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项目合同管理-索赔的处理
出自《系統集成項目管理工程師教程(第2版)》第十三章 項目合同管理 13.5.3 索賠的處理,全書第457頁。
索賠程序
在整個索賠過程中,遵循的原則是索賠的有理性、索賠依據的有效性、索賠計算的正確性。
項目發生索賠事件后,一般先由監理工程師調解,若調解不成,由政府建設主管機構進行調解,若仍調解不成,由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或仲裁。
索賠應遵循的流程
(1)提出索賠要求。
當出現索賠事項時,索賠方以書面的索賠通知書形式,在索賠事項發生后的28天以內,向監理工程師正式提出索賠意向通知。
(2)報送索賠資料。
在索賠通知書發出后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索賠報告的內容主要有總論部分、根據部分、計算部分和證據部分。
(3)監理工程師答復。
監理工程師在收到送交的索賠報告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監理工程師逾期答復后果。
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的有關資料后28天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持續索賠。
當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索賠方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工程師應在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逾期未答復,視為該項索賠成立。
(6)仲裁與訴訟。
監理工程師對索賠的答復,索賠方或發包人不能接受,即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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