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应严惩
6月30日晚,南京市一輛黑色別克轎車失控狂飚,沿途撞倒9人,其中包括一名孕婦在內的5人死亡。該司機被證實為酒后駕車,事發后此事件引起了全國人民的關注 。
??? 對于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我國雖有相應的行政處罰,但是并沒有刑罰措施?!兜缆方煌ò踩ā芬幎ā帮嬀坪篑{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倍?#xff0c;即使是這樣比較輕的行政處罰,在實踐中也很難執行到位,除了少數大城市外,許多地方對于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執法并不嚴格,出現南京這樣的慘烈車禍也就不足為奇了。
事實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特別重視對于醉酒駕車的刑事處罰,從源頭上防范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筆者認為,對待酒后駕車,可以適用行政處罰,而對于性質比較嚴重的醉酒駕車,不管有無造成嚴重后果,理應在法律規定應用刑罰制裁,比如判處三年以下的刑罰。當然,在制定法律來懲罰醉酒駕車的同時,更應當注重加強嚴格執法,否則,再嚴厲的法律也只是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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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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