,轉讓方式為完全、合法、無條件轉讓。第三方享有買受整個開具發票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發票的使用、轉讓、抵扣等權利。
4.權利和義務:
乙方作為轉讓方,承諾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相應的工程,并保證買受方能依照約定享有相應的開具發票權益。
買受方作為接收方,須履行合同約定的相應義務,按照約定使用、轉讓、抵扣開具發票的權利。
5.法律適用:
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相應的義務,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6.爭議解決:
凡由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7.其他條款:
本協議一經簽署,雙方即具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除非雙方經過書面協商一致,本協議不得被修改或撤銷。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協議書應根據各方實際情況進行具體調整和編寫。建議雙方在簽署協議書前,在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下進行相關事宜的規劃和確認。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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