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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什么警戒线)

發布時間:2023/12/2 综合教程 170 生活家
生活随笔 收集整理的這篇文章主要介紹了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什么警戒线) 小編覺得挺不錯的,現在分享給大家,幫大家做個參考.

1. 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什么警戒線

在高毒物品作業場所,設置紅色警示線。在一般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設置黃色警示線。警示線設在使用有毒作業場所外緣不少于30cm處。 現場警示線的設置包括三種顏色,分別是紅、黃、綠。

紅色——表示禁止和阻止的意思。

黃色——表示提醒人們注意。

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在職危害事故現場,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臨時警示線,劃分出不同功能區。

紅色警示線設在緊鄰事故危害源周邊。將危害源與其他的區域分隔開來,限佩戴相應防護用具的專業人員可以進入此區域。

黃色警示線設在危害區域的周邊,其內外分別是危害區和潔凈區,此區域內的人員要佩戴適當的防護用具,出入此區域的人員必須進行洗消處理。

綠色警示線設在救援區域的周邊,將救援人員與公眾隔離開來。患者的搶救治療、指揮機構設在此區內。

2. 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

企業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產許可證外,還應當依法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1)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3)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4)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用人單位及其作業場所符合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用人單位及其作業場所符合前兩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應當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如實申報存在職業中毒危害項目。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在申報使用高毒物品作業項目時,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有關資料。

(一)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材料;

(三)職業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變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種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3. 生產使用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什么區域警示線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城鎮燃氣、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及港區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是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條 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對本轄區內的重大危險源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險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推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的信息化建設。

第二章 辨識與評估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并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由本規定附件1列示。

第九條 重大危險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

(一)構成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毒性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僅適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人員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和監控措施;

(八)事故應急措施;

(九)評估結論與建議。

危險化學品單位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的,其安全評價報告中有關重大危險源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

(三)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的;

(四)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五)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由本規定附件1列示。

第九條 重大危險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

(一)構成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毒性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僅適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人員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和監控措施;

(八)事故應急措施;

(九)評估結論與建議。

危險化學品單位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的,其安全評價報告中有關重大危險源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

(三)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的;

(四)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五)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三)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

(四)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五)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四條 通過定量風險評價確定的重大危險源的個人和社會風險值,不得超過本規定附件2列示的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

超過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使其了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法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所在地區涉及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對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配備便攜式濃度檢測設備、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應急器材和設備;涉及劇毒氣體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兩套以上(含本數)氣密型化學防護服;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設備。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一)對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二)對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并及時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辨識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逐項進行登記建檔。

重大危險源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辨識、分級記錄;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四)區域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五)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七)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

(八)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九)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

(十)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

(十一)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后15日內,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只需提供清單),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將轄區內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將轄區內的一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重大危險源出現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檔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和分級、登記建檔工作,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員,加強資料歸檔。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15日前,將轄區內上一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二十七條 重大危險源經過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核銷。

申請核銷重大危險源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載明核銷理由的申請書;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人、聯系方式;

(三)安全評價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核銷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核銷并出具證明文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聘請有關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將轄區內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核銷材料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將轄區內一級重大危險源的核銷材料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危險化學品單位做好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登記建檔、備案、監測監控、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核銷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的運行情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和落實情況;

(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分級、安全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情況;

(三)重大危險源的監測監控情況;

(四)重大危險源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檢測、檢驗以及維護保養情況;

(五)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修訂和演練情況;

(六)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七)安全標志設置情況;

(八)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配備情況;

(九)預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工業(化工)園區等重大危險源集中區域的監督檢查,確保重大危險源與周邊單位、居民區、人員密集場所等重要目標和敏感場所之間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及相關標準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測監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

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對重大危險源中的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的。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以及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或者核銷的;

(五)未將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的事故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的;

(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開展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

(七)未按照本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第三十五條 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危險化學品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

