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网游辅助、脚本插件怎么判刑,判几年?
制作銷售游戲輔助、外掛腳本犯法嗎?怎么判刑? 判多少年?寫外掛出售源代碼、外掛銷售代理商被抓如何判幾年?能取保候審判緩刑嗎?
最近幾年,因為制作、銷售外掛、腳本、游戲輔助而被抓的人越來越多,甚至有些人最后被判了刑,這應該引起外掛從業者的警惕,雖然網游外掛、輔助產業作為黑灰產領域存在法律的漏洞,但想在外掛領域撈金的風險越來越大,這里我就說一下,外掛的一些風險以及如何才能爭取到無罪和最輕的處罰。
很多朋友給我打電話,問我做外掛被抓了怎么判刑,這個問題在未詳細分析前真是沒法回答。
首先,外掛犯罪取證難,被抓了不一定會被判刑。
外掛犯罪是網絡犯罪,具有匿名性、隱蔽性和高科技性,與傳統犯罪不同,電子證據取證難,容易篡改和滅失,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痕跡都是虛假的,要從虛假的網絡痕跡中找到確鑿的定罪的證據是很難的。再加上,外掛開發者、銷售平臺、銷售代理以及使用外掛的工作室逐漸形成一條網絡黑色產業鏈條。各個環節隱匿在游戲和網絡中,從最上游的外掛制作者到最下游的推廣商,每個位置都有著明確分工,通過網絡進行非實名制的私下交易,因為網上證據與網下證據銜接難,很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即使有線索將犯罪嫌疑人抓獲,也有可能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不批捕、不公訴、撤案。例如一起外掛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不承認他是外掛軟件的制作者,因為只有下線銷售代理的舉報而沒有其他證據而釋放。
其次,外掛犯罪定罪混亂,定性爭議大。
外掛種類繁多,不同的外掛有不同的制作、運行原理,并不是每一種外掛都會被司法機關刑事打擊,例如一些良性的輔助類外掛、腳本,不會涉及到對客戶端和數據包的破解,只是根據游戲運行規律、地圖方位等要素來編輯輔助工具腳本,一般不存在對游戲客戶端代碼的復制,即使存在對客戶端個別游戲畫面的復制,那么該種復制也很難達到刑法中的復制程度,不應該被定罪。還有一些不影響游戲平衡性的輔助外掛,能提高玩家的體驗的,反而會得到游戲商的支持。
由于目前對于外掛的違法性沒有統一的定論,導致在外掛罪名認定上處于混亂的狀態,同樣是外掛行為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辦案人員那里經常會有不同的判決、不同的處罰結果。例如趙某某外掛案,非法所得768萬,被判侵犯著作權罪,判決適用緩刑,而另外一起外掛案,被告人沈某違法所得只有443萬,遠遠低于趙某,但卻被判有期徒刑5年,為什么沈某的違法所得遠遠低于趙某卻被判5年,而趙某卻被判適用緩刑,如此大的刑期差距,就因為定罪的罪名不同,沈某被定的罪名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再次,外掛犯罪立法缺失,存在司法缺陷。
我國直接針對網游外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只有一個,即2003年,新聞出版總署等六部委共同發布《關于開展對私服”、“外掛”專項治理的通知》, 該《通知》中對外掛的定義和特征未做詳細的表述,對外掛的定義較為模糊,且將私服和外掛混為一談,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滯后性,并且己經發布17年,外掛的功能、技術水平早己突飛猛進,再依據該《通知》對外掛的違法性進行認定極其不合理,導致對外掛的刑事打擊名不正言不順,很多案件存在爭議。
對外掛犯罪有過研究的人會知道,最近幾年司法機關對外掛犯罪的罪名認定有了較大轉變。
外掛被定罪案件從2003年后開始出現,從2003年到2009年司法機關一般以非法經營罪對制售外掛的行為進行打擊和定罪。該罪名最高刑期是15年有期徒刑。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新的罪名: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擴大了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護范圍,此后,法院對制售外掛的行為開始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定罪。該罪名最高刑期是7年。
2011年1月10日頒布《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此后,侵犯著作權罪成為外掛定罪的主要罪名之一。
外掛種類繁多,不同外掛的制作、運行原理不同,涉嫌的罪名也不同。只有詳細分析每一款外掛的制作、運行原理,認清外掛的制作具體需要破解的內容,才能具體分析出某一種外掛行為涉嫌何種罪名。
下面,我就說一下制作銷售外掛、游戲輔助、腳本犯罪案件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
目前法院對外掛類犯罪的罪名認定主要分為4個罪名,具體罪名以及量刑標準如下:
一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
量刑標準:①銷售對象達20人次或者違法所得達到5000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如果銷售人次達到100人,或者收入達到25000元,即屬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侵犯著作權罪。
