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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

發布時間:2023/12/3 综合教程 46 生活家
生活随笔 收集整理的這篇文章主要介紹了 电脑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 小編覺得挺不錯的,現在分享給大家,幫大家做個參考.

1. 計算機安全管理辦法

網絡空間主權原則是中國計算機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

2. 計算機安全管理辦法公安部33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3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于1993年8月4日簽發的命令。

第123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制定。

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3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三年八月四日

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稅務機關有權拒絕執行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四條 稅收征管法第五條和本細則所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第二章 稅務登記

第五條 稅收征管法第九條第二款所稱納稅人,是指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其辦理稅務登記的范圍和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書面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經濟性質;

(四)企業形式、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

(六)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開戶銀行及帳號;

(七)生產經營期限、從業人數、營業執照號碼;

(八)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

(九)其他有關事項。

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還應當登記總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范圍、財務負責人。

第七條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填報稅務登記表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相應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銀行帳號證明;

(四)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五)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八條 對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九條 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納稅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條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一條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十二條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二)領購發票;

(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四)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第十三條 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領取代扣代繳或者代收代繳稅款憑證。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第十五條 納稅人領取的稅務登記證件和扣繳義務人領取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或者扣繳義務人遺失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應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公開聲明作廢,同時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持所在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第三章 帳簿、憑證管理

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十二條規定,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設置帳簿。

前款所稱帳簿是指總帳、明細帳、日記帳以及其他輔助性帳簿。總帳、日記帳必須采用訂本式。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帳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帳和辦理帳務;聘請注冊會計師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等。

第十九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用計算機記帳的,應當在使用前將其記帳軟件、程序和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計算機儲存和輸出的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帳簿,但是應當打印成書面記錄并完整保存;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電子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應當建立總帳和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帳簿。

第二十二條 帳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三條 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應當保存十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納稅申報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等。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

(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四)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二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第五章 稅款征收

第二十九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其應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由稅務機關上繳國庫。

第三十條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準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查帳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稅款。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少數零星分散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郵寄申報納稅的,應當在郵寄納稅申報表的同時,匯寄應納稅款。稅務機關收到納稅申報表和稅款后,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辦理稅款繳庫手續。

第三十四條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完稅憑證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三十六條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第三十七條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順序和確定的方法調整其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其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正常利率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予以調整。

第四十條 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勞務,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參照類似勞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予以調整。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予以調整。

第四十二條 對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令其提交納稅保證金。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證金抵繳稅款。

第四十三條 對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扣押其商品、貨物的,當事人應當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稅款。對扣押的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稅務機關可以在其保質期內先行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第四十四條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稱納稅擔保,包括由納稅人提供并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擔保人,以及納稅人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

納稅擔保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得作納稅擔保人。

第四十五條 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后方為有效。

納稅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作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作為納稅擔保的財產清單,并寫明擔保財產的價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六條 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第四十七條 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或者交由商業企業按市場價格收購。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四十八條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所稱賠償責任,是指因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第四十九條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稱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信托投資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五十條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稱存款,包括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儲蓄存款。

第五十一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但是最長期限為十五日。

第五十二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三條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加收稅款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第五十四條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因偷稅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或者騙取的退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第五十六條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第六章 稅務檢查

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也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

第五十八條 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九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稅務登記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責令其糾正,并按照實際情況征收稅款。

第六十條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須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檢查職權。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無稅務檢查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稅務檢查證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帳簿的,稅務機關自檢查發現之日起三日內向納稅人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納稅人違反稅收征管法和本細則規定,在規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損毀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以處以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或者扣繳義務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所列兩種以上行為的,稅務機關可以分別處罰。

第六十六條 稅務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

第六十八條 稅務機關查處稅務案件,應當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通知有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并注明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非法所得時,應當開付收據;未開付收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給付。

第七十條 稅務人員私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必須責令退回并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稅收征管法實施前發生的稅務違法行為,依照當時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文書送達 第七十二條 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第七十三條 送達稅務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并由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

第七十四條 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的其他簽收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第七十五條 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七十六條 直接或者委托送達稅務文書的,以簽收人或者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

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一)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

(二)采用本章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

第七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稅務文書包括:

(一)納稅通知書;

(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三)催繳稅款通知書;

(四)扣繳稅款通知書;

(五)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

(六)扣押、查封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清單;

(七)稅務處理決定書;

(八)行政復議決定書;

(九)其他稅務文書。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日內”、“屆滿”均含本數。

第八十條 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的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一條 對于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有功人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保密,并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獎勵。

