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链-EOS公开课】第七课 EOS 宪法草案与 BP 协议
憲法草案設計原則:
第一條–不說謊(EOS用戶不得因為利益故意偽造或進行誤導性陳述,這種行為將是違憲的并且將是可控告的)
第二條–產權(EOS將是一個有產權定義的區塊鏈或社區,在鏈上或仲裁程序的范圍內簡歷個人不可侵犯的財產權)
第三條–仲裁(EOS將提供一個“治理區塊鏈”,通過有約束力的仲裁解決糾紛)
第四條–選民獨立(令牌持有者可以選擇塊生產者,選民選舉必須公平公正,不得因為某些利益而選擇不恰當的塊生產者)
第五條–無業主或受托人(EOS不屬于任何人或任何組織,EOS只忠于EOS憲法)
第六條–10%所以權上限(因為EOS不屬于任何人或組織,也為了不被大戶控制,任何成員或受益人權益均不得超過已發行代幣的10%)
第七條–處罰協議(會員應該同意對于違反憲法的處罰)
第八條–區塊生產協議(將會被設計為一個要么同意它要么離開它的協議,記錄著會員希望生產者做的事情和不應該做的事情,未同意該協議前不得作為生產者)
第九條–設立仲裁論壇(仲裁員需要在非常嚴格的約束力下行使權力,并且描述了一個仲裁法庭的組成和被授權審理案件的過程)
第十條–仲裁員標準(成為仲裁員的最低標準)
第十一條–開發人員和智能合同許可(提供智能合約的成員都是開發人員,應通過許可證來提供他們的合約,并且給合約指定一個仲裁法庭)
第十二條–多種語言合同(如有糾紛,多語言合約應指明主導語言,如果作者沒有指定,則由處理糾紛的仲裁員選擇)
第十三條–負責非會員訪問的開發者(由于開發者可以通過他的應用程序向非成員提供服務和鏈上互動,因此開發者應擔全責保證非成員的互動是符合憲法的)
第十四條–沒有正面的權利(憲法指出不會為任何成員或成員之間創建積極權利)
第十五條–默認仲裁論壇命名(為沒有明確指定仲裁法庭來處理糾紛的合約指定默認仲裁法庭)
BP協議:
作為塊生產商(BP),我/我們承諾:
1.在輪換的指定時間,忠實,準確地生成正確的授權塊數
2.絕不生產和簽名兩個或者更多塊在同一個塊高度或者塊間隔
3.決不會審查管理相關的交易,例如投票或仲裁相關交易
4.只需將交易池中的“良好”交易添加到塊中
5.盡量將盡可能多的“良好”交易包括在內,盡量避免不必要的對待
6.排除塊中的“不良”交易,并發布排除的原因
7.在交易中不顯示偏袒行為,以先進先出方式排列它們或使用其他公開預訂的其他排列機制,包括未修改軟件提供的默認排列方式
8.不要將我/我們的優秀信息用于“前期”交易,也不要讓其他人“前跑”
9.接受有效的任何仲裁員的命令
(1)由仲裁員簽名
(2)該連展示被分配給一個案例,
(3)以便該訂單僅影響該案例中指定的賬戶,并且
(4)仲裁員對他們的仲裁論壇信譽良好
(5)最初的交易引起了案例的名稱,即仲裁論壇作為爭議解決的場所
10.只有在獲得有效的仲裁員指令授權后才能凍結帳戶
11.在主動應對緊急情況后,始終對自己/我們自己提出爭議
12.提供至少四(4)個運行完整節點的公共端點(最小配置)
13.在我/我們沒有運行最低配置的日子,不要求我/我們的每日投票獎金支付,并且在最低配置未運行時償還所收集的任何投票獎勵收入
14.披露我/我們組織的所有權超過10%
15.與另一個BP分享的所有權不超過10%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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