量刑標準:①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3萬元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數目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注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②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十五萬元以上、傳播他人作品的數目合計在兩千五百件(部)以上的、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注冊會員達到五千人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非法經營罪。
量刑標準:①個人非法經營出版物數額5萬元以上、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個人非法經營數額2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量刑標準:①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涉及的四個罪名中,前兩個罪名的最高法定刑為7年,而后兩個罪名的最高刑期為15年,相差較大。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要充分發揮專業性,從外掛的制作運行原理的技術角度爭取最輕的罪名認定。
第二部分:外掛犯罪被抓后如何才能爭取到無罪和最輕的處罰。
辦理外掛犯罪案件不僅面臨法律問題,也時刻面臨錯綜復雜的技術問題,外掛犯罪案件專業性極強,正深刻顛覆著傳統的辦案模式,挑戰著辦案人員傳統的知識儲備,在這些小小程序中使用了許多高端技術,如攔截Sock技術、攔截API技術、模擬鍵盤與鼠標技術、直接修改程序內存技術等等。
當前公檢法機關對外掛的分類及運行原理不明確,定罪混亂,有些辦案人員在辦理外掛類案件時,對于外掛的具體內容、制作的方式、包括的程序內容、運行原理、實現的功能等不能熟練掌握,知識儲備不夠、辦案經驗不足,導致定性不準、甚至定性錯誤,有時出現輕罪重判的現象,這對外掛的從業者是不公平的。例如金某、李某外掛案件,二人銷售外掛卡密賺取差價,一審被判五年,二審改判緩刑,為什么刑期差距這么大,因為二審經過努力改變了罪名,由非法經營罪改判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周某龍外掛案,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五年,二審改判為兩年9個月,罪名也由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改判為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如果我們律師足夠專業,是有可能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到無罪或罪輕的處罰結果,最大程度的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我們律師平時要對網游外掛類案件有深入的研究,只靠臨時抱佛腳從網上查一些膚淺的知識,是很難爭取到好的處理結果的。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要想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到無罪和最輕的處罰,必須具有專業的知識、經驗和思維。必須掌握網絡犯罪的取證以及對證據的質證技巧,了解不同外掛的技術特征,樹立“技術問題決定法律問題”的核心辦案思維,在案件辦理中緊密圍繞電子證據的取證以及證據鏈的問題,圍繞外掛程序基礎技術進行分析, 要將辦案機關的偵查重點導向對當事人更為有利的罪名方面,以爭取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一)爭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和罪輕的思路。
一、從證據角度爭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爭取不批捕、不公訴、撤案和罪名不成立。
二、從外掛制作技術、運行原理角度爭取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爭取最輕的認定。
具體思路技巧如下:
一、從證據角度爭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爭取不批捕、不公訴、撤案和罪名不成立。
很多外掛從業者被抓之后,拒不承認外掛是他制作和銷售的,但最終也有一些人被定了罪判了刑,為什么?就是因為不能推翻偵察機關取得的證據鏈條。要爭取不批捕、不公訴、罪名不成立需要從證據入手,看能否切斷證據鏈。
1、外掛犯罪案件的證據體系問題。
我們首先要掌握的就是此類案件的證據體系以及證據問題。在辦案時要審查證據的內容以及體系,要掌握證據的證明內容和證明標準問題,主要包括:
怎么證明外掛是我制作的?
怎么證明外掛是我銷售的、銷售平臺是我搭建的?
怎么證明我與外掛團伙之間存在關系?
怎么證明賣出多少個軟件,獲利多少錢?
怎么證明外掛復制盜版了原游戲的代碼程序?
怎么證明外掛具有侵入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
怎么證明外掛具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破壞力?
怎么證明外掛破壞了游戲平衡?
怎么對電子證據和司法鑒定進行質證?