前款的獎勵規定不適用于稅務人員及財政、審計、檢察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

獎給舉報人的獎金從稅收罰款中提取。

第八十二條 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代扣、代收手續費,從代扣、代收稅款中提取。

第八十三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八十四條 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收管理,參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征收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細則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 計算機安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準,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于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國家為保障網絡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絡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絡空間的秩序,并讓網絡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于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于印發<2014年國家網絡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參考資料: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安全政策法

4. 計算機信息安全管理辦法

1)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章第十七條提出“采用電子信息等技術存取、處理、傳遞國家秘密的辦法,由國家保密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2)1997年10月,我國第一次在修訂刑法時增加了計算機犯罪的罪名。

3)為規范互聯網用戶的行為,2000年1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5. 計算機安全管理條例

國家有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

A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

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8、《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10、《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1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等等

6. 計算機安全管理辦法最新

進入安全模式調整顯卡分辨率是不能影響到電腦正常進入系統的分辨率的。也就是說,這種方法是不能解決顯示器提示“超出顯示范圍”故障的。

故障原因分析:設置顯卡的分辨率超過了顯示器能夠支持的最高分辨率時,顯示器提示“無信號輸入”或“超出顯示范圍”等,后轉入休眠模式,黑屏。

解決方法一:

找一臺支持高分辨率的顯示器,連接到故障主機,將分辨率調低。換回原來的顯示器,再將分辨率調整到合適即可。

解決方法二:

進入安全模式,卸載顯卡驅動,重啟后重新安裝顯卡驅動,即可恢復正常。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以win7為例:卸載顯卡驅動的方法

在進入安全模式后:

1、鼠標右擊“計算機”,在彈出的菜單中選擇“設備管理器”。進入設備管理器對話框。

2、在上圖紅色框選處,點擊“顯示適配器”,展開顯示適配器列表。右擊列表中的顯卡驅動程序,選擇“卸載即可。

3、重啟電腦,進入桌面后,系統會檢測到沒有安裝顯卡驅動,并彈出發現新硬件的提示。下載安裝驅動精靈并運行。驅動精靈會自動檢測到顯卡型號并推薦合適的驅動,點擊“安裝”。驅動精靈開始下載,并自動運行安裝顯卡驅動。

4、安裝好驅動后,關機重啟。顯示恢復正常。

7. 計算機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計算機安全主要包括:

1、計算機存儲數據的安全 計算機安全中最重要的是存儲數據的安全,其面臨的主要威脅包括:計算機病毒、非法訪問、計算機電磁輻射、硬件損壞等。 由于計算機硬件本身就是向空間輻射的強大的脈沖源,如和一個小電臺差不多,頻率在幾十千周到上百兆周。盜竊者可以接收計算機輻射出來的電磁波,進行復原,獲取計算機中的數據。

2、計算機硬件安全 計算機在使用過程中,對外部環境有一定的要求,即計算機周圍的環境應盡量保持清潔、溫度和濕度應該合適、電壓穩定,以保證計算機硬件可靠的運行。 電源泄密的原理是通過市電電線,把電腦產生的電磁信號沿電線傳出去,利用特殊設備可以從電源線上就可以把信號截取下來還原。 國際標準化委員會的定義是"為數據處理系統和采取的技術的和管理的安全保護,保護計算機硬件、軟件、數據不因偶然的或惡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壞、更改、顯露。"

8. 計算機安全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網絡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三章 網絡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 網絡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絡,以及網絡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并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絡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絡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絡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并不斷完善網絡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絡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絡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采取措施,監測、防御、處置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絡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采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絡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絡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絡空間治理、網絡技術研發和標準制定、打擊網絡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絡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絡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絡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絡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絡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絡安全保護,提高網絡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升網絡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網絡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絡安全標準體系。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網絡安全管理以及網絡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絡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絡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絡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保護網絡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絡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網絡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開發網絡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絡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絡新技術,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并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絡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絡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采取多種方式培養網絡安全人才,促進網絡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網絡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采取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采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并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四)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絡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絡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并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絡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絡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于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網絡運營者之間在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絡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絡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絡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絡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維護網絡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絡運營者自愿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并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并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并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絡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數據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絡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并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網絡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絡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絡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絡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絡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四章 網絡信息安全

第四十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 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絡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并按照規定報送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絡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后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絡安全事件進行分級,并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 網絡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并根據網絡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絡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絡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絡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 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絡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絡運營者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絡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該網絡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絡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準,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絡通信采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于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絡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絡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采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第七十條 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政務網絡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并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采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絡,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二)網絡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對網絡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絡處于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絡運營者,是指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

