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特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權利內容的法定性
法定性有狹義、廣義之分。作為一個法律概念的“權利”,都是由國家的法律所規定的,不存在任何法律規定之外的權利,譬如沒有所謂“天賦”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凡法律上的權利都具有法定性,這是“法定性”的廣義含義。具體涉及到某種權利的具體內容,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該權利的具體內容,當事人沒有選擇的余地,一旦發生一定的法律事件,就必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這種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情況,我們稱該權利的內容具有法定性,這是“法定性”的狹義含義;另一種情況,則是由法律規定權利內容的一定范圍,至于具體的當事人之間究竟存在哪些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允許當事人自行設定、約定。只要這種設定或約定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法律就確認其有效,并予以保護。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當事人的設定或約定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合同中約定的債權就屬于后一種情況。
軟件著作權具有狹義上的法定性。因軟件著作權的權能均由法律一一直接規定,凡是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的,一律不能成為軟件著作權的內容。例如,功能性使用就不是軟件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在軟件貿易中,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在合同中約定對受方功能性使用該軟件的范圍加以限制的條款(如限制受方運行程序的機器類型、使用者范圍等),這時候,供方所取得的是一種合同債權,而不是軟件著作權。受方如果超范圍進行運行,僅僅構成違約,不構成侵權。
二、權利的產生不以個別確認作為要件
法律意義上的個別確認,是指由專門的確認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對特定的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予以明確地肯定或否定,從而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專利局對專利申請的確認,合同管理機關對無效合同的確認,都屬于法律上的個別確認。
知識產權的產生一般都以個別確認作為要件。一個國家的法律保護哪些知識產權,這既反映該國的國家政策,又反映該國科技和文化的發展水平。凡在知識產權法中明確規定了對某一類科技、文化成果實行保護,這是對該類知識產權的一般確認。在獲得一般確認的前提下,具有特定內容的某一具體的科技、文化成果的創造者,若想真正取得這種權利,還必須經過個別確認的過程。沒有經過這種個別確認,即使該知識產品已經具備了取得知識產權的一切實質要件,也不等于就取得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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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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