2、切斷證據鏈的技巧。
網絡犯罪與傳統犯罪不同,即使有線索指向犯罪嫌疑人并將其抓獲,也很難確定犯罪嫌疑人就是外掛的制作者、銷售者。 在外掛犯罪案件中,證據一般都是圍繞人員架構、資金流和網絡痕跡,我們律師要重點審查人員鏈、資金流和網絡痕跡的相關證據,看能否找到證據存在的問題,切斷證據鏈。
(1)切斷人員鏈證據,即‘同案犯指認→被告人’的證據指向。
我們遇到很多外掛從業者被抓都是因為下線銷售者、代理被抓而舉報,所以我們要重視人員鏈的相關證據。
外掛犯罪呈現出黑色產業鏈的特征,這些人一般都互不認識,只是通過微信、qq、以及境外聊天工具聯系的網友,互相之間連真實名字都不知道。網絡犯罪中行為人之間意思聯絡形式多樣化、聯絡主體虛擬化、共同行為模糊化,有時候要形成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證據鏈是有難度的,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機關只抓獲黑色產業鏈一個環節上的犯罪嫌疑人,從這些被抓獲的嫌疑人這里找證據指向其他環節的人,這就是我所說的網絡犯罪中“由人到人”證據指向,隨著網絡黑產從業者反偵察能力的提高,公安機關在取證時要找到“由人到人”的證據鏈越來越困難。
我們律師在處理案件時要審查證據中的聊天記錄、轉款記錄、通話記錄、聯機記錄等,看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他們之間有預謀、有聯系,爭取切斷“由人到人”的證據鏈。
要審查qq、微信、whatsapp、紙飛機等境外網絡聊天記錄證據是否合法、能否相互印證,很多案件中被告人的qq、微信都不是實名,如何確定這個qq號、微信號就是被告人的是有難度的,還有該qq號、微信號的ip登錄記錄地址是否與被告人吻合。很多只是聊天截圖,我們律師要注意要看偵查人員在取證時有沒有見證人在場,沒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就不符合電子證據的取證規則,我們還要審查原始載體的問題。
(2)審查技術鏈證據指向。
我們在辦理案件時可以按照以下幾步來審查相關證據,看能否切斷證據鏈:
第一步: 審查涉案外掛程序中是否留有代表作者身份信息的字符串信息,該字符串信息能否指向犯罪嫌疑人。例如在一起外掛案件中,在涉案外掛程序源碼中發現有一個字符串“mischa07”, 犯罪嫌疑人陳某供述自己曾用“mischa07”作為在一些網站、論壇以及郵箱、賬號的登錄名。 該字符串就對犯罪嫌疑人形成了一定的指向性。
第二步:審查被告人電腦、手機中是否檢測出外掛的相關文件、程序,是否與公安機關提取的涉案外掛程序一致,主要包括文件名、目錄名、md5值的質證。
在一起外掛案中,游戲公司報案后提供的外掛程序安裝包中有9個文件,公安機關從犯罪嫌疑人張某電腦中提取的外掛程序安裝包中也有9個文件中,9個文件中有6個文件的MD5值相同,3個文件的MD5值不同。很顯然,兩款外掛程序屬于不同的版本,游戲公司報案的外掛軟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不應算在犯罪嫌疑人張某的頭上。
第三步:是否存在ip地址吻合的情況,銷售平臺、下載網址等ip地址是否與被告人的電腦、qq、郵箱、微信、微博等個人賬戶的登錄ip地址一致,審查虛擬主機、域名、解析記錄、上網日志情況。
(3)審查資金鏈的證據指向。
資金鏈證據包括:銷售平臺的域名、ip地址、管理頁面截圖(證實充值金額)、銷售網站的會員消費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清單、支付寶交易流水、轉賬記錄等。 我們在辦案時要審查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涉案資金流向了被告人這里。
二、從外掛制作技術、運行原理角度爭取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爭取最輕的認定。
外掛種類繁多,不同的外掛制作、運行原理不同,我們在辯護時要從外掛的具體內容、制作的方式、包括的程序內容、運行原理、實現的功能等技術角度爭取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爭取最輕的認定。
1.從外掛程序與網游客戶端程序代碼相似性上進行辯護。辯護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2.從外掛功能原理上進行辯護。外掛是否具有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游戲客戶端、游戲服務器功能,爭取不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3.從外掛的破壞性上進行辯護,是否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運行,爭取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具體如下:
1.從外掛程序與網游客戶端程序代碼相似性上進行辯護,辯護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外掛程序是否對官方游戲程序的代碼進行了“復制”以及復制內容占原游戲程序的比例,是判斷外掛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關鍵。
在制作外掛時需要破解游戲客戶端和數據包的技術措施以獲取其代碼,在獲得表示人物屬性、動作指令、游戲道具等信息的代碼后,外掛需要利用到這些信息來編寫程序,然后在外掛中加入這些動作代碼,才能實現人物自動操作,比如自動打怪、自動尋路等,所以,外掛對游戲客戶端代碼或數據包代碼的復制難以避免,根據不同外掛的屬性,復制的內容多少區別很大,有的外掛僅僅是復制幾個指令代碼,有的外掛復制客戶端超過80%的內容。