(四)網絡數據,是指通過網絡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第七十七條 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絡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軍事網絡的安全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9. 計算機網絡安全管理辦法

網絡安全由于不同的環境和應用而產生了不同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1、系統安全

運行系統安全即保證信息處理和傳輸系統的安全。它側重于保證系統正常運行。避免因為系統的崩演和損壞而對系統存儲、處理和傳輸的消息造成破壞和損失。避免由于電磁泄翻,產生信息泄露,干擾他人或受他人干擾。

2、網絡的安全

網絡上系統信息的安全。包括用戶口令鑒別,用戶存取權限控制,數據存取權限、方式控制,安全審計。安全問題跟踩。計算機病毒防治,數據加密等。

3、信息傳播安全

網絡上信息傳播安全,即信息傳播后果的安全,包括信息過濾等。它側重于防止和控制由非法、有害的信息進行傳播所產生的后果,避免公用網絡上大云自由傳翰的信息失控。

4、信息內容安全

網絡上信息內容的安全。它側重于保護信息的保密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避免攻擊者利用系統的安全漏潤進行竊聽、冒充、詐編等有損于合法用戶的行為。其本質是保護用戶的利益和隱私。

10. 計算機安全管理規定

購買電腦列入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為5年。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35條第3項規定了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短年限:電子設備、汽車、工具、家具等5年。電腦屬于電子設備,按第3項規定折舊年限為5年,而實際上,一臺PC機的實際使用年限平均為4年零8個月。

二、用于辦公的固定資產報廢標準:已提足固定資產折舊費,達到使用年限,無修復價值或修理費用過高。由于機器設備達不到國家規定的環保、安全等標準,必須拆除報廢,需提供國家監管部門的相關文件。

三、用于辦公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流程:固定資產報廢以分公司為單位進行申請,流程如下:使用人(部門)提出申請部門經理簽字→公司行政部審核簽字→公司財務審核簽字→公司總經理簽字→行政部處理→處理費用上交公司財務部。

11. 計算機安全管理辦法有哪些

信息管理專業是一個管理學與計算機科學交叉的專業,是所學的課程一般包括管理學相關課程,信息檢索相關課程和計算機相關課程。現在一個普遍現象是:管理專業不懂技術,計算機專業不懂管理,而企業需要復合型的人才。無疑,只要我們學的夠專業,弱項很可能就成為了我們的優勢。例如信息系統的建設是個復雜性較高的系統工程。不是找幾個技術人員就可以解決的事,沒有管理經驗、技術平臺的積累、專業的實施手段是難以達到效果的,復合型人才定義為“既懂管理又懂計算機”。

就業方向一:ERP實施工程師或ERP實施顧問

職業狀況:隨著信息化的廣泛普及和應用,社會和企業對信息化人才的需求越來越大。而既懂業務、管理,又懂技術的復合型人才在中國目前十分缺乏。據ERP專家、清華大學教授侯炳輝估計,目前國內合格的ERP實施顧問不過千人,這相對于我國需要信息化的幾十萬家企業而言,只是杯水車薪。

目前,ERP人才主要在三個方向就業,一是到軟件公司就職,從事軟件實施工

作;二是到軟件應用單位就職,提升用戶的軟件使用效益;三是自己創辦提供軟件咨詢實施服務公司,作軟件公司和用戶之間的橋梁,在未來幾年中,中國需要大量的專門從事軟件咨詢實施服務的第三方公司。

工資水平:平均薪資不低于3000元/月。象畢馬威這樣的外資大事務所對實施顧問開出的薪資不低于7000元/月,新人大概在5000元/月左右。

專家建議:想到知名咨詢做做ERP實施顧問,最重要的首先是溝通能力。前畢馬威中國公司的高級經理楊靖超先生給筆者舉了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做說明:每個企業內部的管理和業務千插萬別,當某個企業請你做ERP實施,你必須到該企業每個部門去熟悉人家的業務流程,沒有溝通怎么做下去?溝通能力的培養可以從大學開始,不要害怕,勇敢的開口把自己的想法告訴別人,并學會傾聽和認錯,溝通真的無所不在。

