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不得以拆封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电商不得以拆封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
記者 | 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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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3月15日)起,電商經營者不得再以商品已被拆封為由拒絕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要求,這在今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中明確進行了規定。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消費購物逐漸向線上遷移,但電商不同于實體購物,無法現場觀察、體驗產品,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但有時候消費者通過 “七天無理由退貨”發起退款申請時,商家往往會以“商品已拆封”的理由拒絕消費者訴求。
近日,林先生在淘寶上某辰君數碼專營店里網購了一臺收音設備,價值2550元,只因商品已拆封,被商家拒絕退款。“但實際上我一次都沒用過,商家在商品介紹上沒有說設備不能適配安卓。一開始商家說愿意退,但我寄過去結果卻拒收了,客服說因為我拆封了,但在退貨前我已經如實告知客服商品已拆封。”
盡管該訂單頁面標明了“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承諾,但消費者網購時遇到類似的實際情況,不在少數。“七天無理由”落地難尤其集中在電子產品、食品、美妝個護及母嬰產品等品類,因為電子產品存在拆裝、調包等情況,生鮮食品則相對易腐。
在電子產品領域,以某手機廠商的電商旗艦店為例,“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前提是整機包裝未拆封條件下;“七天質量問題退貨”則需要經過公司官方授權服務網點檢測,確認屬于非人為產品質量問題,可予以退貨。也有部分手機品牌執行的是,即使手機已拆封、激活,但經檢測只要不屬于人為損壞,也可以免費退貨。
如今,新規對“七天無理由”作出了更多制度完善。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相關規定,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其中針對“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第三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同時明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關“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質量符合約定”的格式條款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退貨前提是消費者要保證商品完好,不影響二次銷售。
另外,簽收即視為商品質量合格的格式條款也被認為是無效的。《規定》第一條對“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并作兜底性規定,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對于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
1、絕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二)鮮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2、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一)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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