我們律師在爭取罪名不成立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護:
(1)外掛程序沒有對官方游戲的代碼以及數據進行復制,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例如有一類輔助工具類外掛,多是一些通過鼠標鍵盤自動模擬點擊的腳本,旨在避免玩家重復操作而覺得無聊,在打游戲時由腳本來進行鍵盤和鼠標的操作,例如按鍵精靈,不涉及到對游戲客戶端或傳輸數據包的破譯,不需要去修改游戲程序和網絡封包,不存在對游戲客戶端代碼的復制,即使輔助工具外掛存在對客戶端個別游戲畫面的復制,該種復制也很難達到刑法中的復制程度。因此,該類外掛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2)外掛雖然對官方游戲代碼有部分復制,但復制程度不高,復制內容大多為一些表示人物屬性、動作指令信息的代碼,且不是對自成體系部分的復制,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若外掛復制了游戲本體1%的內容,剩余99%內容均屬于自創;或者外掛雖然復制了源碼,但內容屬于編程通用性語言,這些顯然不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復制”行為,不去具體分析,給被告人定侵犯著作權罪明顯不合理。
如果外掛在制作過程中需要調用到客戶端函數或者內存信息等數據,但這些數據僅僅是程序的部分內容,不能構成作品,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例如有一類能實現人物自動操作的外掛,比如自動打怪、自動摘果子等活動。此類外掛需要破解游戲客戶端,反向編譯出重復性內容(動作)所對應的代碼,然后在外掛中加入這些動作代碼,才能實現人物自動操作,此類外掛雖然對游戲的代碼有所復制,但復制程度不高,因此,該類外掛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3)外掛程序對游戲客戶端源代碼進行大量復制的,也不能一概將外掛認定為是游戲客戶端的復制品。
就現階段而言,判斷“外掛”是否屬于對網游客戶端的復制品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考察:①外掛的功能目標;②軟件的處理方法和工作流程;③文件目錄結構;④用戶界面部分;⑤目標程序的長度及文件數量等。
我們律師在辯護時,需要針對以上幾項與客戶端進行分析對比,爭取從外掛基本功能目標、文件目錄結構、數據庫的結構、數據參數等方面的相似度上爭取為不是游戲客戶端的復制品。
對于此類外掛,我們律師在辯護時需要通過對鑒定意見以及鑒定程序的質證來爭取證據不足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如果缺少證據證明外掛是被告人所編寫或銷售,或者相似性并沒有達到高度同一性的程度,就不能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復制被害人作品的犯罪事實。
2.從外掛功能上進行辯護。如果外掛程序不具有“避開”或“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的功能,不具有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游戲客戶端、游戲服務器的功能,則不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主要是需要具有“避開”或“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實施控制的功能。否則不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所要求的“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
在馮某外掛案件中,法院最終認定檢察院指控罪名不成立,馮某不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理由是:從該外掛的運行機理來看,其僅是通過截獲并修改游戲客戶端發送的數據欺騙服務器進而達到一定的游戲效果或體驗,該外掛并未實際侵入游戲的客戶端、服務器端,雖然干擾了網絡游戲系統的正常運行,但尚未達到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度,也并未破壞網絡游戲運行系統。我們要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辯護不構成此罪。
(1)外掛在運行中是否需要“避開”或“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
有些外掛是利用開放接口的系統外掛,因其僅對計算機操作系統的應用程序進行修改,而操作系統和驅動程序本身會開放一些編程接口(API)讓用來開發程序,利用這種接口做外掛本身也是被允許的,因而并不需要“避開”或“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因此這種行為就不算“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
(2)外掛是否具有侵入游戲客戶端、游戲服務器的功能。我們要注意外掛程序攔截數據與超越授權獲取數據的區別。
破譯通信協議,進行數據包攔截、修改與操作的外掛,因為是在客戶端與服務器交換數據時實現作弊,該類外掛的實質是中途截獲修改數據,并未對游戲進程中的數據通過入侵服務器的方式實際獲取,并不具有實際侵入游戲客戶端、游戲服務器的功能。
(3)外掛程序是否具有控制游戲客戶端的能力。
在客戶端內運行不等同于可以控制游戲客戶端。有些外掛雖然在游戲客戶端內運行,但并未實際控制游戲客戶端,并不影響游戲客戶端的實際使用;
(4)外掛程序在運行中是否會實際控制游戲服務器。