2、可容許風險標準

4. 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什么警戒線由衛生部門處罰

在高毒物品作業場所,設置紅色警示線。

在一般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設置黃色警示線。警示線設在使用有毒作業場所外緣不少于30cm處。現場警示線的設置包括三種顏色,分別是紅、黃、綠。紅色——表示禁止和阻止的意思。黃色——表示提醒人們注意。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在職危害事故現場,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臨時警示線,劃分出不同功能區。紅色警示線設在緊鄰事故危害源周邊。將危害源與其他的區域分隔開來,限佩戴相應防護用具的專業人員可以進入此區域。黃色警示線設在危害區域的周邊,其內外分別是危害區和潔凈區,此區域內的人員要佩戴適當的防護用具,出入此區域的人員必須進行洗消處理。綠色警示線設在救援區域的周邊,將救援人員與公眾隔離開來。患者的搶救治療、指揮機構設在此區內。

5. 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什么警示線

警示標識應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入口或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根據需要分別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告標識,戴防毒面具穿防護服注意通風等指令標識和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提示標識。

凡列入《高毒物品目錄》的生產使用崗位,在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在高毒物品作業場所應設置紅色警示線;在一般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設置黃色警示線。警示線設在使用有毒作業場所外緣不少于30cm處。在高毒物品作業場所應急撤離通道設置緊急出口提示標識。在泄險區啟用時,應設置禁止入內禁止停留警示標識,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語句。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發生故障時,或者維修、檢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應設置禁止啟動或禁止入內警示標識,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語句。

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應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在可能產生職業性灼傷和腐蝕的作業場所,應設置當心腐蝕警告標識和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等指令標識;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應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在高溫作業場所應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場所,應設置當心弧光警告標識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存在生物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應設置當心感染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裝置的作業場所,應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應設置相應的設備警示標識。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產品包裝要設置醒目的產品包裝警示標識和簡明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產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以及應急救治措施內容。貯存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場所,應在入口處和存放處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以及簡明中文警示說明。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下列設備和場所設置規定的警示標識:放射性同位素和裝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容器,應當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示標識;放射性同位素的貯存場所醒目處,應當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示標識;放射工作場所出入口處,應當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示標識;含密封性放射性同位素裝置、儀表及射線裝置的使用和調試維修場所,應當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業放射性同位素臨時貯存場所,應當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示標識,必要時,設專人警戒;開放型放射工作場所按有關標準分為控制區、監督區時,可采用國際通用顏色(紅、黃)作為工作區域標識;在控制區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應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示標識。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根據實際情況應設置臨時警示線,劃分出不同功能區。紅色警示線設在緊鄰事故危害源周邊,將危害源與其他的區域分隔開來,限佩戴相應防護用具的專業人員才可進入紅色區域。黃色警示線設在危害區域的周邊,其內是危害區,其外連接潔凈區,此區域內的人員要佩戴適當的防護用具,出入此區域的人員必須進行洗消處理。綠色警示線設在救援區域的周邊,將救援人員與公眾隔離開來,患者的搶救治療、指揮機構設在此區域內。

6. 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警戒線

意思是指對紅色警戒線的監督管理。

7. 有毒作業場所設置什么警戒線

1、加油站發生事故后,必須積極搶救,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擴大。發生重大事故時,領導和有關部門應視情況組成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處理。

2、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

3、發生有害物質大量外泄、火災或爆炸事故時,必須設置警戒線,搶修人員必須配帶好防護器具,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事故報告

1、加油站發生事故應按規定報告、登記,并逐級上報。發生火災事故時,應先報火警。

2、一般事故、生產事故應在4小時內上報到地(市)級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3、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應在8小時內上報到地(市)級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地(市)級分公司應在12小時內上報省(市、區)分公司,省(市、區)分公司應在24小時內上報煉油與銷售分公司。

4、如發生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延遲上報事故者,除責成補報外,應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將酌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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