其次,就是管理和市場、和財務方面的知識。做ERP要整合的是企業所有部門

甚至該企業上下游資源,所以對一個企業運轉的各個部門工作內容和先進的、流行的管理方式和體制都應有所了解。關于這些,我們可以到專業期刊和網站上看一些實施案例來進行熟悉。你可以不懂實際細節(事實上除了通過實習以外你沒有任何機會接觸這些細節),但你必須明白管理思想和基本市場原則,一個到客戶辦公室詢問為什么必須有市場公關支出的人,沒有咨詢公司想請來破壞自己的專業形象的。在目前的教材上基本上看不到這些東西,建議同學們看一些《銷售與市場》、《商界》之類的優秀管理期刊,上邊有些實戰類的文章對我們應該有不同于教材的啟發。

最后,我們必須具有一定的計算機應用能力,熟悉一些大型數據庫管理系統(如Oracle/SQL Server/ /DB2/等)。信息產業部和電訊盈科公司合作建立的ERP人才培訓認證——ERP管理咨詢師技術資格證書。還有,金蝶、用友軟件也開發了一個ERP實施的全程培訓課程,有條件的同學可以去參加培訓,拿個證書,對求職有一定的幫助。

就業方向二:管理軟件開發工程師

職業狀況:業界對今年春節以后的IT人才從需求和“錢”景普遍看漲。在這個大

環境下,該職位在2005年及以后的市場情況應是相當樂觀的。

薪資待遇:和IT業界的軟件工程師待遇差不多。根據地域不同分別在3000-6000元左右。華為、金蝶等公司開出的價碼在歷屆畢業生中都是讓人羨慕的。

專家建議:相比無論計算機專業和管理專業的學生,我們都在另外一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我當初在大學選擇是主攻計算機,然后對財務、管理、市場三門主干經濟類課程重點熟悉。

除了具備一定的基本的管理學知識外,必須有團隊合作的概念。眾所周知,

現在的大型軟件開發都是由團隊(所謂項目)合力完成的,你的工作和合作能力直接關系到項目的進程,建議你在校期間找一些關于團隊建設和合作的書來看看,先形成一個概念,然后嘗試著參加一些團隊活動,體驗如何通過合作做成事情。具備使用一種以上的編程工具進行編程的能力,現在主流的開發工具或語言有DELPHI/JAVA/PB/ASP/HTML,同時對大型數據庫管理系統的熟悉也是必須的(如Oracle/SQL Server/DB2等)。還有,軟件工程的思想也很重要。從事該崗位比較辛苦,工作壓力比較大,知識更新快,需要有不斷學習的能力。當具備一定的工作經驗之后,可以從事項目經理,技術總監等管理職位。

就業方向三:軟件測試工程師

職業狀況:隨著市場對軟件質量的不斷提高,軟件測試將變得越來越重要,相應測試人員的地位和待遇將會逐漸提高。在微軟等軟件過程比較規范的大公司,軟件測試人員的數量和待遇與程序員沒有多大差別,優秀測試人員的待遇甚至比程序員還要高。軟件測試將會成為一個具有很大發展前景的行業,軟件測試大有前途。根據有關職位統計資料顯示,在國外大多數軟件公司,1個軟件開發工程師就需要輔有2個軟件測試工程師。另外,網絡游戲產業發展很快,這個公認為“朝陽”產業的軟件測試工程師,對很多同學來說都應該是一種誘惑:既可以免費玩游戲,又可以拿到不錯的薪水。不過,這些,都是需要你用良好的專業素質做保證。

薪資水平:初入行的新人大概在2000-4000元/月,據行業專業人士介紹,該職位薪資最高達到8000元/月。

專家建議:精通軟件工程思想,熟悉軟件測試流程,對軟件測試方法和軟件質量保證深刻理解和體會,如果對軟件編程有所了解更好。軟件測試是軟件質量保證的基礎。熟悉測試理論、流程,至少熟練使用一種自動化測試工具或一種測試管理工具。爭取熟練掌握C/C++或Java,ASP,JSP,MSSQL,Oracle數據庫和軟件配置管理工具,最好能參與一些實際項目的開發工作(例如幾個同學組成的業余工作室和假期實習)。

由中國軟件評測中心舉辦的軟件測試工程師培訓班在業內反響較好,如果能有

條件參加類似的培訓項目,對掌握具體、實用的技術都有一定的好處。就業方向

四:信息系統管理與維護崗位

職業狀況:基本上稍微大一點的企業都有自己的網站和局域網——那就需要網絡管理人員,所以,人才市場對該職位的需求統計數據也比較漂亮。但目前一般的國內企業設置的網絡管理員,還僅僅停留在資源上傳下載和局域網維護、計算機故障排除等簡單操作上,因此待遇也不盡如人意。并且個人發展的空間比較小。但是網頁設計技術純熟、有優秀的設計作品的網絡管理師還是有“