如果只是通過攔截游戲進程數據的方式對游戲服務器加以“欺騙”,游戲服務器的正常運行不受影響,只是由于各種破解了通訊協議,通過“自動”的設定,打破了游戲的平衡、進程,對游戲造成了干擾,這種干擾遠遠達不到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效果,更不具備控制游戲服務器的能力,該類外掛軟件不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
3.從外掛的破壞性上進行辯護,外掛是否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運行,爭取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就外掛的通常狀態而言,他不屬于破壞計算機程序,依據外掛的運行原理可知,外掛主要作用于用戶客戶端和數據傳輸過程中,其雖然直接或間接發送數據給服務器,但并未直接侵入服務器,或向服務器發送具有破壞性的(如病毒)數據。
外掛在運行時直接向服務器發送自己編寫的數據包或者修改客戶端發出的數據包后再發送,這些數據本身并不具有破壞性,但是由于一些數據并非服務器預設的數據,服務器無法處理會造成垃圾數據堆積。例如,服務器預設的人物的攻擊上限是800,經過外掛修改后的客戶端發出攻擊值為3000的數據包,此時服務器就難以讀取,該垃圾數據就會堆積,另外由于外掛一次可以發送到數據數量量比客戶端大很多,也會占用到服務器帶寬,在運行中可能會給正版網游正常操作流程、正常運行方式造成一定的影響,有可能被指控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我們在辯護時主要從幾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護,爭取罪名不成立:
(1)外掛程序不會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外掛在運行時所修改的是客戶端發出的數據,客戶端儲存在用戶自己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這種修改屬于用戶主動自愿的修改。發送至服務器的數據包由于還未進入到服務器,不屬于服務器中數據,因此,外掛不會對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
我們律師在辯護時要注意計算機信息系統與網絡游戲系統的區別。網游系統不等同于整個計算機系統,在很多案件中存在對網游系統和計算機息系統的混淆,將一些外掛案件錯誤的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2)外掛不是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破壞程序應具有可自我復制、廣泛傳播的特性,或能夠自動爆發造成計算機系統被破壞。相比之下外掛的使用可能造成垃圾數據堆積致使服務器負荷超載,但程序本身并不具有破壞性,也不具有廣泛的“傳染性”,因此外掛程序并不能認定為破壞性程序的范圍之中。
(3)外掛的使用與網游服務器崩潰之間沒有關聯性。
在很多外掛案件中,確實存在由于外掛發送虛假數據導致服務器超負荷崩潰的情況,在此種情況下,要給某一個外掛的制售者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也不是容易的事。我們律師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爭取罪名不成立:
第一:很難認定外掛制作者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故意。
第二:很難證明服務器崩潰和單個外掛使用的關聯性,因為一個服務器中可能會有幾萬玩家,使用的外掛也絕非僅有涉案外掛一種,而且服務器垃圾數據的堆積也需要一個過程,因此涉案的單個外掛造成的影響有多大,是否能夠達到“嚴重后果”的標準。外掛制售者應承擔多少責任或者該不該承擔刑事責任都難以證明。
(4)沒有達到后果嚴重的標準。
三、爭取降低外掛的銷售數量和銷售金額。
四、爭取認定為從犯。
因為篇幅太長,這里對第三、第四兩項就不在展開細說,還有我們律師在辦理外掛類案件時對電子證據以及口供的質證技巧,這里也不在細說,有時間會單獨介紹。
最后,要強調的是,外掛犯罪案件是新型犯罪,專業性強,與傳統犯罪不同,我們律師要想處理好這類案件,最大程度的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必須在平時加強研究學習,掌握這類新型案件的處理技巧,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要想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爭取到無罪和最輕的處罰,必須具有專業的知識、經驗和思維,必須掌握網絡犯罪的取證以及對證據的質證技巧,了解不同外掛的技術特征,樹立“技術問題決定法律問題”的核心辦案思維,在案件辦理中緊密圍繞電子證據的取證以及證據鏈的問題,圍繞外掛程序基礎技術進行分析,以爭取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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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洪強律師,北京市漢鼎聯合(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网游辅助、脚本插件怎么判刑,判几年?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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