錢”途的。專家建議:該崗位人員一般從事計算機設備的管理和維護,因此具有一定的計算機硬件基礎知識和計算機網絡知識是必須的。如果具有計算機安全相關知識則更好。在校學習期間如果能接受一些相關培訓并拿到證書(如微軟、思科等認證),就業時會更有優勢。

就業方向五:IT管理類崗位

專家建議:競爭這類崗位,是我們專業的畢業生很不愿意卻又不得不面對的事實。許多往屆的畢業生都走上了這條路。我覺得我們可以充分利用我們的專業背景——計算機,在一些IT公司的銷售、管理崗位的應聘中占得先機。除了有扎實的系統的經濟專業知識外,良好的溝通能力和組織能力也是必不可少,而且豐富的社會實踐經驗也尤為重要。有從事該崗位意向的同學在校期間多從事社會實踐,如果能有進企業實習的機會,千萬不要錯過這種機會。就業方向

六:客戶服務職業行情:

E化程度很高的企業,客服工作對創造企業利潤的貢獻較大,而且往往依賴于電子化工具。亞馬遜服務部門人數眾多,也是最重要的部門之一。由于以前沒有這類專業人員,客戶服務方向的信管專業學生是經過系統訓練的專門人才,擅長利用電子化工具創造顧客滿意最大化,必定受到這類企業的青睞。

主攻課程:大客戶銷售管理、經銷商管理、行業大客戶專業銷售技巧、職業化大客戶經理的良好習慣、重點客戶管理、客戶關系/供應鏈管理、客戶消費心理與銷售行為、內部客戶服務、電子化客戶服務等

職業通道:傳統企業不論行業,不論性質,都將越來越重視客戶服務,電子化手段的使用,將大大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因此,除了具備傳統意義上的客戶服務知識與技能,客戶服務方向的學生在面對這個人才需求量極大的崗位時,將會突顯競爭力。這種專業素質將會為企業打造服務方面致勝的核心競爭力。最好能在英語口語方面進行強化。首先,應聘好一點的公司,他們會要求英語能力;其次,客服工作本身在面對國外客戶時需要用英語溝通。

建立職業感。盡一切可能熟悉不同類型企業的傳統商務運作流程及特點,從中

尋覓能夠與某些電子商務思想、電子商務技術結合的應用環節。還應當熟悉大量企業電子商務實施案例,用現代企業管理方法、網絡技術、項目管理等方法論分析企業電子商務實施的成敗經驗教訓。這樣有助于建立商務尋求技術、技術推動商務相結合的職業敏感與職業素養。

職業培訓:適當參加一些正規的、反響良好的專業化培訓。客戶服務是一項說起來簡單,但實踐起來卻很復雜的職業,更重要的是,對客服重視的企業往往是大企業,他們對這方面的工作人員的素質要求非常高。因此,在客服技巧、語言溝通、流程設計等方面參加一些培訓是可取的。

就業方向七:物流與供應鏈管理

職業行情:在發達城市有比較好的交通基礎和倉儲設施和信息交流的手段,在傳統經濟發達城市前景比中小城市更大一些,同時電子商務的物流是跟電子商務服務的,中小城市電子商務的應用狀態還不是特別好的情況下,還是中心城市多一些,特別是以上海為核心的長三角經濟帶。

主攻課程:供應鏈管理、電子商務物流管理、計算機軟件編程技術等。

職業通道:普遍認為物流是第三方,但如果沒有現代的電子商務,物流應用就有問題,有了電子商務這樣一個現代化的手段,信息共享技術上講,可以做到供貨方式大量消減庫存,減少資金的積壓,提高資金的周轉,提高資金的應用率。立足于技術而不局限于技術,意思是我們可以通過所掌握的技術找到工作,并以技術為平臺提升能力,最終達到成為一名優秀管理者的目的。因此,掌握技術電子商務應用技術和完善物流管理知識體系對想在物流行業施展抱負的同學來說,兩者都是非常重要的。

建議主動尋找相關實習機會。這對初次就業非常有幫助。途徑有三條:1.關注著名企業,例如馬士基的網站,他們會招聘一些培訓(實習)生,別認為自己不行,去試試;2.通過學長或其他社會關系,這樣成功幾率會大大增加。3.自己主動上門。

職業培訓:1.報關員、單證員、跟單員等培訓;2.物流師;

3.各種編程培訓其他就業方向 銀行職員、公務員、信息咨詢崗位。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电脑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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